二、低俗内容
网上低俗内容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暴力、网上恶搞、人肉搜索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恣意贬损人格、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等;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换妻等的信息。
网上低俗内容,以“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形式出现,不仅污染文化环境,毒化社会风气,严重侵蚀人们的心灵,而且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网络低俗之风的影响,为数不少的青少年轻则沉迷网络游戏,彻夜不眠,或旷课逃学、混迹网吧,重则完全荒废学业,抽烟、喝酒,吸毒沉沦、麻木犯罪。低俗信息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案例:广电总局关闭162家传播低俗内容视听节目网站
2009年3月,广电总局会同电信管理部门对“白骨精公社”、“疯人榜”、“美女导航”、“激情电影免费观看”、“海盗狗影视网”等162家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视听节目网站采取了关闭措施。这些网站未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登载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视听节目。
三、披露隐私
在网络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的他人的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日常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未经允许非法向第三人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2)窃取个人资讯,如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私人经历、行踪、通讯记录、财产状况;窃取或者披露他人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收集、储存、使用涉及自然人隐私的各种个人资料(身份、地位、电话、储蓄、日记等)。医生、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违反保密义务,向外界公布当事人隐私信息。(3)侵入私生活领域,如侵入他人住宅;窃听、截取他人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非法偷窥他人私生活;通过手机短信发布黄色信息,骚扰他人的私生活;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财物或住所;非法强迫他人接受检查。(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息骚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等多种情况。
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在网络上非法公开、传播他人之间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通过发送信息以及传送图片等形式对他人进行骚扰;个人非法进入他人系统。(2)网站本身的侵权行为: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及利用;网络监视及窃听。(3)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互联网上存在很多拥有大规模个人资料数据库的公司;大量广告商带来的垃圾邮件泛滥;有些软硬件生产商利用自己销售的产品收集消费者的隐私。(4)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例如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5)政府的侵权行为:政府不当的信息搜集、披露和利用,容易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案例:死亡博客事件
2007年12月29日,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其博客之后被称为“死亡博客”,王菲也因此遭到了网友从网络上的谩骂到现实中的暴力。正是因为“人肉搜索”,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被披露。不少网友聚集在王菲的单位门口要找他“算账”,有人给他写了“大字报”,也有人打电话说找了杀手要他的命,甚至他父母家也被涂上了谩骂性质的标语。他待在父母家基本不敢出门,因为出门总会有人骂他。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不敢聘用。他毅然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天涯社区经营者悉数起诉,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案件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由“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被法院确认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网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其经营者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四、毁损名誉
网络毁损名誉,是指通过互联网络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用侮辱和诽谤的手段,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网络毁损名誉的途径包括:发送电子邮件、论坛发言、聊天室、QQ、MSN等即时讯息寻呼软件,网上发表、网上新闻评论、不当链接等。
网络毁损名誉的方式主要包括:(1)个人对个人的传播,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由于电子邮件的写作较为随便,更为口语化,可以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电子邮件一旦点击发出,就没有办法收回。当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这种不当言论进行广泛散播时,将信息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从而社会评价降低时,即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2)多人对多人的传播,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些方式的传播范围广、具有信息交互的特点,在线讨论某个话题的用户常常会不由自主地言辞过激,最后对个体进行人身攻击。由于网络论坛和留言板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因此,这与当众的人身攻击性质及效果是一样的。(3)一人对多人的传播,通过网络散布别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案例:“红颜静”与“大跃进”名誉纠纷案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同日,“红颜静”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性言词。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后“红颜静”(张静)状告“大跃进”(俞凌风)侵犯名誉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侮辱“红颜静”的e龙网站向张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五、侵犯著作权
网络资源的共享性、无偿性,使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网页设计侵权(把他人的网站页面设计照搬到自己的网站上,包括栏目设置、位置编排、色彩运用和部分图标都相同,只是稍做改动)。一些网站未经报社授权,私自转载、随便删改文章内容,更改标题,侵犯了原创作者著作权等等。目前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措施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助长网络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案例1:《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侵犯著作权
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在未获得新京报社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原告作品数量经过公证多达7706篇。在函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新京报社将浙江在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擅自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及其他损失共合200万元。
案例2:央视国际起诉北京雷霆万钧公司
2009年春节期间,北京雷霆万钧公司未经央视国际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www.tom.com)上设置晚会专题,直接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晚会”和“2009年元宵节晚会”在线播放服务。2009年3月30日被央视国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在明知其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晚会内容的情况下,依然在其网站上设置晚会专题,直接向用户提供晚会内容,并登载大量商业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晚会的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已经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