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则比较特殊,其由世纪出版集团与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精文投资公司、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出版联合集团等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发起设立,是国内出版领域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种是针对没有加入出版集团的独立出版企业采用的,这类出版社的出资人一般是其主办方,由出版社的主办方对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如高校系统的经营性出版社的出资人是“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其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与监督”。
但是,我国出版国有资产授权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操作上的障碍。首先,相当多的规模较小的出版社没有资格获得国有资产授权,只具有政府授予的资产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要遇到结构调整,要遇到资产重组,要遇到兼并、收购怎么办?按照国有企业的一般作法,要向上级主管资产的部门事先打报告、请示批准,才可以进行资产的重组”。其次,从出版集团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国出版集团和有些省市的出版集团虽然获得了授权,但产权关系和市场主体地位依然不明确,还不能依法自主经营;另一方面,有的集团对所属的出版社不进行二次授权,只是以被授权人的身份对出版社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按照这种方式,出版社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还是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可见,要最终实现出版产权明晰,还需要更加完善、细致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
出版界人士认为,解决出版国有资产授权问题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出版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首先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出版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出版社转制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次,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出版社转制中的国有资产授权;第三,尽最大可能使出版社获得直接授权或享有真正的资产支配权;最后,对出版社转制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对待。
三、出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1.理顺产权关系
要妥善处理我国出版体制改革中的产权关系,首先应当理顺产权关系。具体而言,首先应该明确国有资本在出版企业中的地位。出版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本入股,其中的国有资本是作为股东出资而出现的,绝不能将出版企业的企业财产与国有出资混为一谈。出版企业的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是独立于股东出资的,国有资产与私人出资一样,是股东出资的一种,不同的仅仅是出资人性质。明确国有资本在出版企业中的地位,不仅是出版单位法人产权制度的基础,也是政企分开、独立经营的前提。而政企分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仅是出版企业激发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也是政府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其次,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配套工作,具体而言,应当在强化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同时弱化国家微观管理功能。应当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领域作出明确界定,在保证国家对出版方向和政治导向进行监控的同时,减少对出版企业经营权力的干涉,比如对出版单位的生产数量和品种,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加以引导、规范。国家放弃了市场主体的身份后,政府行政职能才能规范、有效,出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证。
2.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妥善处理我国出版体制改革中的产权关系,还应当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当前国有出版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产权不明晰,而且还在于合理的产权结构的缺失,如“一股独大”导致企业监控机制弱化、运行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所有者始终虚置,没有人能够从所有者的利益上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因此,出版业的改革需要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出版企业的产权多元化不会导致国家出版权的失控。在出版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对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融资、合作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与控制;而对外合作则严格实施中央集权式管理,中国境内所有新闻出版单位的对外合作都要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无权决定。在这样一种十分严格的出版管理环境中,经审批的产权改革是不可能威胁到国家出版权的统一和完整的。现实中,出版产权的多元化探索也在不断深化之中。2005年11月26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上海盛大资产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公司、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合出版集团等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发起,按照国际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模式组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进行了尝试。2007年12月21日,中国内地出版传媒第一股——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8年底,安徽时代传媒出版业务整体上市。
为了支持出版业国有资本结构的优化,减少国有出版资本局部退出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民营资本及外资可能的恶意收购,出版业的产权改革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广泛采用、国内也有成功经验可循的“黄金股”制度。黄金股(goldenshare)亦称“特权优先股”,简称“金股”,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赋予可以优于其他股份的某种特殊权利,原则上由政府(通常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持有,通常只有1股。设置“黄金股”的国有企业,即使将国有股份100%公开转让,使它变为民营甚至外资企业后,政府仍可通过“黄金股”对企业行使管理控制。我国目前的出版业改革当中,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后,国家对企业的控制体现在股份数量上会有所减弱。“黄金股”可赋予政府对出版企业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即使政府不是最大股东也能保持对该企业的有效控制;同时,“黄金股”也恰当地平衡了政府控制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机制,“黄金股”不是事前的决策权而是事后的否决权,政府并不需要过分关注出版企业的日常事务,在持有少数股份时仍然能够对出版企业实现有效的控制。
3.加强产权流动性
完善出版业产权制度,妥善处理出版业产权关系,还应当从加强产权流动性这个方面入手。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出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实现产权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了发展混合经济的基本取向,即“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产权制度、混合经济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明确表述,为出版企业实行破产机制,进行资产重组提供了契机。资产重组从动态看,是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对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的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资产上的权力进行处置的过程;从静态上讲,则是对资产的再配置或资产配置结构的调整。出版企业通过破产,力求在盘活存量、重组资产结构方面取得突破。其目标是形成优势出版企业,积极扩张,寻找可收购对象;专业分工和出版物编辑出版流程相近的出版企业主动以龙头出版企业为核心,组建出版集团共同发展;劣势出版企业寻找出路,放弃等待国家扶持的幻想,主动向优势出版企业靠拢,接受收购。
4.界定新型出版资本的产权
无形资本运营是资本运营的高级阶段。出版社的无形资本包括出版社的声誉、图书的品牌、优秀的编辑、优秀的出版人、出版社所拥有的版权资源等。一些国家知名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大于甚至几倍于其有形资产,比如,迪斯尼的品牌价值为325.93亿美元,占其市值的54%。国外出版业以无形资产参股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如著名的迪尔蒙特出版公司,保险公司是其大股东,出资占85%,拥有70%股份,但不参与经营管理,经理、编辑、员工以其才能、知识、声望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是公司真正的经营者、劳动者。我国传媒业也开始了以无形资产参股的探索。
如《中国合作新报》开始创办的时候,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圣象集团、该报编辑部签署的三方协定写得非常明白:报纸的经营权和编辑权分开,将经营部门切分出来组建“新报广告公司”,圣象集团以现金出资方式拥有70%的股权,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以无形资产入股占20%的股权,编辑部以知识入股占10%的股权。
我国出版业人力资本形成于既定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具有可靠的政策自律性和文化价值的传承性,可以保障意识形态的完整和文化安全。
出版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在所有资源之中,人力资本是出版业最有价值的资源,应该与物质资本享有同等甚至更多的产权。出版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将有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国有独资的行政和监督成本。更重要的是,将激励更多业内人力资本的形成。所以,“在其他物质资本暂时无法进入的背景下,可以优先考虑界定出版业内在的人力资本价值产权,以扩充出版资本存量,初步形成产权多元化的雏形”的观点。作为特殊的文化产业和意识形态属性部门,出版业有必要也有可能引入新型的资本类型,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是其中有益的探索。
第四节 中国出版企业治理结构的构建
在出版转制过程中,当出版社通过转制成为市场主体后,拥有出版法人财产权,出版的所有权、出版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由此引发了出版代理问题,需要对出版控制权进行配置,构建合理的出版控制权必须建立和完善出版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特点与出版治理的不足
1.公司治理的结构的特点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或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系统(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公司的效率。
经济学家谈论公司治理结构时,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
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现在我们讲公司治理结构时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由一系列契约规定。这些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括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等等,也包括企业自己的正式规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各种合同。非正式契约指由文化、社会习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具体化为成文的合同,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在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如一些企业的终身雇用制或者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工资不变的承认。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