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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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治人物主导下的传媒体制变革(8)

(3)扩大对外开放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六章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约定了俄罗斯公民无障碍获取国外新闻媒体的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在俄罗斯联邦新闻和信息部的许可下,传播国外定期出版物的权利,以及已经在苏联和各主权国家获得采访权利的外国记者实现职业活动可免于办理采访资格证明的权利。而在媒介组织的相关规定中也只限制了非俄罗斯国籍的人不能成为媒介组织的创办人,而不限制其成为所有人,这就为外资的进入提供了法律依据。

(4)关于广播电视媒体的许可证制度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在对印刷媒体大鸣大放的同时,也对广播电视媒体制定了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电视媒体所使用的电视信号频率作为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任何获得某一频率特定使用期限许可的电视台都只是拥有该频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为了保障稀缺频率资源能够得到公平的分配和公共利益能够不受损害,许多国家普遍采用许可证制度对电视媒体加以规制。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俄罗斯电视媒体要实现正常播出,除了按照《俄罗斯大众传媒法》进行登记外,还需要取得两个许可证:一个是依据《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由许可机构发放的播放许可证,即使用某一频率在发射设备的帮助下进行电视节目播出的许可证;另一个是依据《通讯法》由通讯部发放的通讯许可证,即对于占用频率和使用发射设备的权力的许可。由于《通讯法》第十五条规定,通讯部无需举办竞标就可以给已经取得播放许可证并且打算占有、使用和支配通讯手段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通讯许可证,因此对于电视媒体所有者来说,取得播放许可证的重要性要更大一些。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创办广播电视媒体必须具有由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发放的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还进一步明确指出,如果不能满足许可证条件或本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规定,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有权撤销许可证。此外,第三十二条还指出,广播电视委员会有权就撤销许可证问题随时增加补充规定。制定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条例,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媒体的运行需要很高的资金投入和技术含量,非一般实力的机构所能把握,必须对这个行业严加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新政府对该领域的充分重视。显然,上述规定将广播电视媒体的根本命脉掌控在国家的手中。多年来,事实证明,在关键时刻多数电视媒体总能与政府保持一致,而正是它们屡建奇功,才使得1996年叶利钦的连任、2000年接班人普京的当选等一系列政治难题得以顺利解决。保留对电子传媒的控制权,应该说,这正是叶利钦对媒体政策的收放得当之处。

从叶利钦时代起,就不断有关于广播电视业的总统令、政府令以及广播电视有关部门相关条例的颁布,但专门法的出台却屡遭挫折。

1995年,俄罗斯订立首部《俄联邦电视与广播法》。该法由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5年5月12日通过,联邦委员会同年6月1日表决通过,但最后遭到总统叶利钦的否决,因而未能生效。虽然《俄罗斯大众传媒法》中有相当多条款涉及广播电视业,但诸如设置电视接收装置的权力,维护地方的、商业的、国家的机密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专门法订立有关条款来规范。另外,没有专门法来规范广播电视许可证制度也是不妥当的。目前,在广播电视管理方面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各种总统令和政府令。

(5)有关互联网的管理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并没有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条款,但是在第二十四条“其他大众传媒”中提到“本法律规定的……条款也适用于通过电文、图文系统及其他通讯网络定期传播的大众信息”,这也就为《俄罗斯大众传媒法》设定了对互联网的管辖权。目前俄罗斯尚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律,但在具体的传媒实践中,互联网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律定位已经确立,俄罗斯的主要网站都在新闻部进行了登记,登记后的网站与传统媒体一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法定和社会义务。如经过登记的互联网同样享有针对大众传媒提供的经济优惠政策,互联网工作者与传统媒体的工作者拥有同等的采访权等等。有关互联网的规定大都通过在俄联邦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信息立法中体现出来。当前俄罗斯关于互联网管理规范中最重要的是1995年生效的《信息、信息化与信息安全》联邦法。其内容主要涉及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发展(间接涉及互联网),兼述信息传播安全问题。但是,《信息、信息化与信息安全》联邦法没有就互联网管理设定相关条款和规范,如色情暴力信息、著作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破坏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信息、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生效一年内,俄罗斯法院和仲裁法庭应版权所有者的要求,开始对计算机数据及软件进行相应的版权保护工作。

(6)对大众传媒进行经济扶持的法律规定

在俄罗斯政治变革的过程中,大众传媒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也正是因为看到了传媒的力量,戈尔巴乔夫及其继任者都强化对大众传媒的控制和利用,除了进行直接的政治领导之外还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扶持政策进行间接引导,保证大众传媒的发展免于受到金融寡头的控制,以在国家控制的范围之内,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

1991年《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十九条“编辑部的地位”中规定:编辑部自第一次出版(播出)之后的两年之内免征税费。大众传播媒介的重新登记不影响这一时间段的计算。如果创办人在两年期限内已停止运作该大众传播媒介,应征收全额税费。

1995年,《关于俄罗斯联邦对大众传媒和图书出版的国家支持》正式出台,这是一部专门规定向大众传媒提供国家经济扶持的联邦法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大众传媒经济上的独立性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该法律中的第二章“税收、海关、外汇及其他财政调节”中详细地列举了从税收优惠、关税优惠、外汇优惠以及其他财政优惠等方面对大众传媒的支持政策。从总体上来看,这部法律给大众传媒提供的优惠政策是具有普适性的,适应于各种所有制下的媒体,但是这部法律的寿命并不长,2002年,这部法律中涉及的大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被中止,2005年,这部法律被彻底废除。

应该承认,1990年《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与1991年《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共同制定了俄罗斯新闻传媒的行为总则,制定了俄罗斯传媒的发展方针和转型方向,堪称两部纲领性的法典。两法相比,1991年的《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在《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基础上更加自由和开放,《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向俄罗斯人民和国际社会展示了俄罗斯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新形象,使国际社会相信,在俄罗斯,新闻出版与民众之言论获得了充分、合法的自由。叶利钦借此讨好西方社会,为他和他的政府赢得了好感。

但这部法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由于立法本身缺乏实践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政权与媒体之间,政治、经济与法律之间等许多新问题的出现。还有,这部法律缺乏对媒体事业做出合理股份比例的限制规定,这使得媒体市场变得相当不公平,政府、银行家与企业主成为媒体的所有者,小的媒体经营者没有生存的空间,媒体“自由意见的市场”无法形成。所产生的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为1996年后出现的“寡头经济”和寡头垄断俄罗斯电视媒体埋下了祸根。

2.有关传媒的联邦法律法规

除了《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许多规范传媒行业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也是《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的重要法源,是俄罗斯传媒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共有8条与传媒行业相关,其中最重要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不得强迫任何人表达或放弃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每个人都有利用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第二十三条:“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都有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的材料。”这条规定与《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一起,限制了大众传媒的滥用信息权,维护了公民的私人信息保密权。

俄罗斯宪法作为现代俄罗斯的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用宪法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例。俄罗斯宪法中用明确的语言确保了俄罗斯公民的言论自由,禁止新闻审查,是其民主政治的进步。

(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涉及大众传媒的条款比较多,主要从民权客体类型、智力财富、服务与商业秘密、非物质财富、道德损害的赔偿、名誉保护等方面对大众传媒进行规范,由于大众传媒的很多内容都是涉及民事行为的,所以民法典对大众传媒行为的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涉及传媒领域的条款超过10项,从数量之多也可以看出,在俄罗斯对大众传媒的管制也是非常严格的。其中涉及刑事的传媒行为比较多的是对“诽谤罪”的处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特别强调利用公开讲演、公开作品或大众传媒进行诽谤的处罚为最低劳动工资100~200倍的罚金,或180~240小时的强制劳动,或处以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3~6个月拘役。该法有史以来第一次将音像部门和新的传媒技术部门破坏法律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刑法典对保护公民人格权、保护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都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范。特别需要指出,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就妨碍记者进行合法的职业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如果采取强迫记者传播信息或强迫其放弃传播信息的行为,妨碍记者进行合法的职业活动的,处以数额为最低劳动工资50~100倍的罚金,或18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工作,或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刑事诉讼法》、《税法》、《仲裁法》等各大法典中均有大量涉及信息传媒的条例,在与宪法和传媒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传媒提出限制和约定。

(4)其他涉及传媒的联邦法

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议会还颁布了数十条涉及传媒领域的专项联邦法。以下是其中一些已经生效,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如《国家机密法》(1993)、《著作权与邻接权法》(1993)、《国家权力机构在国家新闻媒体中的活动阐明程序》(1994)、《通讯法》(1994)、《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保护信息法》(1995)、《广告法》(1995)、《对地区报刊的经济支持法》(1995)、《关于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大众传播媒介和书籍出版领域的国家扶持法》(1995)、《国际信息交换法》(1996)、《关于维护俄罗斯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民权的基本法》(1997)、《关于个别形式媒体的许可证制度法》(1998)等。

除了这些专项联邦法,俄罗斯总统令也是规范信息传媒的法规之一种。例如,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就曾于1995年10月、1997年8月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俄罗斯联邦电视传播制度》和《完善国家广播传媒结构》的总统令,并于1997年9月下令对前者进行修改。此外,联邦政府决议也对规范传媒行为起到协助作用,例如1994年的《关于电视、广播以及与电视广播活动有关领域的许可证决议》、2000年3月的《关于确立俄罗斯联邦通讯与信息部地位的决议》,以及2000年4月《关于确立国家通讯与信息部下属的广播频率委员会、电讯委员会、信息委员会的决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