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环境哲学
14243500000044

第44章 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作为协调环境与发展的调节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实现从“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缺陷与不足,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但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这部法律也留下了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我们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界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英文为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在内涵方面,由于不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实施时间不同,不同学者、专家对其理解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表述,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作用及这些作用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与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以消除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很多国家及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定义。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即采用了“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指‘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可能影响的程度及范围,事先以科学、客观、综合的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境管理计划,并公开说明及审查。”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入开展,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所确认。

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狭义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对象仅限于具体项目,而不包含宏观决策活动。现欧盟各国、日本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中都采纳这一定义。

通过对内涵规定的分析不难发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所指的环境影响评价显然属于狭义,即对于具体的、可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之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所取的就是广义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指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2)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3)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4)环保部门要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5)《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指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进程

一、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进程

近几十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认识到单独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转而逐步重视政策、规划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扩展到政策和规划的层次上。

美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新西兰、丹麦、芬兰、挪威、法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对政策、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代表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发展潮流。

美国于1970年开始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立法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规定凡是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联邦政府的每一个建议或立法报告、规划、决定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谁提出决策方案,由谁负责提出环境评价报告。1978年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条例》,规定联邦的行动有四类:官方政策、正式规划、行政计划、具体项目,并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一般分六类:一是单项工程的环评报告;二是政策性的环评报告;三是整体性的环评报告;四是补遗性的环评报告;五是增加新内容的环评报告;六是后续的环评报告。

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始于1963年的“产业公害调查”。

1997年日本制定了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一部既防止公害,又处理各种环境问题的环境基本法,它标志着完善、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建立。日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事业(项目)中有第一种事业(项目)和第二种事业(项目)。第一种事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业;第二种事业是和第一种事业同种类型并与其规模相当的事业,但第二种事业是要经过筛选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向具有批准认可权的单位提出申请,具备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听取各级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二是方案评价程序。针对具体事业不同的环境要素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准备报告。建设单位在广泛听取了各方人员、长官的意见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准备报告。四是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充分考虑各方人员对准备报告进行讨论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准备报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应对措施,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送达具有项目批准认可权的单位。五是审批评价报告。具有项目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对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考察建设单位是否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公正的考虑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欧盟于1997年发布了《战略性环境评价导则(草案)》,要求其成员国最迟在1999年底开始实施。《导则》规定,鉴于环境评价是在计划和规划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的重要手续,它可以确保主管当局在采纳有关计划和规划之前考虑这些计划和规划实施时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以应在成员国制订计划和规划过程中开展环评。

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84年公布了《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为五大类:一是部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想、规划(包括投资规划)和计划;二是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纲要;三是城市建设文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和纲要等);四是关于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物质的文件;五是建设投资的前期设计方案论证文件,既有经济和其他项目,又有联邦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技术经济论证文件和设计方案。很显然,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建设项目,而且包括规划、计划等经济技术决策方案。

此外,加拿大于1992年6月通过,1995年1月开始生效的《环境评价法》,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进行了明确规定。1993年还颁布了《政策和规划提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规定了提交内阁审议的所有联邦政策和规划提案都需要经过非立法性的环境评价程序。

还有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组织,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实施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启动了相应的研究及探索性实践,有效地推动了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进程。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进程

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为行政法规。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先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最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走向成熟。

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但严重的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一方面是高度现代化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是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使人怎么也无法接受。人们开始反思自身的行为,靠这种对地球资源掠夺式的发展,人类还能持续多久?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是此时人类反思的结晶。发展与环境的确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要发展也要环境,发展应是环境许可范围内的发展。

联合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各国在制定政策、法律时必须将环境影响因素考虑进去,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种以可持续利用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的发展战略,包括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以可持续方式使用环境资源,在发展中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等。追求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世界各国的主要发展目标,而要使制定和实施的每一项决策都体现可持续性,必然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对所有的选择进行全面的评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分析各种选择的环境影响,即需要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可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心环节之一,而将这一活动上升到法律高度,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尤为迫切。法律是确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只有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成为一种制度,才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有法可依。通过制订详细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等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即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为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等的合理布局提供了可能。二是为合理确定经济发展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对策。

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有助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助于使那些节约型的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和社会评价。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拥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环境保护只有发动公众的力量才能有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