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绿色GDP体现了经济核算体系中的生态环境因素
GDP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念,它只反映国民经济收入总量,而不统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因素,不反映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上世纪中叶,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一些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尝试将环境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便是绿色GDP。绿色GDP是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它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
所以,绿色GDP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协调统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之内。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致力于此项研究,已取得了重大进展。有些国家已开始试行绿色GDP的核算体系,但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套公认的绿色GDP核算模式,也没有一个国家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绿色GDP结果。但专家一直认为,绿色GDP统计应当扣除两个部分的生态成本:自然部分——环境污染治理、自然资源退化、生态质量下降、自然灾害损失、能源不当利用;人文部分——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失业和移民、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历史古迹和人文景观破坏、旅游资源和美学价值损失。
国际上对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与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挪威是最早开始进行自然资源核算的国家。1978年挪威就开始资源环境的核算,重点是矿物资源、生物资源、流动性资源(水力)、环境资源,还有土地、空气污染以及两类水污染物(氮和磷)。为此,挪威建立起了包括能源核算、鱼类存量核算、森林存量核算,以及空气排放、水排泄物(主要人口和农业的排泄物)、废旧物品再生利用、环境费用支出等项目的详尽统计制度,为绿色GDP核算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芬兰也建立起了自然资源核算框架体系。其资源环境核算的内容有三项:森林资源核算、环境保护支出费用统计和空气排放调查。
其中最重要的是森林资源核算。森林资源和空气排放的核算,采用实物量核算法;而环境保护支出费用的核算,则采用价值量核算法。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墨西哥。1990年,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墨西哥将石油、各种用地、水、空气、土壤和森林列入环境经济核算范围,再将这些自然资产及其变化编制成实物指标数据,最后通过估价将各种自然资产的实物量数据转化为货币数据。这便在传统国内生产净产出(NDP)基础上,得出了石油、木材、地下水的耗减成本和土地转移引起的损失成本。然后,又进一步得出了环境退化成本。与此同时,在资本形成概念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两个净积累概念:经济资产净积累和环境资产净积累。这些方法,印尼、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纷纷仿效,并立即开始实施。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参考价值更大一些。
联合国统计署于1989年、1993年和2003年先后发布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SEEA)》3个版本。199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真实储蓄的概念,并以此作为衡量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发展潜力的一个新指标。国际上关于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构建大致有四个特点:(1)资源和环境核算并重;(2)偏重于实物核算;(3)重视不可再生资源的定价与核算;(4)不少国家的核算工作是由政府部门进行。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全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中国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一系列重大课题的研究与实践,从总体来看,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构建的研究已具有一定基础。近10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在有关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尤其是环境与资源核算方面开展了许多研究工作。2003年开始,我国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实物核算。物流核算是绿色GDP核算的重要基础。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绿色GDP联合课题小组,组织力量积极进行研究和试验。
第三节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体系
一、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经济增长主要是一种粗放的外延式扩张。这种经济增长对我国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实现现代经济起飞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以高投入、高消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不仅大量消耗资源,而且造成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使我国经济增长的效率长期止步不前。
现在我国已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工、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注意生产技术向高质量的生态型技术转变,要彻底放弃落后的粗放型生产方式。我国利用粗放型生产方式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是这种利用增加各类资源投入来增加产出的生产是建立在对生态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基础上的。发达国家早已开始注重国家生态安全问题,他们为了维护本国的生态安全甚至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在引进外资项目时应注意引进环保型技术,以促进我国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生产方式的转变。
二、调整产业结构
在制定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生态安全的因素。目前,在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要限制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产业,加快有利于生态安全产业的发展。就是说,要充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加快其他产业进军环保工业市场的步伐,增强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力和后劲。在环保产业内部,要实行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促进科技与生产的一体化,使产、供、销统一起来,走集约化经营之路。在集团内部,则要实行专业化分工,加速我国环保产业的技术发展,促使产业升级、产品换代。
同时,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停止一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限制资源耗费型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循环产业,限制污染产业的发展。在很多地方,植树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活动不仅有很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也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别是通过各种产品的综合利用,通过与旅游等第三产业相结合,经济效益会更加明显。因此,一部分生态建设项目完全可以办成生态产业。某些地区完全可以以生态建设为重点,将生态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生态走上良性循环的同时,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国家生态安全预警与防范体系
为了确保国家的生态安全,必须对国家生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测,建立国家生态安全的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国家生态安全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国家最高决策部门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要制定国家生态安全的衡量标准,将生态系统维持在既能够满足当前需要又能满足子孙后代需要的能力的状态,动态监测国家生态安全的衡量指标系统,科学评估资源与环境的安全度。可以考虑将森林、土壤、水资源、动植物物种资源、大地及大气环境、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理想状态作为标准,以现实受损状况与之加以比较,对各种生态环境因素给予不同的权数,综合成“国家生态安全总指数”,对国家生态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存在的生态不安全的征兆与趋势,及时启动自然界生态自我修复功能与生态人工保护恢复功能,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并定期公布我国的国家生态安全总指数,以便全国人民更加直观、形象地了解我国的生态状况,提高国民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更好地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投入生态环境建设。
四、加快建立生态安全评价体系
除了生态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对生态安全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或生活方式是否与维护生态安全的目标一致,从而也就失去了社会衡量标准,这就涉及生态安全的评价指标问题。生态安全如何评价,需要哪些基本数据?在实际生产中,衡量经济活动的成败是有很多指标的,而且因为这些指标都很明确,所以人们可以用这些指标来组织生活、生产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例如,当银行改变存贷款利率时,人们会立即意识到这对他们将造成什么影响。一些环境指标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如空气指数、湿度、紫外线辐射等指标。
因此,如同经济指标一样,早期的生态预报指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这些指标应该尽量简单化,就像利率指标和股票指数指标那样让人一看就懂。我国应抓紧研究出生态安全的测量指标,可以说,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试图进行生态安全建设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尽快研制出我国生态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目前的首要问题,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离不开科学的衡量指标。
五、构建经济循环体系
循环经济是人们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所建构的经济系统,并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而传统经济则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消费—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在传统经济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物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酿成了灾难性环境污染后果。与此不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在循环经济系统中,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所有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循环的经济体系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这里,环境合理性和经济效率性实现了完美结合。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在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六、建立区域性、全球性的生态补偿机制
对全球生态资源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享用要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即受益者付费。要根据各国不同区域在生态资源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科学合理的环境成本与利益的核算,制定合理的国家间利益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
例如,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预先享用了地球资源,对自然的索取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也最先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今天依然延续着,因此它们理应对“全球赤字”负更大的责任。它们理应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建立全球生态补偿机制,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而付费。
我国在资源补偿费上,应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在排污收费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已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范。这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对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推动我国环境污染的防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则需要补充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平,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如应逐渐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治理污染,必须让污染大户向污染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迫使企业为节约成本选择治污。
七、完善生态安全的法制建设
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平均受教育水平有很大差距。虽然我国就生态安全问题作了一些宣传,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说明实现生态安全仅靠宣传、引导是不够的,维护生态安全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手段。
1.尽快制定综合性的《国家生态安全法》。《国家生态安全法》应从国家生态安全的要求出发,在总体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制度提出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解决各单项法规无法解决的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全局性问题。
2.完善、强化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为了少欠环保“新账”,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要以国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为前提,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效益,优先发展绿色产业。为此,不但要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的专项法律体系,如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大气法、水法、矿产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力度,而且要完善监督措施,严格环境执法,例如对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要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