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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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试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2)

3.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现象严重

遭受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是媒体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严重问题。一些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开展批评报道和进行舆论监督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时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阻拦和抗拒。近些年来,记者在采访中被殴打、拘禁,摄影和摄像器材、设备被砸、被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社会上的恶势力,甚至会用极端手段恐吓和报复记者,使其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

进行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在本单位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十分严重。在某些权力组织和权力者的干预和授意下,一些进行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常常会在单位内遭受打击报复,有的被调离新闻单位或调离原岗位,有的受到处分,有的甚至被开除公职。而一些通讯员和向媒体提供情况与材料的举报人、知情者则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迫害,有的甚至被抓捕、拘禁和判刑。

4.缺乏相应的专门规范和法律保护

一些单位和个人之所以可以随意拒绝媒体采访,可以任意阻止和封杀舆论监督稿件,可以对实施舆论监督的人进行打击和报复;而一些媒体和记者在上述情况面前之所以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无力按新闻规律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无力使舆论监督达到应有的效果,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说明目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缺乏相应的专门规范,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如果通过权威机关制定相应的专门规范和实行必要的专门立法,使新闻舆论监督在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下进行,那么许多情况就会好得多。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根本上说,一些握有一定权力的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等权力组织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认识,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效支持,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也是重要的原因。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将加强舆论监督列入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保障体系之中,这说明制度建设、机制保障和规范管理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意义。

实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就是要从操作程序和运作规程上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保障,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以笔者之见,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确立新闻舆论监督选题、稿件和节目的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

为了尽量避免新闻舆论监督中间出现“梗阻”现象,保证其顺利进行,应当确定并形成一定的选题、稿件和节目的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比如,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及各类行政机关对媒体提交的采访选题报告和送审的稿件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答复和退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和退回的,即可视为允许采访报道和公开发稿。比方说具体可以规定以一定的时间为限度,凡是媒体送交的选题报告和送审的稿件超过此期限的,媒体可以自行处理。

另外,应当规定,凡是需要撤销的舆论监督稿件,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由相关负责人通过正式公文的形式,签署意见方能生效。任何个人不能凭口头打招呼的方式随意作出撤稿和毙稿的决定。要研究如何解决从制度上消除个别权力组织和权力者个人仅仅凭借一个电话、一道口信、一张字条就可以任意撤销和枪毙批评稿件的现象。

对新闻单位转请处理的读者来信,有关党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对未予答复的,媒体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曝光。

2.明确规定不能阻止报道的内容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对一些不能阻止报道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给媒体以更大的自主权。例如可以规定对群众关注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包括一些突发事件等等,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允许媒体自主报道等等。列入规定内的不能阻止报道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阻挠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要从法规、政策和制度上解决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意剥夺媒体采访报道权的现象。

3.对实行信息公开的领域允许媒体自由采访报道

作为承担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其工作信息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和公众公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概念,在实行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信息公开应当是常规和惯例,信息不公开只能是特例。而替代公众行使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媒体在实行信息公开的领域应当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剥夺媒体的采访报道权。

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配备专职的新闻发言人,同时明确其工作规范及要求。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媒体提供群众关注的有关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工作信息及社会公共信息,通常情况下新闻发言人不应该拒绝采访,拒绝发言,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要防止出现新闻发言人“不发言”的情况。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尽量扩大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权限,允许媒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早介入采访,尽可能掌握准确、全面、充分的信息。

对一些案件的报道也要为媒体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司法部门应当考虑允许媒体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介入采访,当然对需公开发表的内容可以提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

4.对新闻舆论监督稿件应当确定一个大体的比例

我们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但同时也鼓励媒体开展新闻批评,实行舆论监督。在正面宣传和负面报道之间应当确定一个大体的比例,以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有一定的数量,维持一定时期内宣传报道的大体平衡,防止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只报喜不报忧”的情况。积以往的经验,通常情况下,对一家媒体来说,负面报道的比例大体可以控制在报道总量的20%-30%之间。

同时对一些指令性刊播的正面宣传稿件和节目也应当有数量控制,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保证宣传报道的效果。

5.清理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正常开展的文件、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以往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文件、规定,将那些与当前中央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文件的精神不相符的、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内容删除,以便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加有效的支持。

党和政府应当从政策和法规上给媒体和记者更多、更充分的批评和监督权,如采访权、调查取证权、报道权、保密权等等。

党和政府要帮助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将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作为对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内容,凡是积极支持者给予奖励,而进行打压报复者则要严加处罚。

6.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以笔者之见,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明确确立新闻法律的位置。在目前专门的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可以先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这样有助于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性管理。近些年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这方面的提案,这反映了人们对这一法律法规的企盼。

《舆论监督法》或《舆论监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的所拥有的职权,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

另外,对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报人、知情者和“线人”应当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司法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案件要实行政策倾斜和法律保护,尽可能支持那些以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为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做法,也应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要建立相应规范的奖励和激励机制,给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和记者以更大、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质鼓励,尽可能减轻其心理和精神上的负担与压力。

当然,舆论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滥用职业权利牟取私利的情况,以及一切不负责任的行为。

有关部门对一些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失职和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权恐吓他人牟取私利,或是进行“有偿不闻”(指因为接受贿赂而有意知情不举,知闻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是因为报道失实和失误给被批评监督者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和其他损失者,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