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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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理论综述(4)

随着生态补偿实践的推进,生态补偿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开发中的破坏和收益,而是更注重对人的补偿,对发展权的补偿。毛显强,钟瑜,张胜等提出,“生态补偿有两种类型,一是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一是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曹树青更是将其补偿范围充实为9个方面,“第一,野生动物补偿(野生动物本身和栖息地);第二,水资源补偿;第三,传统农业向有机农业转变;第四,土地保护;第五,草地、灌木林、河滩或重要湿地的保护行为;第六,因生态环境保护而导致发展权的丧失;第七,与政府或生态环保组织签订协议;第八,在工业上,当某国家、地区或企业的污染气体、污水排放总量小于法定排放总量的部门应予补偿;第九,当地的企业在经济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失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李克国将复杂的补偿范围分类,他认为,“根据补偿对象,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对保护者的补偿、对减少生态破坏者的补偿和对因生态破坏而受损者的补偿;根据补偿者与被补偿者的关系,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可以分为代内补偿和代际补偿;根据生态环境补偿发生的范围,可以分为国家之间的补偿和国内补偿。”

2、重点领域

对生态补偿重点领域的看法,学者们比较接近,大致有四个部分。根据万军、张惠远、王金南等的分析,生态补偿的四大框架是:西部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与之相同,任勇、俞海、冯东方等也认为,国内的生态补偿问题主要包括4类:区域补偿类、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流域生态补偿类和生态要素补偿类。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认为,“国内的生态补偿类型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以及资源开发补偿4个方面。”金正庆、孙泽生等将开发补偿具体化,他们提出,生态补偿的四种类型分别是“西部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补偿和景区矿区补偿。”另外,从研究题目也能大致看出学者多从这四个领域进行生态补偿的研究。根据粗略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的核心期刊中,以西部或区域生态补偿作为论题的有60篇;以生态区补偿作为论题的有65篇;以流域补偿作论题的有47篇;以资源要素(包括森林、矿产、景区等)生态补偿作为论题的有124篇。

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出台,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加入了生态补偿的重点区域。

(四)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

1、财政政策

(1)财政支出政策

被提及的频率最高,实践中使用最多的生态补偿政策就是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支出政策涵盖的内容较广,包括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中央的专项资金、政府购买等。王金南、万军、张惠远、韩东娥、毛显强、钟瑜、张胜、张鸿铭、曹光辉、任勇、俞海、冯东方、周晓唯等纷纷提出,在生态补偿政策的建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纵向转移支付、地方横向转移支付、生态建设补偿专项基金、国家购买生态服务功能等政策手段的作用。

进一步地,万军、张惠远、王金南指出,西部补偿和生态功能区补偿分别依靠以财政转移支付、西部援助计划、国家收购政策等为主的的纵向补偿。流域补偿主要依靠以对口援助、补偿等为主的横向补偿。即财政转移支付是当前中国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金正庆,孙泽生认为,西部补偿主要采取纵向财政转移、对口援助政策;生态功能区主要采取国家收购、国家主导建设生态区、移民补偿的政策;流域补偿主要采取横向转移支付的政策。邢丽则要求加强对拨款的管理,建立财政资金的绩效机制。至于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曹明德认为,“财政投入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相应地,万军、张惠远、王金南也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当前中国最主要的生态补偿途径。

(2)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另一项重要的生态补偿措施。研究者认为,对使用资源的企业或个体征收资源税,既提高了使用成本、有效抑制资源的过度需求,又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来源。相似地,生态税(环境税)能够将破坏环境的成本内部化,成为生态补偿的重要来源。王金南、万军、张惠远、韩东娥、毛显强、钟瑜、张胜、任勇、俞海、冯东方、周晓唯、金正庆等学者都主张将资源税或生态税(环境税)作为生态补偿的政策手段。除此之外,邢丽还特别提出,可以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将一些近年来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移动电话、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等。约束过度消耗资源和损害环境的产业和企业发展。”

(3)收费政策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典型的生态收费制度,它是指污水排放、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放和噪声超标排污费。韩东娥、毛显强、钟瑜、张胜、任勇、俞海、冯东方、金正庆、张鸿铭、麻朝晖、曹明德等学者认为,仅仅依靠排污收费制度的效果不明显,还应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费、进一步提高生态破坏环境的成本,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收费政策。其中,麻朝晖强调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原则是受益者补偿,“环境补偿的费用不但要向环境破坏者和使用者征收,还应向受益者进行征收。部分地区受益,向部分地区征收,全社会受益,向全社会征收。”曹明德还特别指出,生态补偿费的征收项目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贩运,征用、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风景区的商业活动,以及林业部门依法收取的环保补偿、罚款等。

(4)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者提出征收生态补偿保证金和利用市场交易模式。生态补偿保证金是指开发之初,开发的个体或单位须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开发后若完成复垦计划,则退还保证金。若未进行复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王金南、万军、张惠远、毛显强、钟瑜、张胜等学者均表达了征收生态补偿保证金的观点。

2、信贷政策

除了运用财政政策,研究者还提出利用信贷政策作为生态补偿的手段。毛显强、钟瑜、张胜强调优惠信贷,“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既鼓励当地人从事该行为和活动,又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周晓唯主张优惠信贷和限制信贷并用,“对于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保护环境的项目资金,银行给予优惠贷款利息,或降低贷款利息甚至贴息贷款;反之,对于环境效益差的企业,则可从信贷上加以限制,如不予贷款或高贷款利息。”

3、产业政策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被认为是相互冲突的两个目标。如何让两者协调,让生态保护区也能享受发展权,学者们认为可以利用产业政策。邢丽指出,应通过低息贷款、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私人投资绿色产业。同时,通过政策放开吸引外资投资绿色产业。以双管齐下的引资策略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周晓唯特别指出,要以项目支撑为手段,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等新兴产业。她认为,“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型能源,应以项目支撑作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重中之重。要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将新产业、新能源的发展列为重点支持范围。”

4、市场交易模式

市场交易体系是生态产品交易的场所,包括流域水资源交易、排污交易、配额交易、生态产品认证等。在这个市场中,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保证外部性的内部化。周晓唯、毛显强、钟瑜、张胜、任勇、俞海、冯东方等都赞同这种观点。周晓唯提出,应该实施排污权交易,优化配置水环境资源。毛显强,钟瑜,张胜强调排污许可证交易市场、资源配额交易市场以及责任保险市场。任勇,俞海,冯东方则重视流域一对一的水资源交易、配额交易和生态产品认证。

5、转变政绩考核体系

我国长期以经济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这种考核体系直接导致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境,“唯GDP”论。为了形成正确导向,更好地实现生态补偿,学者建议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保指标作为重要的参数。如韩东娥提出,生态补偿需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如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周晓唯则直接指出在政绩考核中加入环保指标,并提出建立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核算制度——绿色GDP。

6、其他

除上面的政策措施外,还有学者提出发行生态彩票、在股票市场上形成环保绿色板块等措施。生态彩票和环保绿色股能够持续、快捷地吸纳大量资金,解决生态补偿的资金匮乏问题。

(五)总结

1、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已经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标准、补偿范围、重点区域和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从补偿原则看,最重要的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它将贯穿生态补偿的全过程。从补偿标准看,几种标准都涉及“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解决补偿标准的关键。从补偿范围看,已经从物的补偿发展到人的补偿,内涵非常丰富。从补偿重点领域来看,西部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再加上主体功能区的补偿,重点领域涵盖的范围已经比较完整。从政策措施看,覆盖了财政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政绩考核政策等多种政策工具。

2、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仍需完善

现有文献虽然搭建起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但其中的内容需完善,尤其是补偿标准和政策措施。补偿标准中不论是“机会成本”还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具体计算方法和指标体系都比较缺乏,在实际操作中成为技术瓶颈。如何攻克技术难题,更准确地计算出补偿标准是今后的研究方向。政策措施虽然多样,但除了财政政策论述得比较详细之外,其他的政策措施都只是寥寥几笔。这就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更具体、更透彻地分析和完善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理论研究,为生态补偿实践提供可参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