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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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理论综述(2)

国外生态服务付费的案例,多集中于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不同,国外的森林生态补偿多数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补偿,其他的则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实现。2002年出版的“Silver Bulletor Fools Gold”对当时287例森林生态服务交易进行了分类,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75例是碳储存交易,72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61例是流域保护交易,51例是景观美化交易。另外还有28例则是“综合服务”交易。发展到现在,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已超过300个,遍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流域保护服务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有水质保持、流量保持和洪水控制三个角度。三种服务有联系也有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受益人不同。三种服务的公共补偿和对水质、流量的私人补偿,受益者均是上游,尤其是当地的一些穷人。

美国和德国在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方法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比如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两国均规定由政府负责治理。其中,美国联邦政府以基金的方式筹措资金,德国则是合理分责,由中央政府(75%)和地方政府(25%)共同出资并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致力于生态修复。而对于新问题,毫无疑问地应由开发者负责全权负责。

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主要由三大途径实现,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和景观娱乐文化价值。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是当前使用最普遍的碳交易计划,2005年分别完成了3.62亿吨和4亿吨的二氧化碳交易。按照碳交易公司的数据,这个数字比2004年增长了7亿吨,总价值达到了94亿美元(碳交易咨询公司,2006年)。

第三节国内的生态补偿宏观政策思想

一、生态补偿概念的综述

我国对生态补偿的研究较早,20世纪八十年代生态补偿已见诸报刊杂志。由于生态补偿是涉及经济学、生态学、环境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不同领域的学者研究重点各异。随着国内经济水平提高,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生态补偿的内涵也随之发展和扩大。按照文献出现的时间顺序,生态补偿概念的演变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的补偿

1995年以前,我国学者的“生态补偿”主要指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一般没提及对生态效益提供者的补偿。具体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1980年-1990年。此时的生态补偿概念较窄,一般针对林业和农业环境。研究者使用的概念主要是生态破坏补偿和生态效益补偿。如蒋天中提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生产、资源和健康乃至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这里的赔偿被定义为生态破坏补偿,即因为经济活动破坏了农业环境和生态,需要对破坏付费。除了破坏需要补偿,学者也提出对林业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李慕唐认为“为保障上游山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对维护生态平衡的防护林,国家应从灌溉、供水、水利发电、水产养殖以及育林费等收益中提出部分资金,给划分防护林的上游山区群众和国营林场,作为生态补偿费。”这里的补偿针对防护林的生态效益。同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任道义的范围就要大得多,他认为不仅是防护林,所有的林业都是“为社会提供能量、原料和生态环境的没有‘围墙’的大环境事业。森林生态效益受益的是本地区乃至整个社会。”

第二,1991年-1995年。这一时期生态补偿的名称主要是“生态环境补偿”和“生态效益补偿”。如殷广春、陆新元、刘超明、杨朝飞、张世泉、庄国泰等研究者提出“生态环境补偿”的概念。而余新晓、刘贯琼、姜银森等学者则采用“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总体来看,这个时期的生态补偿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因为开发,所以补偿。即只要从事各类资源的生产、开发活动,就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实现资源的有偿利用。殷广春认为,“凡在城乡内从事工业生产及开采、经销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煤炭、石料等;从事森林砍伐,草原过度使用;地下水开采、地表水开发;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由各级环境保护监理部门征收”。刘超明提出,“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一项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贯彻取之于矿山、用之于矿山的有效做法。征收对象是矿山开采企业。”杨朝飞认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的利用补偿费”。

2、因为破坏,所以补偿。如果从事的经济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支付生态环境的补偿费。陆新元、王金南等提出,“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是指对开发或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征收的,同时用于补偿或恢复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费用支付”。张世泉认为“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指为恢复和保持生态环境系统功能,使外部不经济内在化,而对生态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征收的补偿性质的税费”。庄国泰、王学军提出,“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

3、因为效益,所以补偿。生态环境具有生态效益,所有的受益者都应支付相应的补偿。余新晓认为水土具有生态效益,而只要在受益范围内,受益者都会享受到。因此,应征收生态环境性服务收费。刘贯琼提出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应该从国家、社会、林业自身和受益单位四个方面进行补偿。姜银森认为,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向直接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和森林社会效益的部门、单位,适当提取森林培育补偿资金的办法是可以试行的。罗增斌提出,“凡是消费森林生态效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予补偿”。

(二)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提供者的补偿

这一阶段大致是在1996年-2000年,有学者提出保护生态环境会限制当地经济发展,降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即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因此,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另外,环境学的生态补偿和经济学的生态补偿概念相结合。这反映出随着学者们研究的深入,生态补偿的内容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细致。此阶段的生态补偿包含以下层次:

第一,包括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的生态补偿。欧名豪、董元华指出,“补偿是相对于损失而言的。其一,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效用)的提供是有投入成本的”,因此,生态补偿“既要包括用于生态重建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又要包括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其二,由于退耕还林、森林禁伐等生态重建措施的实施,造成上游重建区直接的经济损失,受益地区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

第二,环境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叶文虎、魏斌提出“自然生态补偿是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相应地,“城市生态补偿是指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城市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三)生态补偿是多元化的补偿

与之前的研究相比,此阶段(2001-2005)生态补偿概念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内涵的丰富,也体现在补偿手段的多样化、补偿领域的扩大。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多元化的补偿手段。少数研究者指出,生态补偿不限于经济补偿。蔡邦成、温林泉等提出,“生态补偿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对环境负面影响的一种补偿,它也包括对环境正面效益的补偿,涉及的范围也不是单纯的项目建设,它包括到政策、规划、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常杪、邬亮也提出,“面对流域生态服务无法自发提供的局面,需要建立一种对流域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经济、政策、技术上的补偿”。

第二,补偿领域的扩大——区际和区域生态补偿。秦鹏指出,“我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国家是惟一的补偿主体,至于流域性和相邻性区域间的生态补偿尚处于空白。”因此,建立横纵转移支付结合的区际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潘玉君则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问题。她指出,补偿问题是是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尤其是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的基本问题。

(四)生态补偿是利益的调整

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生态补偿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概念更接近本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补偿是利益的调整。生态补偿是为了调整生态受益者和供给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的目标。王德辉认为,“生态补偿政策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在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制定和执行的一种有利于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的经济政策。”任勇指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冯东方认为,“所谓生态补偿,就是通过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方环境利益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保护者受益、破坏者受罚、受益者付费’的目标,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激励机制。”谭晓梅也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即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指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方法,规范资源、生态的受益方给予施益方以定期的、合理的补偿,达到受益与施益的相对平衡。”

第二,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随着主体功能区的提出,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生态补偿的内涵进一步扩大。王健提出,“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的功能主要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为了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政府需要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孟召宜进一步提出,“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一种以主体功能区为主体,以主体功能塑造为方向,以生态保护为目标,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标尺的生态补偿方式。”

(五)总结

从80年代至今,生态补偿的概念不断发展和扩充,具体表现在范围、类型和手段三个方面:

第一,范围呈扩大的趋势。生态补偿出现的初期,研究者把它定位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需要支付给受害者的补偿。”随着生态效益、生态价值等概念的深入人心,研究者又将“对生态环境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补偿”划入生态补偿的范畴。由于增长方式的粗放,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提高的同时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此时,“谁开发,谁补偿”成为了生态补偿的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专家将概念系统化和条理化,依据“对人补偿”和“对物补偿”两个大范围来定义生态补偿。

第二,类型呈多样化的趋势。研究之初,生态补偿的类型一般集中于森林,主要是生态林。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总是伴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逐渐进入专家的研究视野。普遍存在的上下游经济水平的差异迫切要求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而主体功能区的提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再度成为研究的焦点。至此,生态补偿的类型就包括森林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功能区(主要是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

第三,补偿手段日益丰富。早期的研究里,生态补偿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主要是资金补偿。随着研究的深入,技术手段和政策手段开始被提及。专家主张现金补助、技术支持和政策优惠并行的多元化补偿手段,逐步缩小生态保护区域与非生态保护区的经济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

二、生态补偿政策实践的综述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补偿迫在眉睫。政协、人大代表频频提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众多学者也纷纷撰稿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笔者发现学者们主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标准、重点领域、政策手段等方面对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