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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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中国生态补偿的金融政策(4)

3、完善阶段

银行业的生态补偿政策日趋细化成熟,不但进入到银行信贷的贷前、贷中、贷后各个阶段,而且介入到准备计提和风险分类等银行经营的核心考核指标,激励约束机制真正进入完善阶段。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颁发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对环境污染的企业目录拓展化、经营监控持续化、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差别化。首先,通知继续要求银行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调整贷款结构,并拓展到“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其次,要求银行业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监控,对环保的要求从贷款审批环节拓展到日常持续经营中。对那些能耗、排污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要坚决收回贷款;对那些能耗、排污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调整贷款期限,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第三,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激励与约束政策,完善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将节能减排信贷工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业务发展与节能减排信贷工作挂钩,并进行有重点的现场专项检查。

中国银监会2007年11月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是最细化的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将环保项目对银行业的影响渗透到银行信贷各个环节,并与计提准备和风险分类向挂钩,此举使得环保信贷与银行业的信贷规模和经营绩效相关联,对于银行业产生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同时该意见还要求银行业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配合进行环保产业支持,并促进公众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该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不得绕开项目授信、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第二,对于节能环保的项目工程,要从信贷的风险、成本的补偿和政府的扶持等多个角度考虑,并做好投资咨询、资产清算和资金管理等服务。第三,根据环境影响项目分类,要求关联方建立环境影响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邀请社区、公众、独立第三方进行环境风险监测与控制,第四,授信中增加对于环境污染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提高资本金、多种金融工具企业债等融资,投保建设期保险、环境责任险。第五,污染风险列入信贷价格决定因素。第六,指导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关注环境影响及相关风险。第七,及时披露环保授信工作的信息,银监会将节能减排授信列入银行业机构评级指标,外部审计师加强监督。第八,各种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金融机构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二)绿色信贷实践区域篇

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政策的指导性和激励约束措施日趋完善,促进了各地区绿色信贷的实践,其中代表性的包括辽宁、江苏、河北等地区。

1、辽宁省

清洁生产周转金的国际合作。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欧洲联盟委员会于1998年6月签署了《欧盟——中国辽宁综合环境项目财务协议》,由欧盟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建立清洁生产周转金,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辽宁省企业的环保项目,并向提供贷款,以支持环保项目投资,促进清洁生产的持续开展。2003年商务部和欧盟签署《辽宁清洁生产周转金管理和财务协议》,正式启动辽宁省清洁生产周转金。周转金包括定期存款和商业授信额度两个独立部分组成的信贷工具。周转金初始启动资金相当于1000万欧元,分别由欧盟提供500万欧元、辽宁省政府配套等值的人民币。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和一家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根据协议明确规定周转金授信额度的建立和管理,授信额度为一亿八千万人民币,由商业银行放贷。周转金对贷款比例、期限和利率作了明确规定,单个项目贷款额不得少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5%、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贷款期限为3年,对于建设周期长、工程复杂和需要试运行的项目,贷款期限可以延长为5年;贷款利率按清洁生产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同时辽宁省环保局利用环保专项资金进行贷款贴息,贴息数额按贷款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30%的标准安排,纳入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2005年经过严格审核,辽宁省鞍山钢铁集团、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共获得1亿元的贷款支持。

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污染信息作为商业银行信贷参考。2008年辽宁省环保部门根据省内企业制造污染的情况,向银行递交绿色信贷信息,按照鼓励、预警和限制三个档次向银行提供放贷建议。列入鼓励名单的循环经济较好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贷款;列入预警名单内的企业,基本是长期超标偷排和排污费欠交50%以上的企业,新增贷款困难;列入限制类企业的无法得到贷款。2008年列入预警类企业名单的有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列入限制类企业名单的有鞍山西洋集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上述26家企业面临贷款困难。

环保信息数据库以制度促进绿色信贷。2010年人行沈阳分行与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关于在辽宁省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指导意见》,促进辽宁省绿色信贷走上制度化建设的轨道。“指导意见”在制度上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绿色信贷机制的规范性要求,通过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建立环保信息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管理,主要措施包括三方面:首先,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于积极履行国家环保政策、获得环境保护良好等级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而对于环境保护违法或者严格限制的污染企业,严格对其进行信贷控制。其次,建立定期访查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监控企业日常经营的环保情况,深入排查环保风险隐患,并对已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主动实施信贷退出。第三,“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对环保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学习借鉴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服务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丰富绿色信贷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积极提供银行贷款、承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鉴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价格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因此可助环保企业降低筹资成本。

2、江苏省

江苏省推行五色环境行为分类促进绿色信贷实践。为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江苏省2000年将企业环境行为与绿色信贷密切联系,将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并进行评级,评级分为五色,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代表企业环境行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公众通过辨识颜色就能便捷的判断企业的环境友好程度。截止2008年6月初,江苏省分类企业达14957家。其中绿色企业1095家、蓝色企业8383家、黄色企业4591家、红色企业697家、黑色企业191家。五色评级制度实施和完善,金融部门以此为依据推出了“绿色信贷”措施,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五种颜色,在信贷方面实行“爱绿亲蓝厌红弃黑”政策。

定期更新人行征信系统的企业环保信息,为信贷提供支持。为推动企业环保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并及时更新,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参考数据,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经济制约,常州市环保局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签署《常州市企业环保信息共享协议》,将常州市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每季度向人行征信系统刷新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名单、“环境友好型企业”等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未批先建或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名单以及挂牌督办、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责令关停的企业名单和拒缴排污费或恶意拖欠排污费的企业名单、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名单等方面信息,从而为各级金融机构的信贷工作和金融服务工作提供及时的环保信息支持。

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在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绿色”的企业,同时常州市环保局将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对评价结果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业,禁止金融机构发放除更新改造治污设施外的任何新增贷款,另外对“黑色”等级企业,在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3、河北省

河北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绿色信贷的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并创造性的提出以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银行经营绩效。2007年河北省环保局、河北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防范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绿色GDP产业和项目的发展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向没有执行环评或者未获批的项目放贷、贷款中环保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环保不合规的项目停止贷款,对于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运营后金融部门不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依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采取有差别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国家明令禁止、与环保政策不符的工程项目,不准发放贷款、已有贷款提前收回;对严格限制的行业,在做好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审查批准对项目发放贷款;对政府鼓励的绿色产业,对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产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积极贷款。另外,金融服务资源应向生态、环保领域和地域倾斜,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此举奠定了河北“绿色信贷”政策的基础。

在贯彻绿色信贷政策的基础上,2009年河北省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这在全国是首创之举。根据该试行规定,绿色信贷建立了一套评价体系,涵盖各个金融机构完成国家和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的效果,一共有14项目。为了更加直观,还专门制定了《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表》。该评价体系又可细分为政策的贯彻、信贷的管理、信贷的支持,信贷的调控扣分共4个版块。前三项是正向激励,最后一项是负向激励,并且是第一次纳入评价体系。这样做的目的是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并强化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意识。据此评价办法,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都做到把绿色信贷、风险防范很好得结合到银行自身的经营中。另外,各个金融机构也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当做是信贷市场准入的起码条件。为了有效地激励各金融机构,《评价方法》还规定了奖惩办法。被评为优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管理和监督部门授予绿色信贷优秀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表扬;被评为不达标的银行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业务工作思路创新且工作成绩显著的银行金融机构,予以总结宣传和表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河北省政府。河北省的银行机构贯彻绿色信贷政策后,积极有效地支持了风电太阳能利用、城市污水处理、河道治理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环境的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