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研究
14222200000022

第22章 中国生态补偿的金融政策(3)

(二)密切结合财政政策

发达国家不仅重视利用金融手段进行生态补偿,而且重视生态补偿中金融手段和财政手段的无缝结合。在绿色信贷的实施过程中,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往往同时推行,从财政和金融两方面支持生态补偿。对节省能源的投资、抑制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设备和物质回收措施,会采取一般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形式。如瑞典对装备了抑制二氧化硫排放装置的技术设备予以全部或部分退税。原西德水污染控制法规定可对采取措施减少废水有害物的单位、地区或部门免除其缴纳废水废的义务。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计划运转日期前的连续三年内免缴费。环境基金兼具财政专项基金和投资性基金的性质。一些环境基金是政府参与投资,类似财政专项基金,是政府批准,用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企业生产的绿色化。如英国碳基金,投资主体是英国政府,资金来源是英国气候变化税,基金用途基本固定为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帮助英国走向低碳经济社会。一些环境基金类似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众多投资者出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资金运作方式。投资基金一般由发起人设立,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基金的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操作,只定期取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委托进行投资运作,收取管理费收入。如1988年,英国率先推出了第一只生态基金——MERLIN生态基金,这类基金产品把投资者对社会及环境的关注和它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其投资目标的选择更加合理,总体投资收益从长期来看反而可能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形成宽口径的地方财政债务管理制度,有助于政府在生态补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是股票市场的补充,发行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有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

(三)依靠法律提供保障

发达国家生态补偿的金融工具不仅以金融政策的形式出台,而且还依靠法律法规保证生态补偿金融政策的实施:

第一,绿色信贷。1980年,美国颁布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清楚指出银行对客户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负有连带责任,且需要支付修复费用。英国的环境保护法、污染预防法、水资源法、废弃物管理法都对绿色信贷有所规定。

第二,碳基金。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采取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之一。2003年,英国发表了《能源白皮书》,提出2010年二氧化碳减排20%,到2050年二氧化碳减排60%。2007年,英国发布《气候变化法案》,提出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26%到32%,到2050年则削减80%。围绕该法案,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政策,成立碳基金就是其中的重要措施。

第三,市政债券。日本有专门的《日本地方公债法》,该法对地方政府的公债支出范围等重要问题有严格的规定,包括:①与地方企业相关的支出,如交通、供气、供水;②地方公营企业的投资和贷款;③前期公债的偿还;④重大灾害时期的紧急措施,包括灾害后的生产恢复事业费和灾害救济事业费;⑤政府从事文教、卫生、消防的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筑项目;第六,由法律确定的其他适合地方公债的其他支出。此外,日本的法律文件还禁止地方公债的一些用途,包括娱乐、体育和社会福利设施等。

第四,环境保险。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即《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并建立名为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的基金,由于数额庞大,该基金也被称为超级基金,该法案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最具威慑力的是,它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即如果个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那么该个体需要承担污染治理的有关费用。这无疑为很多公司增加了巨大的环境风险,它们需要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以帮助它们规避风险,这导致了环境保险产品的诞生。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起草了《环境责任指令》(草案),该指令清晰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指令适用范围等内容。该草案的目的很明确,即治理并减少水污染和核污染。2002年6月13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理事会审议了该指令,并就主要内容达成共识。草案指提及成员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安全措施,并不需要强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的完善和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规定得到各国的一致认可。

(四)有效借助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推行生态补偿的金融政策、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并不排斥市场的作用。相反,政府和市场双管齐下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市场。其绿色信贷模式的第一步就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接着,德国政府负责对融资资金贴息打捆成绿色信贷产品。然后再依据测算的利率,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将绿色信贷产品销售给商业银行,并由商业银行提供给最终用户。波兰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作为波兰环保项目的最大金融机构,非常重视吸纳国外对环保项目的资金与投资,还专门成立了项目组。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主要用于到市场购买《京都议定书》规则下的排放量,以完成减排目标。市政债券的发债主体是城市政府或者政府代理机构,向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市政债券募集资金主要依靠市场,发行和管理使用依靠政府,体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美国实行强制保险,要求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到保险市场向保险公司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这一商业保险,以保证有恢复环境的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节中国生态补偿金融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中国生态补偿金融政策主要从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进行论述。根据我国市场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时序,最早出现的是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随着环境保护的银行政策出台过程中,逐渐产生了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政策。

一、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

中国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伴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而展开,本文将其分为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同时采用区域和银行的视角,分析我国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实践效果。

(一)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发展历程

1、产生阶段

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的产生阶段提出了对通过环境影响审查的工程方可贷款、并对于治理污染的项目鼓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该阶段的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

广义的生态补偿金融政策可以追溯到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贷款条件,并提倡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其中前者是强制性的政策,后者是指导思想性质的政策,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可谓影响深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以来缺乏环境问题的重视性,导致经济工作中存在某些失误,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比例失调,逐渐出现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现象,对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造成了妨碍与影响,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新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期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定址建设,否则不得列入计划,不予拨款或贷款。”并在第五条规定,“要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虽然提出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指导思想,但是具体实施的银行业政策在1984年的《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中得以体现,提出治理污染的项目资金可通过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筹集,并明确实施单位包括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的分工具有密切关系。该《通知》明确提出“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可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2、发展阶段

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的发展阶段主要是将环境保护贯彻到银行信贷管理的各环节中,随着政策性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出现,随着人行和银监部门的监管职能的不断细分,不断细化对各类产业的信贷管理政策,比较重要的规定包括《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体现的思想是要求各个金融机构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贷款中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考虑,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银行分工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要求“三同时”。各级金融机构对项目发放贷款时,要考虑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如果是有影响的项目,则需要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从严审批、发放,加强监督力度。并且将贷款项目是否与治理污染的设施、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实施、同时投产使用作为贷款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在贷款审查时,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如果未获得批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发放贷款。贷款发放之后,用于环保治污的贷款不能用作他途。如果项目的环保治污不达标或未开工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投产运营后,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工运营,否则金融机构停止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二,区别发放流动资金的贷款。各个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一定要做到区别对待。如果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相关规定、政府明令禁止的项目,金融机构必须停止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如果是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和企业,可要求企业自身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并透过环保部门审批。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放款。如果是政府鼓励的绿色产业,对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产业,金融机构应该大力支持、积极贷款。

第三,择优扶持环境友好的项目。对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项目和企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经营风险等多种因素择优扶持,其中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主要由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而经济效益好的主要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予以贷款支持。

随着银行监管职能的进一步细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2004年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三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基于产业目录的银行业信贷政策。该通知将产业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将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项目列入禁止类目录,对此类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各种新增授信、妥善收回已有授信。将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列入限制投资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停止给予新的授信支持。《通知》要求人民银行适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引,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控制体系;要求银监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督检查,贯彻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银行业生态补偿政策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合,国务院2005年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制度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2007年,共同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首先,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合作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次,商业银行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最后,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