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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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和谐产权关系:一个理论分析框架(2)

经济人假定形成于18世纪70年代,当时生产规模较小,实行的是私有制,社会分工相对简单,单靠私人活动可以完成生产和交换过程。141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生产和生活都走向社会化,也出现了国营企业和公营企业,特别是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这都是经济人假定的创始人所未曾预见到,而公共所有权所具有的潜在优越性142,也是其后继者所未曾正视到的。社会化大生产不仅使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显得不足,也使得单纯追逐自己利益的动机难以奏效。当此情况下,合作可以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甚至很多时候,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各自利益和社会利益,合作成为不同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动机。合作人假定既肯定不同利益主体逐利的合理性,又强调合作分享的必要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是顺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革新要求的。洪银兴(2006)指出,“在和谐中转型的基本条件是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在现代经济中,和谐、合作是发展的动力,而且和谐、合作推动发展的成本也是最低的。”143合作与竞争相配合,可以降低竞争费用,从而放大竞争的效用。特别是由于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兼容和共享,市场参与者更需要合作以取得规模效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在创造财富的市场主体之间及生产要素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这包括各种经济成分的合作,也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增加了总产出,使劳动收与资本收入之间分配不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通过合作使收入同时增加成为可能,也可以改变劳动者对于资本的依附关系,具备知识资本的劳动者在谈判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144当前,在劳动者有资产,资产者有劳动的条件下,还要增强劳资合作关系,建立人力资本产权与物力资本产权的合理和稳定契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通过提倡经济和谐的伦理价值观,才能自觉形成这样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合作机制,有效地缓和各种矛盾关系,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2 和谐产权关系的三个层面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考察分析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变过程时,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不可能是纯粹的,不只存在单一的经济形式,而是复杂的、多样的经济形式并存;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不只存在单层次的经济关系,而是多层次的经济关系。145社会经济过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主体性,即社会经济过程中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有一种经济形式占主体地位,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不断更替的客观规律决定的。146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环境如美国,主要的企业都有着某种形式的私有权:个体的、合股的或者最重要的大企业私有权的联盟形式,但各种形式的公共所有权从19世纪早期就伴随私有企业存在着,尽管处于少数地位。即使到今天,一直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公共企业,有些为联邦(国家)政府所拥有,有些则为州或地方政府拥有,还有一些采取集体所有的形式,包括工人拥有的企业所有权,以及那些购买或使用其产品的人拥有企业所有权。147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还是一种利益关系,还存在多种利益主体和财产主体,客观上存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它从总体上实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和谐,是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一个层面,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但是,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也存在着不适应和矛盾的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按照程恩富的观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主体——辅体”的宏观所有制结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底线,维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重塑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数量优势,以国有经济优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基础和劳动者福利保障的社会基础;壮大城乡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特别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保护私有产权,实现产权制度多元化148。

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法律宣言,所有制性质的确定也不等于一种所有制的建成和完善,它必须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各项权利的划分和界定,落实到具体的物质利益关系——产权关系149。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和格局,不同所有制经济存在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通过产权作用机制,形成了现实经济中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系中,由相应的所有制经济所确定,主要存在着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三种类型的基本产权主体,以及由于不同类型产权主体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的具体产权主体。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基本产权主体将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权结构的基本特点。由“经济人”利己和利他兼具的全面秉性可知,产权主体是具有自利和利他两种倾向的“合作人”,这种“合作人”假定正是不同产权主体能够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变迁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在价值取向、存在领域、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上各有优势,可以通过内生的竞争、合作与学习机制,根据不同的风险、交易成本和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进行产权博弈,从而实现有利于和谐产权关系构建的变迁。在现阶段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应当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和谐机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建,使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主体协调发展,并呈现出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趋势。这是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二个层面,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

作者认为,在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一个层面亦即所有制层面,应当坚持“主体——辅体”的宏观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是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公有制中包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从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二个层面来看,“主体——辅体”结构虽然强调了“主体”相对于“辅体”的特殊地位,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国有、集体、私人三种基本的所有权和物权形式,不能很好地构建市场经济运动中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合作的共同发展机制。不仅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集体产权会包含在“主体”之中得不到应有的突出,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产权也会在局限在“辅体”之中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从而使“实现产权制度多元化”落空。不同所有制的结构与不同产权的结构显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同在一个层面去概括,作者反对等量齐观的所有制多元化的观点,但认为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应有之义,因此,主张用“主体——多元”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结构,“主体”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元”则是代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多元产权的共同发展。

财产权利是一组权利束,它包括终极所有权和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归属权、使用权、支配权等,这些派生权利体现了特定类型产权主体的利益诉求,构成了产权内部的权能关系。在产权内部的各项权能中,所有权是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方面。“所有权是主体对物(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它是财产权的核心构造”,“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是财产权分化和重新编组的现代经济中主体的财产行为的依据和基础”150。“狭义所有权是最根本的权利,狭义所有权主体的状况直接就是所有制性质的体现,依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狭义所有权主体的状况就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其他产权主体,无论是私人,还是集体或国家,都不会左右狭义所有权主体的变化;相反,由其决定或选择”151。同时,产权的其他各项权能是产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权特别是收益权更成为现代财产权的实质性内容。和谐产权关系要求不断完善财产权利的内部权能关系,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必须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特别是在财产权利分离的条件下,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冲突。通过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使产权的各项不同权能处于协调运行的状态,是构建和谐产权关系的第三个层面,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4.3和谐产权关系与集体产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中,各种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摩擦因素和利益冲突,反映着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力量对比关系,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悄然流失,城乡差距逐渐拉大,政府官员腐败行为频生,宏观经济调控乏力,垄断和不平等竞争凸现,阶层分化和劳资冲突初显,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这些不和谐因素来自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变迁特征,由于不同类型的所有制成分存在着经济势力、价值取向、依托社会群体以及行业、地域的差别,它们必然表现出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从总体上看,在计划经济时期,全民所有制经济成分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集体经济成分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分保持优势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处于强势地位,而集体经济成分处于弱势地位。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各种类型的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处于特定的经济系统之中,构成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空间。在一定经济空间的各种产权主体存在着相互竞争和相互依存的双重行为特征,各种产权主体通过经济空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改变着整体经济空间的结构,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整体绩效。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相对地位与整体经济空间结构具有密切关系:在竞争程度较低的条件下,可能导致交易惰性,甚至在局部领域产生“真空”。152例如,在市场化改革初期,公有制经济迅速退出,非公有制经济未能及时填补市场领域,结果导致部分产品市场的短缺。在竞争程度较高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力量对比呈现出此消彼涨的状态;如果竞争程度足够大,而经济组织的绝对力量也足够强,就可能导致整体经济空间的对外扩张,表现为区域经济的范围拓展。

具体而言,在市场化改革的政策目标驱动下,公有制经济收缩到核心领域,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关键行业;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填补市场空隙,利用竞争关系较为松弛的有利条件迅速发展壮大,实现规模扩张和范围扩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产权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体所有制被认为是过渡型或初级的公有制形式,只有把它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方向,这是集体产权从一产生就受到各种限制和侵害的思想根源。在苏联,斯大林虽然反对把集体财产收归国有,但主张通过不断缩小和限制集体拥有的财产,以及限制集体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促使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蔡养军(2004)指出,政府对发展社队企业有时热情支持,有时又严厉打击。1958年大炼钢铁成立了大批的集体企业,经过整顿只有很少一部分留了下来。在文革中由于城市工厂的开工严重不足,一批社队企业才又乘势而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非公有制的兴起和示范效应,迫使许多集体经济组织逐渐转变为股份合作制或非公有制组织。潘维(2003)认为,乡镇企业改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政府是“转制”的最大动力。导致这种政府行为最直接的原因,正是所谓“产权明晰化”的私有制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甚至在90年代后期发展为政府意识形态。在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过程中,在“国家建设用地”的旗号下,几乎所有方面的建设用地都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依法”征用,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的不平等竞争态势,并且将应由市场调节的各种经济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异化为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主体间的行政约束关系,这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作法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政府对集体土地产权的直接干预,以及政府和开发商对农村土地利益的掠夺等等,都使集体产权面临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双重侵害。目前,集体经济成分实际上受到全民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双重歧视,只能在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夹缝中求得生存位置。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和谐的产权关系,在立法上要确定集体产权的合理地位,特别是体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尊重,防止政府行政的自由裁量度过高,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