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研究
14221900000018

第18章 和谐产权关系:一个理论分析框架(1)

本章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性的分析出发,基于产权主体兼具利己与利他两重秉性的“合作人”的一个新假定,提出了包括所有制经济形式、产权主体形式、产权内部权能关系以及政府行为等在内的理论分析框架——和谐产权关系。在分析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非均衡特征基础上,提出了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方略。

4.1合作人假定:和谐产权关系理论的前提

和谐产权关系基于产权主体的一个新假定,即产权主体是介于自利的“经济人”和利他的“道德人”之间,既具有自利性质又具有利他性质的“合作人”假定。这种合作人的特质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发生和表现出来,并以一定的制度和环境条件为前提的。

“经济人”是对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阐述的商品提供者所具有的自利特征的高度概括119,“经济人”假定构成了西方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基本前提。经济人假定的标准解释是:在理想情形下,人们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会选择那些能比其他行为更好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120经济人假定企图将追求财富的人类行为从人类的其他社会行为中分离出来,通过抽象化和形式化处理,以求得经济分析的精确化和定量化。现代主流经济学对经济人内涵进行了扩大和修正,将完全信息修改为不完全信息,将完全理性放松为有限理性,将利益最大化调整为效用最大化等,以期“在走向真实情形上”,达到进一步的“近似”121。马歇尔认识到,“无疑地,即使现在,人们也能做出利人的贡献,比他们通常所做的大得多,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更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122一直以来,仍然有许多学者主张,经济学应该全面关注影响人类经济行为的动机。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说,“人的本性所具有的利己和同情两个动力共同走向一个目标:普遍幸福。这样,我们就无法否认,个人利益和由个人利益驱动的交易——至少就其效果而言——是道德力量的源泉之一。” 123阿罗指出,经济行为者个人之间的同质性假定“是特别危险的,它否定了经济的根本假设,即经济是建立在个人差异引起的交易的收益之上的。”124阿马蒂亚?森认为,个人选择与个人受益两者在许多场合并不等同,比如投票、公共物品的提供和意识形态的控制等,在这些广泛存在的领域,“出于责任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却是非自利的”。125程恩富认为,现代社会明显存在三种情形的利他主义,即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来换取某种即刻可见的他人利益、某种未来的他人利益和某种实际无效的他人利益。126蒋永穆等认为,在体制转轨时期,一味强调西方经济人假设中的自利动机,只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运行的失序。必须实现经济人假设的古典复归,不断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127总的来说,经济人假定大致反映了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看不见的手仍然是最有效的经济机制之一,但其自身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将经济人假定作为理论支柱,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个人之间的交换,从而使这个假定固化为经济学研究的一种“路径依赖”。

在马克思看来,人在本质意义上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128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环境,规定着经济活动中人的本性或本质。斯密所描述的“经济人”,实质上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人格化,也可以说是资产者的一般特质的概括。所谓的“经济人”假定,其实并不单纯是一种“假定”,而是对于现实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活动着的“资产者”的概括及描述,但不能把这种“资产者”的属性和关系说成“一切人”的经济属性129,也不能说成是一切历史条件下人的经济属性,或者人的一切经济属性。“经济人假定仅仅反映的是私有者的一种心态,从而远离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的客观经济行为。当市场经济处于常态时,经济主体的利益是在交换中实现的。而在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必须考虑并实现对方的利益,否则任何一方的利益都难以实现。因此,无论就主客观来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的经济行为必然既利己又利他。” 130与经济人假定孤立地抽象个体的行为动机不同,在一定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中人的秉性,立刻就呈现出利己性和利他性的丰富内容,并因此实现了社会人、经济人的本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有自然性又有社会性,人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成其为人。个体总是要适应于社会,个人行为也总要与社会机制相协调,一个经济社会的激励结构也远比自利最大化更为复杂。针对斯密关于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知不觉地促进了社会利益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131虽然斯密是从利己主义出发的,但他较早注意到私利与公益的协调,体现出利益均衡和社会均衡的思想。公正地说,斯密的观点还是建立在道德规范和正义法则的约束之下的,他也没有否认人的本性兼有自私与利他的成分132,并把个人的逐利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放在一起考虑。只不过,在斯密那里,同情他人的动机除了使人们“感到高兴”外,“一无所得”,因为没有利得,所以这样的动机只能排除在经济人的行为动机之外。事实上,利他行为并非与经济利益毫不沾边,它仍然会使私人利益受损或受益,也会对社会产生外部性效应。正如巴泽尔(1997)所说,“如果人们对非市场性的组织——就是说靠价格以外的各种机制——来配置资源能有更完备的了解,就会得出另一种解释,说明为什么献血的质量高于卖血的质量”,“价格并不总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办法”,而“血液这种商品是说明非市场机制优于市场机制的一个明显的例证。”133斯密这一重要的排除,使得其后继者由于片面强调个人逐利,导致社会利益往往无法增进。现代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非对称信息、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等现象,都说明从利已主义出发的市场机制,在不少情况下会导致资源的不适当配置和社会效率损失。利已主义的出发点与社会均衡的落脚点之间,还需要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之外的其他社会经济机制的综合作用。因此,借用并改造经济人假定这个外壳形式,全面具体分析人的经济行为的动机,是有一定必要的。现在应当做的,是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为依归,对斯密的观点进行扬弃,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纯粹的个人利益和纯粹的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对应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霍布斯丛林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两种状态,显然,前者并非斯密后者也并非马克思所设想的。经济人假定虽然从个人利益出发,却不是完全以个人利益为归宿的。虽然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有重大区别,但可以说,无论是斯密还是马克思,在人的经济行为的动机上,总是设想为合作的。合作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者协作行动。自有人类活动开始,人们之间就存在相互合作的行为。合作是以分工为前提,分工是以合作为目的。合作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地域,贯穿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在以获取共同利益为目的基础之上的合作会产生一种合力,正如马克思指出,“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34。合作对人类而言如此重要,以致于“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135斯密在《国富论》中不仅用制造别针的例子来说明分工的意义之外,还用了一些简单的例子来表达合作的重要意义。比如,“日工所穿的粗劣呢绒上衣,就是许多劳动者联合劳动的产物。为完成这种朴素的产物,势须有牧羊者、拣羊毛者、梳羊毛者、染工、粗梳工、纺工、织工、漂白工、裁缝工,以及其他许多人,联合起来工作。”136西蒙(1993)把合作精神定义为社会包容、同情心、乐于助人以及热情道德等这些美德,通过这些品质,个体先牺牲了它的适存度,但由于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平均适存度,所以社会反过来再鼓励这种利他主义行为。137汪丁丁等学者所介绍的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金迪斯等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出:人类的合作秩序是一直就有和普遍存在的,因为对每一个体而言,合作比不合作更好,所以合作不违反生物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每一个自私自利的个人都希望有合作,不希望不合作,合作意味着利己与利他并存。138

“合作人假定”正是在人兼具利己与利他的两重秉性的意义上提出的。这不仅从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种种利他行为中得到体现,同时也得到现代生物学关于人的基因的研究成果,以及行为经济学者的大量实验证明。139合作意味着交易各方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并存的互利性,即交易各方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关心与自己交往的他人的利益。互利的实质是自利和利他的交互作用。互利性表明行为人在人认识到对方的善意行为时,愿意以一定的私人成本回报他人的善意。140作为“合作人”的行为不仅仅出于自利的考虑,也要从利他和互惠的角度出发来采取自己的行为,即个人具有“以己所受,施之于人”(to treat others as they are treated)的倾向。这样,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可以表现为四种模式(见下图):(1)促进。对于既可以利己又可以利他的行为,合作人会积极地促进其实施;(2)克制。对虽然可以利己但不能利他的行为,合作人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克制;(3) 容忍。对虽然不能利己但可以利他的行为,合作人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容忍;(4)阻止。对既不利己又不利他的行为,合作人会积极地阻止其实施。在合作人那里,一个经济行为的作出,不完全是由利己动机决定的,而取决于个人对其利益与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损益的权衡,从而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利益增进,这就是利己动机与利他动机的相合相生。这也可以解释,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纯粹自利行为或是纯粹利他行为,而是有限自利行为和有限理性行为的出现。从人的利己和利他兼具的全面秉性出发,可以得出产权主体是具有自利和利他两种倾向的“合作人”,能够从建立在信任和互惠基础上的长期合作关系中获益。这种“合作人”假定正是不同产权主体能够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理论依据,也是和谐产权关系理论提出的假定前提。

“合作人假定”是马克思学说及亚当·斯密政治经济学思想合理内核的继承与发展。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人类行为的经济层面是分析重点,核心假定是自利;在《道德情操论》中,人类行为的社会层面和情感因素是分析重点。只有把人类行为的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全面理解人类行为的复杂性,而这也有利于从马克思的意义上,将人的本质还原成为完整的社会关系图景。“合作人假定”就是这样的一种尝试,它将人类行为的自利因素和利他因素结合起来,重新诠释了经济主体行为特征,它可以更好地解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团队合作、集体行动以及博弈过程中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沿着“合作人假定”的思想路径,我们可以不断拓展传统经济理论。“合作人假定”的重点是单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如果将之拓展到两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就可以通过博弈论工具,在“利己”和“利他”的策略安排中求解出行为关系的不同模式;如果继续拓展到多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乃至于整个社会关系,就可能描述出更符合现实场景的关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