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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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2)

以宣州区水东镇某村农户王某、张某为例,97年该镇乡统筹、村提留按农业人口分摊为35元/人,农业税平均为28元/亩,土地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后,王某娶妻生子,97年家有5人,承包土地为1.5亩,负担水平为5×35+1.5×28=217元;张某则父母亡故、女儿出嫁,97年家中仅有3人,承包土地为6亩,负担水平为3×35+6×28=273元。税改后,该村计税常产经测定为640公斤/亩,则王某家负担水平为640×1.5×0.07×1.14×(1+20%)=91.93元,达到了减负的要求;张某家则为640×6×0.07×1.14×(1+20%)=367.72元,超过了97年负担水平,将其负担降至97年水平,则每亩计税常产只能评定为475.15公斤,远低于该村的正常年景产量。此外,由于当前农产品市场价格持续走低,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较少,这就使人少地多的农户产生了“地多负担多吃亏多”的想法,因此对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反映较为强烈。

综合上述,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农业税在农村中有个俗称叫“皇粮”。几千年来农民都得交“皇粮”,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取消农业税,就是说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皇粮”到此为止,今后将不必交了。这对农民来说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首先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千差万别,每年征收农业税都要兴师动众,税务人员、乡村干部等素质各异,有时碰到“钉子户”还要动用民兵或警力,造成矛盾多多,干群关系紧张,而且收税成本很高,实在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取消农业税,可减少因收税而引发的干群矛盾,提高党和政府在农民兄弟中的威信,相关的征收经费也将会大幅度减少。其次、取消农业税,是对农民实实在在的减负,可让农民休养生息,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搞好经济结构调整。同时,也彻底解除农民的负担,破除农民的不平等待遇,为今后推行城乡一体化税制扫清障碍,为我们所追求的城乡统筹发展激发潜能。第三、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农业竞争。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降低和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更大发展。

我国目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还十分辽阔,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薄弱,税源基础差,就现阶段或今后一个时间来讲,农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维持县、乡政府机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要取消农业税,就是以减少较在程度的财政收入为代价,就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比例,而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地方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不能也不可能在农村实行无税体制,这既不符合现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分配原则,也不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必须从目前国情出发,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税制改革,本着规范、简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一种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税制。因而笔者建议取消农业税后,开征农业所得税,建立城乡一体化税制。农业所得税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有关的多种经营,有农业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应税所得依据一定期间内单位经营农业的毛利润和农户的农业纯收入来确定,也就是以农、林、牧、渔业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和捕捞收入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来确定。农业所得税在销售环节纳税,生产成本和费用采用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同时,设立农业所得税起征点,即对一年(或一季)的农业收入末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农业所得税。起征点数额由各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依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状况而定。

在市场经济下,农民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种养结构,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民很少再满足于单一的粮食作物,取消常年产量,评定常年收入当更能适合农村经济走向。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农民历来缺乏记帐核算的习惯,不可能提供其农产品实际收入的准确数字;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地区,相同的面积、品种、产期,因生产者的技能、投入、销售等情况的不同,农产品的实际收入也会有很大差距,征收机关对此难以掌握。此外,农民缴纳农业所得税的多少,取决于其产量和市场价格〈销售价格〉,是一个变量。因而农业所得税“据实征收”,其可操作性差而难以落实。鉴于此,农业所得税除继承农业税轻税、稳定负担、合理负担及优待减免政策外,还应体现统一税制、简便易行的原则,故应取消农业税常年产量、公粮任务和征收标准粮价格(也称计税价格 ),按纳税人地块等级、水面大小及生产规模,主要农作物品种等评定常年收入,纳税人应纳税额=(常年收入—生产成本、费用)×适应税率,同时为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常年收入应若干年不变,如一定5年不变。

农业税收减免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利益,是党的农业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业所得税实行“起征点”,对那些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农户免征所得税,也就解决了因生活困难而没有能力纳税的问题,也就不必要再实行社会减免了。在灾减方面,为保证能够根据生产者受灾程度给予实事求是的减免,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积极与农业、统计、防汛抗旱、救灾等部门取得联系,掌握农业生产的全面情况,在点面结合、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进行农业所得税减免测算。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在农业所得税征收前了解核实各村、组、户的受灾情况,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民主评议,张 榜公布减免户情况,在征收时即少征或免征。这样做充分照顾了受灾户的承受能力,不仅及时,而且透明度高,一方面可避免过去那种年终分配带来的弊端,如部分村组和群众误把减灾款当作年终社会救济款发放和领取,或者一些基层单位以年终资金紧张、时间紧张等为由截留、挪用减免款的现象;另一方面取消社会减免变灾减先征后减为先减后征也减少了农税部门减免款发放的工作量。

农税征收机关要把自觉纳税申报和税源普查结合起来,要求纳税人在从事农业生产前要到农税机关登记。实现销售收入后,要主动向乡镇农税机关或协税员如实申报纳税。由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填写纳税申报表,建立纳税档案,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每年在制定工作计划时,我们应把税源普查工作列入一年当中工作的重心。首先对形成生产规模、生产期较长的大宗固定税源进行调查,要逐村、逐组、逐户落实,分品种、分面积、分地域方位普查,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其次,对生产期较短,季节性较强、生产零星的税源进行普查,这项工作在整个征 收年度都要不定期地进,并将免税到期的土地纳入应征税款的范围,避免“有地无税”现象的发生。根据对各类税源的实地普查,结合申报情况,按照应税品种所属地域、方位、面积等,分村、组、户填写《农业所得税税源普查登记表》,评定常年收入,并由村委、组长和纳税人签字认可。在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结束后整理所有资料,按纳税人所在的行政村、组建立农业所得税税源台账,以户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做到一户一卡、一村一账,像派出所管理户籍一样管理农业所得税分户台账,避免“有税无地”现象的发生。为了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农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应将农业所得税征管纳入计算机管理,把农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源普查表、分户清册、分户台账、税收票证、账 薄、报表有关基础资料等到分别按村、组、户分门别类输入微机,并开具电子完税证,使农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 化的轨道。

强化税收法制建设。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税收,如果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约束,其秩序难以理顺。如开征农业所得税,国家应比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颁布详尽的农业所得税条例,使农业所得税与工商税收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开征农业所得税,能够避免因征收范围不清,应税品目表述不全等因素带来的种种弊端,它依据的是“多收益,多纳税,少收益,少纳税”的税收国民待遇和公平一致原则,能够更好的体现出农业税收同工商税收一样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此外,设立起征点,其最直接的受益人将是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家庭。一般来说,这部分群众的纳税能力有限。“起征点”办法在为农民群众减负的同时,也为农税征收部门减少了征收难度,相应降低了税收成本,便于集中力量管理好税源大户,为农业税收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也能够很好地遏制平均摊派,随意减免现象。 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给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体现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才能真正舒缓社会矛盾,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在公平、统一的税制体系下,农民与其他国民在纳税方面拥有同等的义务与权利,所有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是一样的,只要是该国公民,就被无差别地对待,在统一税制下无歧视地工作和生活。无论其身份是公务员、工薪阶层、农民、商人或其他人员,皆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必须就自己法定所得,减去扣除项目数额并作调整毛收入后缴纳所得税。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同作为一国公民,应享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这是个人生平等的基本权利在税收领域里最根本的体现。这种城乡一致、农工一致的税制无区别待遇,既坚持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在相同的税制下平衡发展。

(二)免征农业税给农民带来实惠

“十五”之初,我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整个农村税费改革大致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至2003年),自2000年从安徽开始,通过逐步扩大试点省份,到2003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第二阶段(2004至2005年),2004年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其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全面免征了农业税,河北、山东、云南也按中央要求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以下。

从2006年起,改革又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将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比原定用五年时间取消农业税的时间表,整整提前了三年。2001至2004年,全国共减免农业税234亿元,免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68亿元,核定农业税灾歉减免1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了85亿元,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共落实社会减免50亿元,落实种粮大户等其他减免9亿元。预计2005年全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20亿元。

取消农业税可以使广大农民手头得到真正的实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这远远不是这一重大政策改革的全部。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历朝历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还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农民一直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取消农业税,首先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