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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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1)

一、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新时期我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突出体现,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升华和发展。税务部门如何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为农民减负,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认真落实减轻农民生产经营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商品转化。

1.促进农业生产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所得及农业特产所得,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对用于农、林、牧、副等生产的非营运车辆和农民自有自用的摩托车、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以及生产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免征或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产业协会、农民个人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农民经商

认真落实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把握定额临界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坚决不能征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的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让农民经商及从事第三产业能够享受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3.鼓励在农村创业

严格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从而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减少在农村办企业的资金压力;利用税收减免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施展才华,鼓励城市居民及下岗职工到农村创业,外出务工青年回乡创业,壮大新农村建设队伍,发挥他们视野开阔、熟悉市场、有一定资金和技术的优势,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以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树立工农业产业联合发展的观念。农业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建设现代农业的强大动力,是提高农村工业化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富裕农民,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要紧紧围绕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的目标,优化政策服务,大力扶持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的发展,将农业资源丰富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发挥其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并实施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板块经济。

1.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严格执行西部大开发、国扶贫困县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鼓励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和“公司带农户”的发展模式,建立生产、加工、管理、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的增值率,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打造劳务品牌,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推动农业的市场化、企业化、现代化进程,实现涉农产业化增效与农民增收的“双赢”目标。

2.促进涉农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涉农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新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名优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支持农村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兑现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循环经济发展,促使农村经济发展走环保型、节约化道路,促进农村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4.落实好即将出台的支农税收优惠政策

对即将出台的鼓励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小城镇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发展循环农业等支农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出台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积极跟踪落实情况,客观评估执行效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

(三)推进农村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繁荣发展

1.要充分利用税收减免

税收抵扣、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向农村转移,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新农村建设,减轻财政压力。

2.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各类合法经济实体及民营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流域治理、面山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恢复农村优美的田园风光,造就农村和谐的社会人文环境。

3.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税收推动公共事业发展的作用,用足用好国家在促进科技创新、文化进步、教育发展、卫生医疗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类合法经济实体及民营资本参与农村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建设,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

(四)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随着农业税的停征,农村个体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等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农村税收几乎为零。因此,税务部门应将城镇税源作为征管重点,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2.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私营业主、基建承包人等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远远不够,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这部分高收入者大部分不在农村,这是造成中国当今社会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充分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3.加大农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就业竞争力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通过实施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开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让农民学习科技、经营、管理、法律、会计、税收等知识,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形成高素质劳务品牌,为农村劳动力资源在城乡间健康有序流动创造条件。

4.优化税收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税务部门要针对农民税收、财务、经营管理等知识缺乏,农村信息闭塞,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要切实优化税收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助力。要通过上门服务、田间说法、发放“税收优惠手册”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将产品、供需、消费等市场信息向农民传递,让农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市场信息改变谋生方式 ,拓宽收入渠道,尽快实现增收致富;要主动参与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中,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金向农村乡镇投放;要提供优质的纳税申报服务和财务会计支持;要开辟向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绿色通道”,做好农村产业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必要时应该特事特办,为其发展壮大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要关注农民需求,进一步拓展税收服务领域,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二、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意义

(一)农业税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我国的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常年产量或实际收入所征收的税,是对总收益额征税。我国的农业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的贡,到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已形成较完善的农业税制。新中国的农业税制,始建于1928年井冈山根据地。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初中期,我国没有统一的农业税制,当时实行的是两种农业税制,一是老解放区实行原来的比例税制;二是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制。两种税制同时实施,虽然符合不同地区的征收习惯,容易为农民所接受,但是随着领土的统一,特别是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个体经济基本转为集体经济,两种不同的税制,不同的征税办法,不同的税收负担,自然难以适应统一的农业合作化的要求,形势发展迫切要求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1958年6月3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签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农业税条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规范了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期和产品短缺年代,征收农业税还特别强调要征收实物,在粮产区就要征收粮食。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动下,开始出现了喜人的变化:粮食生产丰年有余,粮食储备较为丰裕,物资短缺变为相对过剩,消费品市场从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这时,征收农业税从征实物转变为征收现金,是切合实际的。

2000年以来,我国各地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规范了征收行为,深受农民欢迎。但农业税税率的调整和今年我省农业税附加的取消以及农业特产税的划并和取消,只是对部分农业税收征管政策作了有限的调整,对传统的农业税收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同时,也未对农业税的性质作具体考究,不论从税收理论还是从税收政策上都没有给农业税一个准确的定位,农民虽然按地亩和税率明明白白交税,但交的是什么税还真是不明不白。首先,农业税仍以农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只考虑土地的收获总量,并未考虑剔除成本费用后按纯收益计税的原则,这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其次,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还很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生产受到自然条件的严重制约,特别是灾害频繁,农民几乎“靠天吃饭”。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农产品还要兼受市场的制约,生产的东西常常价钱很低或是卖不出去。农民受到自然和市场两种制约,收入很不稳定。在各种行业中农业投入大,产出小,几乎没有收益,还交什么税?第三,我国人均耕地也只有一亩多一点,有许多地方低于“联合国人口对耕地0.8亩的生活保障”,土地已不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活保障资料,就不应该收税。第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的收入有很大增长,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更快。居民月收入达不到800元起征点免税,而农民月收入也只不过二、三百元,如2003年宣城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520元,人均月收入才210元,却要收交税。同时,在我们宣州区,月收入不到143元的居民属于低保对象,政府按月发给他们最低生活保障金,而在农村,即使农民月收入不到100元,也得不到政府救济金,反而要交农业税,这显然有失公平的。第五、市场经济是平等竞争的经济,市场主体不论法人还是公民都是平等的市场准入者,而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按4%的税率征收农业税,且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农民不仅要按7%的税率征收农业税,而且还要按农业税的20%征收农业税附加,按市场经济的法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这种不平等之处属于农民额外负担。我国已经加入WTO,按WTO法则,不同国家的国民在一国要遵守同等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农民却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第六、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三提五统,完全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数量作为缴纳农业税的依据,应该说这是符合农业税收“公平”及“受益负担”原则的。按规定,其计税常产应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状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同时,为了达到减负的目的,省委省政府又出台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并确保农民负担不超过1997年负担水平。但由于土地二轮承包以来,由于一些基本建设占地以及农户婚丧嫁娶或新增人口发生了变化,因而实际人均土地面积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乡镇在税改后出现了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负担不平衡的现象,尤其是人少地多者负担加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