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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实 战 篇(33)

2005年4月1日清晨6时许,佘祥林在众多媒体记者的等待之下,走出服刑的沙洋县苗子湖监狱(被取保候审)。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在京山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这一判决在4月24日生效。

佘祥林服刑期间,杨五香,佘的母亲,本来身体健康,在其子出事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死亡;佘华容,佘的女儿,自小成绩优异,初一时被迫辍学,14岁出外打工,现在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佘锁林,佘的大哥,原是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中共预备党员,出事后不断上访被关41天,治保主任、预备党员被撤,现在为雁门口镇邮政局征订、投递员,月收入千元左右;佘贵林,佘的二哥,不堪忍受流言,后举家在深圳打工;倪乐平,原为姚岭村村委副书记,现在为退体乡村干部,为做证一事欠下高利贷。

佘祥林出狱后,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七个方面:一是要求侵权司法机关向他赔礼道歉,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是承担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每年 35万元,11年共计385万元;三是限制人身自由4009天,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计赔偿金25万余元;四是身体受到伤残,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因医治而减少的误工收入8万余元;五是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0年共计16万余元;六是佘祥林女儿佘华蓉生活费和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2万余元;七是一审庭审的律师费用、安葬无名女尸费用计4000元。

2005年10月28日,在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机关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金为4000元。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5894.47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材料二: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2008年开始修订工作,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国家赔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动和完善: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第二,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你认为向佘祥林赔偿46万元是否合理?为什么?

2.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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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新旧对比:

变化一:踢走门槛,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便捷

【旧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变化二:不“违法” 国家机关也得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变化四:紧箍咒 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变化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考虑四种因素

【旧法】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3:拆迁事件73

材料一:2004年湖南嘉禾事件

2004年,湖南嘉禾事件震惊全国。事情源于累计投资达1.5亿元的珠泉商贸城项目,该项目位处嘉禾县城的最中心地带,工程总占地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开发商除了计划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建设外,其核心项目就是建起一个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城,即珠泉商贸城。说起来,这一项目属于商业性建设,应该由开发商独自完成。但由于珠泉商贸城被列为全国50个商业网点示范项目之一、郴州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重点工程,嘉禾县政府便积极出手相助。

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嘉禾县不仅喊出了:“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还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 、“两停”政策。所谓“四包”,就是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甚至还要保证他们的亲属对拆迁及补偿不满意时,不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所谓“两停”,就是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是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在嘉禾县政府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因“四包” 、“两停”政策,已经有160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牵连,其中至少有6至7名因为其亲属对拆迁提出质疑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而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三名拆迁户因站在房顶上抵制拆迁,被警方带走,并被处以拘留,罪名分别为“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

此事件被披露后,全国一片哗然。经过调查,湖南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展开调查,按规定程序撤销周余武中共嘉禾县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撤销李世栋中共嘉禾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并依法撤销其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对其他相关人员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材料二:陕西某市某区强拆现场

发展房地产事业对城市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如此拆迁不知究竟拆的是什么,是房还是老百姓的心?在陕西某市某区一处拆迁工程的现场,可以看到偌大的一个生活社区,除了剩下的这几栋残缺不全的房子外,其余的就是散落一地的大大小小的瓦砾。有的拆迁居民反映:“拆我房子的时候也没给我打招呼,等我知道这个消息,赶到我这个位置的时候,我房子的楼顶基本上都叫人拆完了。”家住这片生活区的张女士的家突然成了拆迁指挥部的临时办公室,而他们一家四口人现在要自己花500多块钱在外面租房子住。

不但如此,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该区建设局和将在这片生活区建造高楼的某公司还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强行切断了社区内的一切水电供应。为逼迫居民搬迁,甚至采取了殴打拆迁户的极端的方式。

这件事情在2005年7月2日的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节目中播出后,记者了解到如下情况:(1)拆迁公司安置地证明已失效。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1998年12月18日颁发的,用于建设拆迁群众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有效期6个月。而该公司是在2001年才开始到市计委申请项目立项的,此时安置地证明已经过期了整整2年的时间。但就是凭借着这份早已失效的安置地证明,该公司在市拆迁办拿到了拆迁许可证。②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由于在2003年没有及时接转,也已经被发改委认定为废止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市拆迁办先后6次为该公司延长了拆迁证的有效期限,时间一直延续到2005年的6月30日。

材料三:2011年多起强拆顶风违纪违规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据介绍,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的6起,属于依法依规组织拆迁但由于现场处置不当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的5起。

四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征地拆迁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结合材料,剖析强制拆迁行为屡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2. 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联系实际,谈谈你对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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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要依法行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具体来说,就是:

(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就是要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并把法律法规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用法律法规确定公民和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把法律法规作为行政行为的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去作为或不作为。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情的处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言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任何活动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允许以情代法、以权压法,决不允许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不能有任何违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该办的事坚决办好,不该办的事坚决不办,不能讲例外,搞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