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四月,北京方面,派兵搜查俄使馆。旋又搜查天津的驻华贸易处 等。俄国召还北京的代理公使,以示抗议。是年十一月,共产党起事于广州。 政府认苏俄有援助的嫌疑,于十二月十四日,对苏俄领事,撤消承认。苏俄 在中国各地方的国营商业机关,亦勒令停止营业。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苏 俄驻哈领事馆集会。我国认为有煽动嫌疑,派员搜查逮捕。七月十日,又另 派中东路督办。撤换苏俄正副局长。将苏俄职员多人解雇。并查封其国营商 业机关。苏俄遂于七月十八日,对我绝交,时我国仍愿和平处理。训令驻芬 兰公使,因回任之便,赴哈调查,转赴满洲里和俄人商洽。而俄国无人前来。 哈尔滨交涉员虽和俄国领事接洽过几次,亦不得要领。旋因苏俄驻德大使, 有愿意交涉的表示,政府亦饬我国驻德公使,藉德人居间与俄商洽。至十月中, 亦决裂。自八月中旬以后,俄兵即时侵我国境界。我国军人防御,很为勇敢, 但因边备素虚,又后援不继,同江、满洲里,于十月、十一月中,相继陷落。 而外蒙之兵,亦陷呼伦贝尔。十二月,因英、美两国,劝告息争,乃派员在 伯力开豫备会议。二十二日,将《草约》签字。中东路回复七月以前的状况。 彼此恢复领事。订于明年一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开正式会议。其后此项会 议,久无进步。直到日本占据东北以后,外交上的形势一变。二十一年十二 月十三日,乃由中、俄两国出席军缩会议的代表,在日内瓦互换文件复交。
日本的侵略东北
在中华民国革命造行的程途中,可谓重重魔障,然而其严重,要未有若 民国二十年九月十八日,日人侵略东北之甚的。
日人的侵略东北,本系处心积虑之举。近年以来,我国对于东北的开发, 颇有进展。盗憎主人,乃更引起日本的猜忌,而促成其积极侵掠之举。是年 六月间,因长春附近的朝鲜农民,强毁我国的民田筑坝。该处日本驻军,遂 枪杀我无辜民众,酿成所谓万宝山惨案。日人又在朝鲜境内,鼓动排华风潮, 华人被杀的无算。然仍未能引起我国的衅端。至九月十八日夜,日人乃将南 满铁路,自行炸毁一段,诬为我军所为,径向我国沈阳的驻军进击。我军奉 命无抵抗退出。日人乃进占沈阳。其在长春、安东等地的驻军,同时发动。 不数日间,而辽、吉两省间的要地,悉为所占。
国际公法,不必说了。华府会议《九国条约》,有保持中国领土,行政 完整的义务。便是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所立的《非战公约》,日 本也与我国共同签字的。日本此举,其为蔑弃国际信义,自不待言。我国因 国力悬殊,且为爱护和平起见,不愿诉之武力,乃诉之于国际的信义。除对 日本提出抗议外,即电日内瓦代表,要求根据《盟约》第十一条,召集理事 会。行政院开会后,一面通知中、日两方,避免事态的扩大。一面通知美国。 旋决议 :令日兵撤回铁路线内,尽十月十四日撤尽。
而日本悍然不顾。一面派兵进攻黑龙江。一面要求我国在锦州所设的辽 宁行署,撤退关内。我黑省的兵,奋力抵抗,日人颇受损失。旋因援绝,于 十一月十八日,退出省垣。日军犯锦,我军亦不战而退。至二十一年一月一日, 日兵遂陷锦州。我关外仅存的行政机关,遂又被破坏。而日兵又先于二十年 十一月间,勾通汉奸,扰乱天津,挟废帝溥仪而去。
先是国联行政院,于十月十三日开会。邀请美国列席。二十四日,以十三票对日本一票议决,令日兵于下次开会,即十一月十六日以前,全行撤 退。而日军置若罔闻。及期,行政院在巴黎开会。乃议决 :由国际联盟,派 遣委员团,到东北调查。及锦州陷落,美国乃照会日本,不承认任何事实上 所造成的情势为合法。日人仍置若罔闻。时日本又派兵舰,在我沿江、沿海 一带,肆行威胁。二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藉口该国僧人被殴,要求我上海市 政府 :惩凶、道歉、抚恤、取缔反日运动。市府业经接受,日领事亦宣称满 意了。乃日军于二十八夜,突然进攻。我驻沪的十九路军,奋勇抵抗。日兵 大败。乃续调大军,扩大战事。延及吴淞、太仓、嘉定一带,并派飞机,到 苏、杭等处轰炸。因我军抵抗甚力,日军累战皆北,乃又续调精锐,拚命进 犯。直至三月一日,我军因人少,不敷分布,浏河被袭,乃自动撤至第二道 防线。这一役,我军虽未能始终保守阵地,然以少数之兵,抗数倍之众,使 日军累次失利,列国评论,多认战事胜利,当属华军。而国民自动接济饷需 的,其数亦超过千万,亦足以表示我国的民气,而寒敌人之胆了。
当日兵进攻淞、沪时,我国代表,曾在国联提出援用《盟约》第十条和 第十五条,国联乃议决 :成立上海国际调查团,以英、德、法、意、西领事 为委员,并邀美国加入。三月三日,国联大会开会,十一日,通过上海、东 北问题,均适用《盟约》第十五条。限日兵于五月十日以前,恢复去年九月 十八日以前的原状。此正式决议案,如中国接受,而日本拒绝,则《盟约》 第十六条自然生效。又通过 :以十九国的委员,组织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 纠纷,并建议调解方案。十九国委员会于十六日开会。十九日,议决 :令日 兵撤退。将地方交还中国警察。在上海组织共同委员会证明。其间又屡经顿 挫,直到五月五日,《上海停战协定》,方才签字。
日人在上海寻衅时,又派军舰到首都附近,肆行威胁。我政府为保中枢 的安全,以便长期抵抗起见,乃于一月三十日,迁都洛阳。四月七日,并在 洛阳召开国难会议,至十二月一日,才迁回南京。仍继续长期抵抗的宗旨, 努力进行。
日人为遮掩耳目起见,乃肆其掩耳盗铃之技,于三月九日,在长春拥废 帝溥仪,建立伪满洲国。以溥仪为终身执政。我国的税关、邮局以及盐务等 机关,次第为所攘夺。并将直属日皇的关东军司令,受外务、拓殖两省监督 的关东长官及派遣伪国的大使,实际上任用一人,使其监督领事。并与伪满 签定所谓《议定书》,将前此和中国所订的不平等条约,关涉东北的,勒令承认履行。并借口共同防卫,允许日军驻扎伪国境内。然而东北正式军队和 民众,奋起抗日的,所在都是。屡次攻破城邑,击败日、伪军。日人势力所 及,实在只是铁路沿线罢了。
是年春间,国联所派调查团东来。于四月二十一日,开始调查。至六月 四日而完毕。在北平制作报告,于九月四日完成。报告书的总括是 :
日本的军事行动,不能认为合法的自卫。 伪满洲国,并非由真正自然的民意所产生。 主张召集顾问会议,设立特殊制度,以治理东北。我国表示不能完全接受。日人则痛诋调查团认识不足,坚持既成事实。到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联开非常大会,通过十九国委员会的报告书,决定不承认伪国,而依调查 团《报告书》,觅取解决办法,日人老羞成怒,就竟于三月二十七日,退出 国际联盟了。
其时日本又一意孤行,宣言热河当属满洲国,以长城为国境。二十二年 一月三日,攻陷山海关。二月二十一日,日、伪军入寇热河,至三月一日, 而承德陷落。我军分退多伦及长城各口。日伪军又跟踪追击,并进犯滦东。 我军在喜峰口等处,亦曾与敌以重创,然因军备之悬殊,至五月间,卒将长 城各口放弃,东路亦仅守滦西。至是月三十一日,乃成立《塘沽协定》。我 军退至延庆、昌平、通州、香河等地,日军撤至长城。中间地方,定为非武 装区域,仅由警察维持治安。热河既陷,则东北的义军,更陷于势孤援绝之 境。然而矢志抵抗者仍不绝。
日人既志得意满,乃于二十三年三月一日,拥溥仪僭号于长春。议定所 谓满洲经济计划,把东北的利源,要想一网打尽。吉会铁路,既于二十二年 八月完成。中东铁路,又想用非法手段从俄国手里夺取。此外添筑铁路、公 路,继续经营葫芦港等,还正在计划进行,在日人的意思,以为东北就是如 此,算夺到手了。
国民政府的政治
政治制度,是没有绝对的好坏的,要视乎其运用之如何。民国肇建,本 系仿效欧、美成例,行三权分立之制。以国会司立法,并监督政府 ;以大理 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 ;以国务院掌行政的。因国民未能行使政权,遂至为野 心家所利用。纪纲不立,政争时起。国事紊乱,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鉴于革 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国民造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然后还付之于国民 之议。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军政时期,由 党取得政权。训政时期,代国民行使。经过此时期后,将政权还付国民,则 入于宪政时期。在训政时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权的是国民党 ;行使治权的, 则是国民政府。政纲和政策,发动于国民党,由国民政府执行之。二者之间, 则以政治会议为连锁。
国民党的组织,以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在闭会期间,则其权力属 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以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之。次于全国的,为省和特别 市,未改省而与省相等的区域及海北总支部。再次则县及重要市镇和国外支 部。更次则区与区分部及国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体大会为最高机关。平 时则权力属于执行委员会,而以监察委员监察之。亦与中央党部同。党部不 直接干预政治,然对于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或政治有疑义时,得请其改正、 解释或呈请上级执行委员会,转请其上级政府办理。所以党的监督权,是兼 及于行政的。
国民政府初成立时,设委员若干人,推一人为主席,若干人为常务委 员。其下分设各部。十七年十月,公布《组织法》。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属行政院。司法则改前此的四级三审制为三 级。二十一年五月,国民会议开会,制定训政时期的约法。其后又经中央执行委员修正。于是国民政府的组织,亦随而变更。设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 至三十六人。各院皆设院长及副院长,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主席不负 实际政治责任。五权由各院分别行使。惟遇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务,则由 主席团解决之。主席并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此外直属于国民政府的,还有军 事委员会、训练总监部、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全国经济委员会、建设委 员会等。
地方制度,民国以来,还是沿袭前代的省制的。但废去府直隶州厅,而 成为初级制。民国初元,各省的军民长官,称为都督和民政长。三年,改称 将军、巡按使。六年,又改称督军、省长。统辖几省军事的,又有巡阅使、 经略使等名目。裁兵议起,则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省与县之 间,又曾设立道尹。国民政府所颁布的《省政府组织法》,亦取委员制。以 一人为主席,其下分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实业各厅,厅长即就委员 中任命。首都及人口百万以上或政治经济有特殊情形的为特别市,与省同属 行政院。其人口在三十万以上或在二十万以上,而营业、土地等税占全收人 之半数以上的,则为普通市,不属县而直隶于省。市设市长,县设县长,其 下都分设各局,以理庶政。未能设县的地方,则立设治局,置局长。其交通 便利或向来自治较有成绩之地,则设县政建设实验区。其区域或一县或合数 县不定。得设立区公署。不设道尹,惟近年苏、皖、赣、鄂等省,设立行政 督察专员。
县在建国大纲中,本定为自治单位,其下分为若干区。区之下为乡镇。 镇之下为闾,闾之下为邻。邻五家。闾五邻。乡指村庄,镇指街市,大约在 百户以上,而不得超过千户。全县分十区至五十区。区及乡镇,各设公所。 区长、乡长、镇长,本应由人民选举,但在未实行前,区长得由民政厅就考 试合格人员中委任,乡,镇长由人民加倍选出,由县长择任。闾邻长则都由 民选。市以二十间为坊,十坊为区,亦有区长、坊长、闾、邻长及区坊公所。 区、坊、乡、镇,亦各有监察委员。到一县的区长都由民选时,即得成立县 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