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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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12)

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金银矿山丰富,因而可以向欧洲其他国家出售金银。金银价格,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稍微低廉,在欧洲其他国家则较为昂贵。从上述可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贸易时就会遭受一种先天的劣势。但其金银价格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额,不能大于运输金银的费用及其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且价值高昂,因此运输费用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保险费,也是和其他等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的。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没有因为政治制度加剧自己的不利情况,那么他们实际上由这种特殊情况遭受的损失是很小的。

然而,西班牙对金银出口采取的政策是征收赋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出口,结果金银的走私行为不断,因为金银的价值在其他国家高于西、葡两国的价值,可以和走私的费用相抵。我们以一条有堤坝的河流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坝内水满则水会像没有堤坝一样溢出。同样的道理,禁止金银出口也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一国并不能保留供使用以外的多余金银量。因为一国在铸币、金银器具、镀金以及金银饰品上使用的金银量的多少,是由该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所决定的。若多于所使用的数量,多余的部分就会像坝内水一样向外溢出。西、葡两国限制金银的出口,使得其金银每年的出口量与进口量差不多是一致的。这样,同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相比,西、葡两国国内的金银量是大于其他国家的。因此,限制越多———如征税越重、禁令规定的刑罚越严重、法律执行越严密,这种差额就越大,就像堤坝越高,坝内外的水位差越大一样。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西、葡两国的国民家中有许多金银器具,但却看不到与这种富贵象征相适应的其他东西。而金银大量剩余,必然导致金银价值下降,从而使所有商品价格上涨,最后则会抑制两国的农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于是,外国可以使用较少(比他们在国内花费的少)的金银量,向西、葡两国提供几乎所有的制造品和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

在以下两个不同的方面,征税和禁止起着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征税降低了西、葡两国金银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金银过剩,导致外国金银价值略微上涨。如果外国与西、葡通商,那么双方其实都可以享有利益。我们知道,如果将水闸打开,坝内的水流向坝外,不久,坝内外水位就会相等。因此,若取消这种赋税或禁令,西、葡的金银量会减少,外国的金银量会增加,不久,金银量在所有国家间会达到相等或近似相等。而表面上,虽然西、葡的商品、土地以及劳动的年产物价格会下降,金银出口会带来损失,但实际上,商品和年产物的真实价值还是和以前一样,其所能维持、支配和雇用的劳动数量也和以前一样,只是较之以前,现在是以较少的金银量来代表的。金银价值的上涨,使现在用较少的金银量进行商业流通,与以前用大量的金银相比,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而流入外国的金银,也并不是单纯地流入,而是换回等价的货物。这些货物并不是全部供懒惰的富人消费;那些富人的真实财富和消费,也不会因为金银的出口而有所增加。在交换回来的货物中,大部分是材料、工具和食料,劳动人民利用它们可以生产出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并获得利润,从而又能雇用和维持更多的劳动人民。这么一来,以前社会上的死资本就变成了活资本,并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也会逐渐增加;最后,目前产业上所遭受的不利情况也会彻底改变。

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所产生的结果,就如西、葡两国对金银出口采取的不合理政策所导致的结果一样。无论目前的耕作状态如何,谷物出口奖励金都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高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使国外市场的谷物价格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如前所述,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所有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这么一来,奖励金便会使国内银价下降,而使国外的银价上涨。于是,外国人特别是荷兰人,便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获得我国的谷物———这个价格不仅低于无奖励金时的价格,而且低于有奖励金时的价格。杰出作家马特·德柯尔曾经说过:“奖励金制度,未能使我国的工人像无奖励金时那样,花费少量的白银生产商品,却使荷兰人只需花费少量的白银就能生产商品。”这样的结果是,无论在哪里,我国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贵,而荷兰的制造品价格都比无奖励金时便宜。最后,荷兰的产业享受到了双重利益(低成本和高利润)。这是因为,奖励金使我国谷物的国内价格上涨只是表面现象,其真实价格并没有上涨;奖励金使一定谷物所雇用和维持的劳动数量上涨也是表面现象,其实质上是使一定谷物所代表的白银数量上涨了。这种结果,对我国制造业、农民和乡绅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虽然农民和乡绅的收入增加了,但他们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物以及其他商品的数量都减少了,因此,他们所得的利益只不过是表面上的利益而已。

我看整个国家中,就只有一种人能够从奖励金制度中获得实际利益,那就是谷物商人(出口商或进口商)。在丰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出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在歉收年,奖励金使得谷物的进口量大于无奖励金时的数量。于是,无论丰收还是歉收,谷物商人都能从中获益,尤其是在歉收年,他们进口的谷物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谷物商人应该是最赞成奖励金制度的人了。

至于乡绅,他们效仿制造业者,认为应当对外国谷物的进口征以重税(丰收年则是禁止),对本国谷物的出口给予奖励。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取得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又不致使国内市场过剩。这样的做法,和制造业者是一样的。

然而谷物和制造品是有着根本差别的。垄断国内市场或奖励出口的办法,与不采取这些办法时相比,毛织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些办法,不但提高了货品的表面价格,也提高了货物的真实价值。于是,制造业者不仅表面上增加了财富,其真实财富也增加了,他们可以过上更富裕的生活,雇用更多的劳动力———比无奖励金时所能雇用的多,消费更多的生活品。然而,将奖励金制度运用到谷物上,其提高的并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而仅仅是表面价格。因此,这样的结果,并不能增加农民或乡绅的真实财富,也不能使谷物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劳动者,自然也不能促进谷物的耕作。

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有其本质,谷物所凝结的真实价值并不能随着货币价格的浮动而改变。无论是出口奖励金制度,还是在国内市场占据垄断地位,都无法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即便是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降低该真实价值。

就全世界范围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某个地区而言,谷物的真实价值,则是由谷物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所决定的,即富裕的、适中的或节俭的生活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我们知道,毛织物和麻织物并非支配性的生活品,它们并不能衡量、决定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实价值。谷物则不然。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与其他商品平均货币价格的比例,衡量、决定着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虽然在不同的世纪里,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会有所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会随意变动,变动的仅仅只是白银的真实价值。

实际上,任何商品的出口奖励金制度,都必然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原因在于:第一,重商主义的所有政策,都违反了正常的规律,导致国内的部分产业转入了利润较少的行业,因而一般都会遭到反对;第二,出口奖励金制度,不仅使部分产业转入利润较少的行业,甚至还会使这些产业转入无利可图的行业,所以特别遭人反对。而谷物出口奖励金制度遭人反对,还有其他的理由:首先,它根本就不能促进它想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乡绅们完全是在模仿制造业者的基础上,要求建立这种奖励金的,但乡绅们并不能像制造业者那样完全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不仅耗费了国家的巨大收入,而且对人民大众征收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此外,由于银的真实价值因此有所减低,奖励金制度反而抑制了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

而国家一般产业的发展又决定着土地的改良程度,所以说,他们要求的奖励金不但不会促进土地的改良,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改良。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促进商品生产方面,生产奖励金制度比出口奖励金制度更为有效。此时,人民只须缴纳一种税以支付该奖励金。生产奖励金,会降低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因此人们不必缴纳上述提到的第二种税(货物价格提高而引起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人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似乎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重商主义的偏见认为,国民财富来源于出口的比较多,来源于生产的比较少;在赚取货币方面,出口比生产更受欢迎。因此,生产奖励金并不会经常发放。另有观点认为,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容易衍生欺诈。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但众所周知的是,出口奖励金在现实中的确引发了许多欺诈行为。然而,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支持出口奖励金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货物不会在国内市场大量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会导致过剩,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运送至国外,从而使国内的剩余货物能够以高价出售。于是,在重商主义的各种政策中,出口奖励金制度是他们最青睐的一种了。某些行业的经营者,甚至愿意自己掏钱来奖励部分货物的出口。这种政策实施得很顺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国产商品的数量;二是使自己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保持一倍以上的高价出售。然而,如果谷物奖励金真能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结果则是迥然不同的。

某些类似于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在特定的场合也曾被发放。例如,鰽白渔业及鲸渔业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正是这种性质。据说,这种奖励金使得该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比无奖励金时更低。但从其他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其结果和出口奖励金是一样的。这种奖励金使国内部分资本花费在货物上市的环节上,但其价格无法补偿成本并提供利润。虽然这种奖励金无益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是可以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数量,有利于国防建设。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所需的费用,比维持常备陆军所花费的费用要小得多。

虽然上述奖励金有这些优点,但我依然相信议会在批准这些奖励金时是受到了蒙蔽的,理由如下:

首先,白渔业奖励金的数额似乎太大了。自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到1781年冬季渔汛结束,白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三十先令。在海上捕获后立即腌制的白鱼,被称为海条;用盐加以包装运到市场去出售的,被称为商用白鱼,一般三桶海条可改装为两桶商用白鱼。在这十一年里,苏格兰白鱼渔船捕捞的白鱼总数为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商用白鱼,共有二十五万两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政府支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为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三镑十一先令,即每桶海条是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每桶商用白鱼是十二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腌制白鱼的盐,无论是来自苏格兰还是来自外国,在交给腌鱼业时都可以免纳所有的国产税。目前,每蒲式耳苏格兰盐,需要缴纳国产税一先令六便士,每蒲式耳外国盐需要缴纳十先令。听人说,每桶白鱼大约需要外国盐四分之五蒲式耳;苏格兰盐,则平均需要两蒲式耳。如果白鱼是用于出口的,那么可以免缴所有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么无论是用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要缴纳一先令(这是以前苏格兰对一蒲式耳盐所征的税额)。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来腌制白鱼。就算最保守地估计,腌制一桶白鱼也需要一蒲式耳盐。从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外国盐的进口量共计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但交给腌鱼业的苏格兰盐却只有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五十六磅。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渔业用盐主要用的还是外国盐。

另外,如果白鱼是出口的,那么每桶可以获得两先令八便士的奖励金。

而渔船捕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白鱼又都是出口的。因此,总的算一下,大家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的白鱼,若以苏格兰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了政府总共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制,则在出口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一镑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每桶花费政府的,共一镑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好的商用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是十七或十八先令,最高是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几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