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13945300000061

第61章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10)

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无疑是由独占精神发明并传播开来的。不过,最先倡导它的人,比后来信奉它的人要精明一些。一国民众的利益,必然在于以最低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各种物品。这个说法明显是有道理的,无需费心去证明它的正确性。如果人们没有被自私自利的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混淆视听,他们也会明白地知道这个事实。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民众是刚好相反的。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是通过阻止其他人受雇而得到工作机会并获得利益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与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一样,通过保有自己在国内市场的独占权来获得利益。因此,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都对输入本国的一切外国商品征收异常高昂的税款,或是绝对禁止输入。特别是那些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的国家,或者说是与本国有异常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国家,其输入本国的一切货物,几乎都会受到异常的输入限制。

邻国的富有,从战争或政治角度上的确有可能给我国造成危险;但是,从贸易角度上讲,则有利于我国。因为,在战争时期,邻国可以用其财富来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而在和平时期,邻国的财富则会带动其与我国进行更大价值的商品交换,从而为我国的生产物提供一个更大的市场。勤劳的富人邻居,比穷邻居更适合做顾客。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一国,即富裕的邻国是较好的顾客。经营制造业的富人,虽然会危及附近同行的利益,但他的花费却可以为邻近的其他人提供利益,他是绝大多数邻人的好邻居。此外,较贫的同业经营者,也会因为要与他竞争而降低售价,这对其他人也是有利的。制造业发达的富国也一样,它虽然是经营同种制造业的邻国的危险竞争者,但其竞争却会给民众带来利益。而且,富国的花费必能为民众提供其他方面的良好市场,最终给民众带来利益。

一个人在穷乡僻壤里是很难发财的,只有大城市才是他实现目标的好地方。因为,当财富的流通量非常少时,一个人能够从中取得的财富量也很少。这个道理,任何一个想发财的人都明白。只有在财富很多时,他才可能得到其中一些财富。这种常识,不但可以指导一个、十个、二十个人的商业行为,也应该能够帮助一百万、一千万、两千万的庞大群体作出商业判断。邻国的富有,为本国提供了一个获得财富的机会。这一点,全民都应该有所认识。

如果一国四周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大国,那么该国就能很容易地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相反的,如果一国周围都是未开化的游牧民族,或是贫困的野蛮人,该国就绝对不能指望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当然,它无疑可以通过耕作本国土地、进行国内贸易来致富,这类国家有古代的埃及和近代的中国等。据说,国外贸易在古代埃及是非常不受重视的。至于近代的中国,则极其轻视国外贸易,所以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国外贸易以正当的保护。这一事实,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近代国外贸易的原则和目的,是以使一切邻国陷入贫困的境地,而且这一目的也达到了,那么国外贸易就一定不会被人注意,更不用说被人重视了。

正是这一仇视邻居的原则,才使法、英两国的贸易受到那么多的阻碍和限制。如果两国在考虑其实际利害时,能够抛弃商业嫉妒和国民仇恨,那么法国的贸易给英国带来的利益将是欧洲最大的,反过来也一样。法国是英国的近邻,其北部及西北沿海各地,可以方便地和英国南部沿海各地进行贸易,每年可以往返四至六次,就像进行国内贸易一样。跟投在其他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这两国的这种贸易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至六倍的劳动量,维持四至六倍的工人。即使是两国相距最远的两地,每年也可以进行至少一次的往返贸易,并提供超过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

这一利益,至少是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的三倍。我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往返一次一般要三年时间,有时甚至会超过五年;而且,北美殖民地只有三百万居民,和法国的两千三百万居民根本没有可比性。另外,虽然法国的贫民、乞丐因为财富分配不均而在绝对数量上远远多于北美,但是法国的财富却比北美洲多得多。所以,法国能够提供的市场,至少是我国北美殖民地的八倍。再加上英、法之间的贸易往来非常频繁,法国所能提供的利益,将是我国北美殖民地所能提供的利益的二十四倍。反过来,英法贸易也同样对法国有利。按照两国的财富、人口与邻近程度来比较,英法贸易比法国与其殖民地的贸易,更能为法国带来利益。

然而,英、法两国的这么有利的环境,却没有使两国之间进行开放的自由贸易,反而阻碍了这种自由贸易的产生。因为,他们都把邻国看成了敌国。这么一来,一国的富强就会使另一国恐慌。富裕这一原本可以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现在却助长了民族仇恨。这两国都是勤勉的富裕国家,每一国的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对方会给自己带来技术和商业活动上的不利竞争。这么一来,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激起的商业嫉妒,现在又反过来强化民族仇恨,二者相互助长彼此的气焰。

两国贸易者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确信并宣称自由的国外贸易会给本国带来贸易逆差,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这种观点,被商人们自命为一种学说。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有些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也经常预言贸易逆差将导致国家灭亡。这时,各个商业国不免为此而忧虑起来,几乎都试图扭转贸易逆差,使贸易差额对邻国不利。但是,这一切的忧虑和扭转贸易逆差的尝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另外,好像也没有哪个国家变得像上述学说所说的那样贫困。

那些进行自由贸易的地方,并没有变得像重商主义者所预料的那样贫穷甚至灭亡,反而因为自由贸易变得更加富裕。今日的欧洲,有几个可以称为自由港的城市,却没有一个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荷兰的自由度虽然距离标准还很远,但它也许是所有欧洲国家中,最接近于自由港的国家了。荷兰的全部国民财富,以及大部分生活必需品,都来自对外贸易。这一点,是大家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我已经说过,有另一种与贸易差额极不相同的差额,即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它决定了一国的盛衰。如果年生产超过了年消费,那么社会资本就会按照超过额成比例地增加。这时,个人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节省下来的一部分收入,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从而继续增加社会年产物的量。相反的,如果年生产小于年消费,即社会支出超过了社会收入,那么社会资本必然会受到侵蚀,社会年产物也必然会因此而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完全不同于所谓的贸易差额,它在没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甚至是财富、人口和改良都在逐渐变化的整个地球,都普遍存在。即使一国处于贸易逆差,它也可以从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中获利。此外,即使一国半个世纪以来,都存在输入大于输出、流入的金银立即全部输出、各种纸币逐渐代替铸币的情况,甚至它的外债也在逐渐增加,但是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仍然可以同时大幅增加。这种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假设。我国北美殖民地在近期的扰乱事件发生前后的状况,就是它的实例。

退税

在国内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能使商人和制造业者得到满足,他们还想为自己的货物谋求最广阔的国外贸易市场。由于他们的国家没有管辖外国事务的权力,因此,对他们来讲,垄断外国市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只好申请出口奖励来促进自己的出口贸易。

退税,在各种奖励中,可以说是最合理的了。所谓退税,是指因货物出口而退还给商人的全部或一部分本国产业税或国内税。与无税时的出口量相比,货物的出口量并不会因为出口退税而增大。退税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不会造成大量资本违反自然趋向转入某一特定贸易;其次,它不会打破社会上各种贸易本来的平衡;再次,它不会影响社会劳动的自然分工,而是会保持(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有利的分配。有了这种奖励,即使征税也不会导致大量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贸易,而且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贸易的自然平衡。

进口的外国货物再出口时,可以获得退税。在英国,这种退税的数额相当于大部分外国货物进口时缴纳的税额。旧补助税附则的第二项规定:“不论国籍,每个商人在出口时可以获得旧补助税一半的退税。但是,英国商人必须在十二个月内出口,而外国商人必须在九个月内出口。并且,已享有其他更好的津贴补助的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质精品,不适用本规定。”该法令中的旧补助税,就是当时唯一的外国商品进口税。此后,各种退税的请求期延长到了三年(乔治一世七年第二十一号法令第十条)。

实施旧补助税后所纳的税,大部分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了。但上述规定也有例外,例如,退税的原则并不像当初制定的那么简单。

我们可以预料到,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量会大大超过国内必要的消费量,因此在其出口时,将全部退还其纳税额,不会保留一半的旧补助税。例如,在美洲殖民地独立以前,我国在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将其烟草进口到国内的数量约为九万六千大桶,大大超过国内所需的消费量(一万四千大桶)。此时,为了促使这巨大超额的出口,政策规定有所有三年内出口的贸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

不过,大部分货物出口时,还是会保留旧补助税的半数。我国基本上垄断了西印度群岛的砂糖市场。因此,如果进口的砂糖是在一年内出口的,那么退还其缴纳的全部关税;在三年内出口的,则保留旧补助税的一半,退还其他的。

这是因为,和烟草的巨大超额量相比,砂糖的进口量超过国内消费量的数额还是微不足道的。

有的货物与我国制造业者的货物是相互竞争的,因此国家禁止这类货物进口。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它们通过缴纳一定的税也可以进口,并且可以再出口,如丝质精品、法国亚麻布和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只是这些货物的出口是完全没有退税的。因为我们的制造业者,似乎并不愿意奖励这些货物的出口,他们担心这些货物出口之后会与自己的货物竞争。

法国被认为是我国的敌人,因此我们不愿意出售法国商品。我们宁愿放弃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看到他们在我国获得利益。因此所有的法国货物出口,不但不退还旧补助税的一半,而且连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予退还。例如1745年、1763年和1778年进口法国葡萄酒时,每大桶须缴纳二十五镑关税,但在出口时均不予退还。

按照旧补助税附则的第四条规定,所有葡萄酒在出口时的退税额,要大于其进口税的一半。从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对葡萄酒出口进行特殊的奖励。但实际上,葡萄酒关税在出口时只被退还了一部分。虽然与旧补助税同一时期或稍后征收的税种,诸如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三分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以及葡萄酒检验税等都规定在葡萄酒出口时全部退还所缴税额,但是,我们知道,除了附加税和1692年的关税外,其他税种在葡萄酒进口时都需要缴纳现金。这中间巨大的利息损失我们可想而知,所以说葡萄酒出口贸易其实也并不是一种非常有利可图的贸易。再如,1779年和1781年,对所有货物进口时所附加的百分之五的关税,在其出口时允许全部退还的政策,同样适用于葡萄酒;1780年针对葡萄酒特别征收的关税,也允许其出口时全部退还。然而,由于保留的关税税种不仅多而且繁重,因此即使有以上优惠也不能促进葡萄酒的出口。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北美殖民地以外,以上的规定对其他所有允许出口的地区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