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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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论不同国家资本发展的不同(5)

法兰西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无疑更是先于封建法律出现的。事实上,这些权力是伴随着各种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就不说古代的英、法两个王国了,就算是在近代,我们也能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是制度和风俗等原因造成了这些结果的。在二十多前年的苏格兰罗赫巴,有个名叫卡迈伦的绅士,甚至拥有对其民众执行最高刑事裁决的权力,而他其实不过是雅格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也不是治安推事。据说,虽然他没有按照一定的司法仪式来进行审判和裁决,但其判决结果却非常公正。他每年所得的租金,就只有五百镑,我想他当时之所以会承担这种权力,也许只是受当地的治安实情所迫。1745年,他带领着八百个人,参加了斯托亚起义。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绝对不是增强封建领主的权力,而是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封建法律把上等人分成了上自国王、下至领主的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都各有各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领主的全部地租和土地管理权,都由其直接上司支配。最终,国王掌握了各大未成年领主的地租和土地管理权。国王对这些未成年的领主,既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又有监护的义务,还得为他们选择身份相称的结婚对象。这种法律的本意,是加强国王权力、削弱大领主。不过,由于它本身的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是造成社会纷乱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为乡村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统治。当时,政府的权力还是非常小,贵族的权力也仍然像以前一样大。正因为贵族拥有的权力过于强大,政府的权力才被严重削弱了。所以,即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国王的权力也仍然不足以制服大领主,只有任大领主像以前一样横暴。各个贵族之间,仍然会不断地发生战争,有时甚至连国王也经常参战,使得大片乡野都陷入了强取豪夺的骚乱景象之中。

封建法律用尽一切强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领主权力,却被国外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分解了。自从出现了国外商业和制造业之后,大领主所得的土地剩余生产物,就有了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的市场。而且,大领主由此换得的其他物品,也无须与佃农和农奴分享,完全可以由他独享。于是,就出现了“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信条。这一信条,几乎得到了所有主子的认同和遵守。所以,一旦独享全部地租价值的方法被他们发现,他们就不愿意再和别人分享这些价值了,而宁愿用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去换取金刚石钮扣这类毫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他们舍弃的东西,除了这些粮食之外,还有这些粮食给他们带来的权威。金刚石钮扣是由他独享的,而粮食却要与一千人共享,其中的区别极其明显,但也需要有明智的判断才能做出取舍。最终,他们为了满足那一点幼稚而又鄙薄的虚荣心,舍弃了封建法律用尽一切手段都没能分解的权威。

在一个没有国外贸易和精制造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每年的收入是一万镑,那么他消费这一万镑的方法,也许只有养活一千个因为依附于他而对他俯首帖耳的人。但是,在现在的欧洲,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这一万镑的收入,即使不被用于养活二十个人或使唤十多个仆役,也能直接全部消费掉。事实上,这一万镑的收入经常直接被全部消费掉。这种消费,可以间接地维持一些人的生活,可能其维持的人数还跟以前一样多,说不定比以前还要多。可能那些粮食只能换到少量宝物,但采集、制造这些宝物所花的费用,显然更多,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还包括直接雇主的利润。正因为如此,这种宝物的价格才非常昂贵。他直接支付的,是宝物的价格;间接支付的,是维持工人生计的劳动工资,以及提供给雇主的利润。他所支付的这部分间接价值,只占了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一部分,甚至极少占他们全部生活费的十分之一,一般也就占百分之一,有时甚至不足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维持了他们的一部分生活,却没有维持他们的长年生活,所以他们在他面前,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

在存在佃农和门客的时代,大地主用自己的地租来维持这些佃农和门客的生活。等到出现了商人和工匠,总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和以往差不多。不过,由于乡村式的待客方法往往存在很大的浪费,所以现在同量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比以前还要多很多。可是,一旦分别计算这些地租为这些人提供的生活费用,这些地租的贡献就极其微小了。这时,每个商人和工匠的生活费,几乎都是由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顾客提供的,而不再像以前一样只由一个人提供。大地主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由这些商人和工匠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开始逐渐增大,以至于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少,直到没有。同理,一些佃农,也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逐渐被打发走了。

在大力开垦和改良农田的同时,地主不顾裁减佃农引起的怨言,径直把佃农人数减少到了当时所需的最低水平。这么一来,不必要的寄生者就没有了,地主从佃农那里收取的剩余生产物也逐渐增多了。另外,由于制造业为他提供了直接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方法,所以他就独享了这些剩余生产物。于是,他的个人消费就增加了。而个人消费的增加,又加强了他们对现在所得地租能够超过现有土地产出力的期望。但是,要实现这一期望,就要对土地进行进一步的改良。这么一来,佃农就要加大改良费用的投入力度。不过,要是佃农没法在土地租期届满之前收回增加的这部分资本及其利润,他就绝对不会同意地主加租,要不就是要求延长土地租期。由于地主们爱慕虚荣,习惯了铺张浪费,所以最终还是答应了佃农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长期租地权。

佃农只要给付足够的代价,就可以随意耕作土地或退租,他并不是地主的所有物。他和地主之间,是相互平等的金钱利益关系。由于佃农可以随意退租,所以他绝对不会为了给地主提供服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即使是在土地租期延长之后,他也是独立自主的,不用为地主做租约或习惯之外的任何一件事。

既然大领主与佃农和门客相互独立了,那么大领主执行或干涉法律的权力也就跟着消失了,自然无法再扰乱社会治安。这样,就等于他们已经卖掉了他们那由来已久的权利,但他们卖出这种权利的原因,并不是饥饿或是追求成人所应追求的宝石或钻戒,而仅仅是满足儿童式的娱乐。渐渐地,他们就变得跟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平凡商人一样了。于是,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设立了政府。此后,都市和乡村的政治都开始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

下面的这件事好像与上述主题无关,不过有必要在此提一下:在商业国,很少能看到大宗地产能够世世代代相传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在威尔斯、苏格兰高地这些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倒是普遍可见。阿拉伯是一个到处都是贵族的国家,当地有一位鞑靼可汗还写了一本历史书,其中记载的全是有关贵族世系的事迹,这本书还被翻译成了好几种欧洲文字。由此可见,在古代的这些国家,世系家族是普遍可见的。

如果一国富人的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那么富人往往不会独享其收入,反而会仁爱而又热切地希望自己能够养活更多人,甚至企图养活超过他能力限度的人数。但是,当一国富人的大部分收入可以由个人独享时,他往往会没有限制地消费这些收入,以满足他个人那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虚荣心。所以,即使是在严厉禁止挥霍、浪费的商业大国,也很少有能够长期维持富裕的家庭。而商业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同了,即使没有禁止挥霍、浪费的法律,当地也有很多能够长久地维持富裕的家庭。至于鞑靼和阿拉伯这类游牧民族,由于其剩余财产不容易消费,所以根本没必要颁布取缔浪费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