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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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论国家的收入(28)

当政府需要以特定收入担保借款时,在不同的时期,政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被称为预支法,指的是短期抵押的情况下(一年或几年),抵押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能够清偿所借货币的本息;另一种被称为永久付息法,指的是长期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长期年金,并不能偿还本金。

英国政府总是不断根据借款条款来挪用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和麦芽税。具体的操作程序是,英格兰银行首先垫付借款并收取利息,等到税款缴入国库之后,政府再归还给英格兰银行。自革命以来,英格兰银行利息率一直处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八之间。当某一年的税款不能清偿借入的本息时,不足的部分就用下一年的税款来补足。于是,每一年,在那些未作担保的收入进入国库之前,国家就已经将它们提前用完了。国家这种通过支付利息向代理人和经理人借款的行为,就像那些没有计划的浪费者一样,总是在取得收入之前提前付息借款来消费。

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在威廉王和安妮女王的大部分时期还没有现在这么流行。那时,大部分新税都限定在短期内征收,如四、五、六或七年。国家每年的借款就是为了国库的支出,这些借款可以认为是预先挪用这些税收。而税收在限定期内,一般都不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于是只能通过延长收税年限来补足缺额。例如,1697年,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号法令规定,将那些即将到期的各税征收年限延长到1706年8月1日,就是为了弥补税额的不足。这项法令的规定,在当时被称为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当时该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五百一十六万四百五十九镑十四先令九便士半。1701年,因为同样的目的,各种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O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二百零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九镑七先令十一个半便士。1707年,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了1712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三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需要补足的总额,共计九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镑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1708年,除了半额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以及英格兰和苏格兰废除的苏格兰亚麻进口税之外,其他税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征收年限都被延长到了1714年8月1日。

这被称为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九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六镑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1709年,除了吨税、镑税两种旧补助税外,因为相同的目的,这些税的征收年限被延长到1716年8月1日。这被称为第五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九十二万二千零二十九镑六先令。1710年,这些税的征收年限又被延长到1720年8月1日,此被称为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此次基金补足的总额,共计一百二十九万六千九百六十七镑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到1711年时,由于要支付四项预支的本息,这些税和其他一些税被规定为永久持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

在当年,政府曾向南海公司借款共计九百一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镑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还债和弥补税收的不足。这也是当时最大的一次借款。

在这之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征收的赋税,只包括以下三种:一、为支付英格兰银行的贷款利息;二、为支付东印度公司的贷款利息;三、为支付土地银行的贷款利息。其中,当时的土地银行只是在计划中,后来并未实现。那时,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提供的贷款达到了三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个半便士,年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利息共计二十万六千五百零一镑十三先令五便士;东印度公司向政府提供的贷款总共为三百二十万镑,年利息率为百分之一,利息共计十六万镑。

1715年,乔治一世元年第十二号法令规定,为了支付英格兰银行的年利息以及其他年金和债务,那些作为担保的各种税和该法令规定的永久征收的其他税,一起成立一个共同的总基金。并且,乔治一世三年第八号法令和五年第三号法令的规定,使得该基金增大了,并且将之后附加的各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1717年,乔治一世三年第七号法令,又将其他几种税规定为永久性征收。并且它们也构成了一个共同基金,被称为一般基金。该基金所支付的年息,共计七十二万四千八百四十九镑六先令十个半便士。

以上几个法令的规定,造成了两种结果:一是以前是短期预支的大部分税,现在都变成了永久性税收;二是这些税的用途从支付借款本金变为支付利息了。

当政府采用预支方式借款时,它只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就可以在几年内清偿债务。一是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二是在第一次预支尚未清偿之前不进行第二次预支。然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没有对这两点加以注意。它们经常在第一次预支未清偿之前,就开始了第二次或第三次预支;或者在第一次预支时,就对基金造成了过度的负担。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的话,上述法律建立的基金就只能支付借款的利息或者说永久年金,而不可能清偿借款的本息和。正是由于这种无计划预支方式的弊端,政府才转而采取永久付息的方式借款,然而,永久付息的方式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更严重。于是,国家收入的负担,由一定的期间延续到了无限期。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所有情况下,这种新方法借到的款项比旧的预支方法借到的要多。于是,一到国家费用紧张之时,政府就会采用新方法来借款。因为在国家处于急难之时,对于那些直接参与国事的人来说,他们只负责解国家当时之急,对于什么时候能够还清借款,他们认为那是后人的事情了。

后来,安妮女王时期的市场利息率从百分之六降到了百分之五。并且,安妮女王十二年的法令,规定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是百分之五。由上述情况可知,英国大部分的短期税变为了永久性税收,而且这些税款作为了总基金、南海基金和一般基金的构成部分。因此,国家的债权人和私人债权人一样,都必须接受百分之五的利息率。这样,当大部分短期公债变为长期公债时,政府在这种变换之间产生了百分之一的节省费用。也就是说,上述三种基金需要支付的年利息就可以减少六分之一了。于是,在支付了每年担保的借款利息之后,各基金就有一个巨大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以后的减债基金的基础。

1717年,这个巨大余额,共计三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四镑七先令七个半便士。

到1727年,大部分公债的利息率降到了百分之四;1753年,降到了百分之三点五;1757年,又降到了百分之三。于是,上述减债基金的数额也就越来越大了。

虽然说减债基金是为了清偿旧债而设立的,但是它也便利了新债的募集。

实际上,它可以被当成是一种补助金,当国家有急需时,它可以用来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在过去,英国就经常用减债基金来清偿旧债、举借新债。

如前所述,借款有预支和永久付息这两种方法。其实,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两种方法:一是有期年金借款;二是终生年金借款。

威廉国王和安妮女王时期,政府一般都采用有期年金的方式借款,期限或长或短。例如,1693年,议会的一个法案规定,以百分之十四的年金借款一百万镑,用十六年来偿还,每年还十四万镑的年金(利息)。1691年,议会曾经有一个法案规定,以终生年金方式借款一百万镑,现在来看其实是非常有利于债权人的,不过当时并没有完全借足款项。第二年,议会便采取了措施将余额全部借足了。例如,规定了百分之十四的终生年金七年收回本金的借款条件。

1695年,法令又规定允许所有购买此项年金的人,向财政部以百分之六十三的价格换取十九六年为期的年金。也就是说,六十三镑就购买了百分之十四的终生年金与百分之十四的九十六年年金之间的差额。虽然购买条件很优惠,但由于当时政府地位不稳定,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去购买。安妮女王在位期间,政府曾经多次借款,分别采用了终生年金、三十二年期、八十九年期、九十八年期以及九十九年期的有期年金的方式。1719年,持有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享受到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将其年金折换为十一年半年金的南海公司股份;二是政府拖欠的未付金额可以折价为等价的南海公司股份。1720年,其他期间长短不一的有期年金,基本上被聚合到一起,构成了一个基金。在当时,政府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共计六十六万六千八百二十一镑八先令三个半便士。到1777年1月5日为止,政府未募集的余额只有十三万六千四百五十三镑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和1755年发生的那两次战争时期,政府很少采用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款。而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年金的货币价值和永久年金基本上一样,因此也能像永久年金一样借入相同数额的款项。我们知道,那些为家庭理财且深谋远虑的人是购买公债的主要人群,但是,他们在购买公债时,绝对不愿意购买那些不断减值的公债。因此,虽然长期年金和永久性年金的内在价值差不多,但由于前者容易减值,因此没有多少人愿意购买。新债的原始债权人总是想要早点出售自己认购的公债。由于永久年金由议会来偿还,其价值一直保持不变,因而相对于长期年金,它更便于转让。因此,在认购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人们大都愿意购买永久年金,而非长期年金。在上述的两次战争期间,新债的原始债权人不仅可以获得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的利息,还可以获得一种额外的奖金。

对于如何授予终生年金,政府曾经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个别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一是对一群人终生授予年金的方法。在法国,由于第二种方法是顿廷发明的,因此其被称为顿廷法。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受领年金的个人死亡,那么国家收入也就减轻了这一部分的负担。而如果按照顿廷法,只有等到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之后,国家收入这部分负担才得以解除。

那一群人,有时是二十个甚至三十个,其中后死者继承先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继承所有人的年金。在用同一收入作为抵押借款的情况下,由于顿廷法中生者可以继承所有的年金,在金额相等时,它比单个人能够获得的年金有更大的价值,因此采用顿廷法比采用第一种方法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正因为每个人都很相信自己的运气,所以彩票生意应运而生。也正是这种自信的心理,顿廷年金的出售价格一般比其实际价值要高。我们知道,政府一般会选择能够借到最多钱的方法,而不是选择能够最快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方法。因此,当一国政府采用年金的方式借款时,它一般采用的都是顿廷法。

在法国,终生年金构成的公债比英国要多得多。根据1764年波尔多议院向国王提出的备忘录记载,法国的全部公债共计二十四亿利弗,其中以终生年金借入的大约有三亿利弗,占了公债总额的八分之一。据估计,这项年金每年共三千万利弗,几乎是全部公债利息(一亿二千万利弗)的四分之一。虽然这种计算可能不太正确,但一个国家重要机关估计的数值应该和真实情况相差不远。英、法两国借债方法上的差异,不是因为两国政府对于解除国家负担的意愿程度不同,而是因为出借人的利益不同。

大家都知道,英国政府所在地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基本上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而商人提供贷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商业资本。因此,如果出售新债的债券不能获得一定利润的话,他就不会贷款给政府了。然而,当他贷款所获得的是终生年金而不是永久年金而时,无论终生年金是他自己还是他人的,这种年金在转售时,都很难获得较高的利润。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比,购买和自己年龄、健康状态差不多的他人终生年金时,无论是谁都不愿意出相同的价格。因此,当人们出卖自己的终生年金时,多少会有一点损失。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第三人的终生年金,无论对买者还是卖者,价值都是一样的。但由于这种第三人年金的真实价值在获得年金之时就已经开始减少了,并在其存续期内一直在减少。因此,终生年金很难像永久性年金那样便于转让。

相对来说,法国政府所在地不是大的商业都市。在那里,并不都是商人向政府提供贷款。当政府经费紧张时,一般是向那些和财政有关系的人借款,诸如赋税包征者、赋税征收人员、宫廷银行家等。虽然这些人身份低微,但他们因为有钱,所以也很高傲。他们宁愿过单身生活,也不屑和同等身份甚至身份更高的妇人结婚。他们自己没有家庭,平日也不愿意和亲戚来往。对他们来说,只求自己安度一生、财产够用就行了。并且,在法国,那些不爱结婚或其生活状况不宜结婚的富人比英国多。对于这些不用为后人着想的单身汉,用财产换取一种长期收入是最好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