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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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论国家的收入(26)

第一,即使安排得很合适,该税的征收也需要很多的税关和收税人员。人民缴纳的一部分税无疑将负担他们的薪水和津贴。不可否认,英国的这种费用,相对于其他多数国家都较轻。以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税收年度为例,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税总收入,共计五百五十万七千三百零八镑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其中花费了百分之五点五的费用,然而,在扣除出口奖励金和再出口退税之后,这项总收入缩减到了五百万镑以下。不过,盐税作为一种国产税,由于管理方法不同,从而其征收费用要大得多。再如关税,其纯收入不到二百五十万镑,然而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其他费用就超过了百分之十。无论哪里的海关人员,其津贴都是多于薪水的,有时甚至是薪水的两三倍。因此,如果海关人员薪水和其他费用超过了关税纯收入的百分之十,那么征收该税的全部费用总计可能超过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国产税的征收人员没有任何津贴;且其管理机构为新设,因而没有海关那么腐败。因此,如果现在将麦芽税和麦芽酒税变为只征收麦芽税,那么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将节约四万镑以上;如果关税按照国产税的征收方法且只对少数货物征收,那么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也可能节省很多。

第二,该税必然会阻碍某部门的产业。因为被税商品因此价格上涨,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妨碍了消费及其生产。如果该商品是国产商品,那么生产和制造该商品使用的劳动就会减少;如果该商品是外国商品,那么,由于其价格因税上涨,国产的同类商品就能在国内市场获得利益,从而使大部分国内产业都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虽然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将受到鼓励,但所有其他部门的产业都将受到损害。例如在伯明翰,外国葡萄酒越贵,制造业者购买葡萄酒的那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越便宜。对他来说,这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值相对于以前减少了,那么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动力也就减少了。也就是说,一国消费者购买的他国剩余生产物价格越贵,他们卖掉的自己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也就越便宜,从而促使他们去增产那一部分生产物的动力也就减少了。因此,对所有消费品征税,会使生产性劳动量降低到自然程度(无税时)以下。当消费品是国产品时,被税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当消费品是外国商品时,外国商品购买的那部分国内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除此之外,那种税经常会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其转向一个通常来说比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活动常常会导致财产的没收和其他惩罚。虽然走私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当加重惩罚,但他并没有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法将所有大自然未视为犯罪的行为也不认定为犯罪的话,他应当是一个良好市民。在那些腐败、任意支出、滥费公币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常常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因此,如果能有安全容易的走私机会,并且不会触犯伪誓罪,那么很多人都会进行走私。那些假装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虑的人,其实明明就是在奖励别人去做违反财政法规或者伪誓的事,于是,他们在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伪善的人。由于公众对走私活动的宽容,走私者便经常受到鼓舞,继续从事着这种活动。当税收法律要对其进行处罚时,他常常想通过武力来保护自己的所谓正当财产。最开始,他可能只是粗心,但到了后来,应该说他是大胆地触犯法律了。当走私者没落后,他之前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从而去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这样,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以前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会减少。

第四,该税的施行使得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不得不因为常常受到收税人员的烦扰而感到某种压迫。我在前面说过,虽然说这种烦扰不是费用,但人们一般为了摆脱烦扰总是愿意支付费用,因此,烦扰和费用也就差不多了。国产税在这一点比关税还让人烦扰,虽然其设定目的的效果比较好。这是因为,征收关税时,如果商人进口课税商品时已经支付了关税,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将不会受到海关人员的烦扰。但征收国产税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商人常常要受到收税人员的不断访问和检查。虽然有人说国产税征收人员的表现其实比海关人员要好,但是,相对于关税来说,人们更讨厌国产税。一些秘密从事走私的商人由于常常受到国产税征收人员的阻碍,因此常常嘲讽国产税征收人员冷酷。

然而,只要有消费品税,就可能免除这种对人民带来的不便。虽然英国有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但与其他邻国相比,英国的各种制度可以说还是比较优良的,这种不便恐怕也是比较小的。

有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的利润征税,于是商人每卖出一次货物,就进行一次征税。他们还认为,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征收税,那么,也应该对那些中间商人的利润征税。例如西班牙的消费税就是这样。这种税,对每次出卖所有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征收,最开始征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四,再到目前的百分之六。征收这种税需要特别多的收税人员,因为不仅要观察货物由一地转向另一地,还要观察货物由一个店铺转向另一个店铺。可以说,遭受征税人员烦扰的人,不仅包括经营某几种特定货物的商人,还包括所有的农民、制造业者等。实行这种税的国家,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适应于邻近的消费,而不能为远方生产。乌斯塔里斯认为,正是因为这种税导致了西班牙制造业的衰落。其实,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是因为此税造成的,因为它也对土地原生产物征税。那不勒斯王国也有类似的税,如对所有契约价值、所有买卖契约价值征收百分之三。但相对于西班牙,那不勒斯的税并没有那么大的破坏性。首先,这两种税都是很轻的,并且该国大部分城市和教区还允许以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缴纳。而城市教区征收赔偿金的方法则只需遵守不妨碍该地的商业的原则即可。

联合王国施行的统一征税制度(有少数不重要的例外),基本上使全国内地的商业和沿海贸易都实现了自由。大部分对内贸易的货物,可以不需要许可证、通行证,且不会受到征税人员的烦扰,可以自由地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虽然有一些例外,但那些都是无关紧要的。沿海运送货物,虽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运输许可证,但它们基本上是免税的,除了煤炭。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其国内就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佳市场,因此英国统一的税制所产生的国内贸易的自由,应该说是其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爱尔兰和各殖民地也有这种自由的话,那么我们伟大的帝国应当说会更繁荣吧。

法国各地方施行的税法,需要在国家边界和各省边界处安排很多的征税人员,以对某种货物征税或防止其出口。这样,其国内商业不免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有一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盐税的缴纳,有些省则完全免除盐税的缴纳;大部分地区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而一些省没有烟草专卖。各省对类似于英国国产税的税,征收情况不同。有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有些采取包税制度的省或其他地方,则只对特定城市和地区征收此税。对与我国关税类似的税的征收,将法国分为了三大部分:一是适用1664年税法的五大包税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和大部分内地各省;二是适用1667年税法的外疆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各省;三是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它们可以和外国自由贸易,并且其余外国贸易所享受的关税待遇也适用于在与其他各省贸易时。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区和邓扣克、贝昂那、马赛三市都是这种。之所以称为五大包税区各省,是因为以前的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有其特定承包的对象,目前各部门已经统一了。五大包税区各省和外疆各省,都有许多的地方税,并且那些税的征收被限定在特定城市或地区。

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例如马赛市,也有一些地方税。因此,可想而知这各种复杂的税将需要很多的收税人员,并将一定程度地阻碍国内商业的发展。

葡萄酒贸易在法国被认为仅次于谷物贸易,因此除了这些复杂的税所施加的一般约束外,大部分省还施加了很多特殊约束。这是因为,某特定省区的葡萄园相对于其他省享受了特别的优惠。那些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各省,就成为了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它们拥有广泛的市场,促使他们不断地采用良好的方法进行葡萄的栽培和葡萄酒的调制。

不仅是法国,还有其他国家也同样有这种复杂的税制。例如米兰公国,分为六省对于一些种类的消费品都有特别的征税制度。就连很小的帕马公爵领土,其三四省也各有不同的征税制度。在这些不合理的制度之下,这些国家如果不是因为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可能早就成为最贫穷的国家了。

消费品税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政府征收,即由政府任命收税人员,他们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着税收的变动而变动;一是政府规定一定的额数,让包税者征收,这时包税者自行任命征收人员,受包收者监督,直接对包收者负责,但是他们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进行征收。这种包税制度应当说绝不可能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因为包税者除了从税额中补偿自己垫付规定税额、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征收费用外,还要获得与他所冒危险和困难以及处理这项事务的知识相应的利润。如果政府设置一个类似包税者的管理机构自己直接监督,那么这笔巨额的利润就可以节省下来了。但由于承包国家的任何大项税收,不但必须要有大资本或大信用,而且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这种包税工作也就被局限在少数人那里。这些少数人明白,只要他们彼此团结,就能对自己更有利,因此他们不互相竞争,反而成为合作者,于是在包税竞标时,他们所出价格比真实价值要低得多。在那些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者一般都是极其富裕的人。仅是由于富有,他们就已遭到一般人的厌恶;而他们虚荣和炫耀就更加使人厌恶了。

对包税者来说,那些惩罚逃税者的法律永远都不会过于严苛。因为纳税人不是他们的人民,包税者根本就不会怜悯他们,因此,即使纳税人在缴税的次日破产,他们也毫不关心。在国家的非常时期,君主非常关心收入的时候,包税者就会趁机诉苦说,如果不将法律变得更严厉,那么他们连平常的税额也交不出来。这时,君主也会答应他们,于是包税制也就越来越严苛了。所以,在那些国家收入采取包税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为严酷的;而在那些君主直接监督税款征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温和的。因为即使君主再愚昧,他们也比包税者更关心人民的生活。因此,他们明白,国家的持久伟大与人民的繁荣是分不开的。而包税者们的富裕却常常带来人民的衰弱。

虽然要提供一定的税额,但包税者却从中取得了一种征税的权利,而且享有了对课税商品的垄断权。法国的烟草税和盐税,就是以包税方法进行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包税者其实获得了两个利润,一个是包税者付出的利润,如前所述;一个是垄断权的利润。且后者比前者更大。烟草作为一种奢侈品,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买与不买;然而盐是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购买一定数量。如果他不在包税者那里购买,就只能向走私者购买。烟草税和盐税的繁重使得走私的诱惑极大;但由于法律的严苛和征税人员的提防,想走私的人都有破产的风险。由于走私盐和烟草,每年有数百人进监狱,还有很多人被判处死刑。这种税征收的收入很大,如1767年,烟草税额是二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盐税额是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利弗。这两项税的包征,从1768年起持续六年。可以说,只有那些重君主收入而轻民生疾苦的人才会同意这种征税的方式。在其他国家,例如意大利大部分地区,以及奥地利和普鲁士,对于盐税和烟草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这样的方法。

法国国王大部分的实际收入有八个来源,那就是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对于最后五项,各省几乎都是采用包征方式;对于前三项,各地都由政府直接监督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照收取的比例来说,前三项实际归入国库的比后五项还要多,因为后五项在管理上需要更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