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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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论国家的收入(21)

另外,对特定营业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并不会影响货币利息。因为,一个人通过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时,对于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征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多;而对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无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少。如果一国政府想要按正确的比例,对各用途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那么很多情况下,税额都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例如,法国的二十分之一税和英格兰的土地税一样,是对土地、房屋和资本利润进行征税。虽然说法国对资本征税不是很重,但相对于英格兰对资本按照土地税的方式征税的做法,法国的方式似乎更好一些,因为很多情况下,税收的收入都由货币利息来承担。在法国,人们都喜欢把钱投资在一种永久年金上。当债务人有钱时可以随时偿还本金,但债权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偿还。这种二十分之一税对所有的年金进行征税,但并没有提高这些年金的利息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本上的税

对人们拥有的财产进行征税,虽然会从其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收入,但其目的绝对不是要减少财产的价值。但当财产转移时,如由一人手中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这时对财产征税,就必然会减少其一部分的资本价值。

当财产转移(由一人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时,如土地、房屋,财产的转移总是公开的。因此,国家可以对其直接征税。然而,对于人们之间因借贷关系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一般都不是公开的,并且秘密的状态有时能维持很长时间。因此,国家不可能对这种秘密的财产转移进行直接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一般都采用以下两种间接的方法:一是设立一种债务契约,即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写在支付了一定印花税的纸或羊皮纸上,否则转移无效;二是规定相互接受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登记在一个公开或不公开的册子上,并缴纳一定的登记税,否则财产转移也无效。其实,有一些可以直接征税的财产转移,也采用了上述印花税或登记税的手段。例如,生者继承死者财产的有关证件,一人将不动产转移给他人的有关证件等。

古代罗马,奥古斯塔斯制定的二十取一的遗产税,就是对生者继承死者财产时征收的赋税。第昂·卡西厄斯曾经对这种税进行过详细的描述。他说,这种税虽然是针对所有由死亡引起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如果财产的接受者是死者最亲的亲属或者穷人时,就可以免除对他们征税。

在荷兰,也有类似的继承税。所谓继承税,是指所有继承人按照与死者的亲疏程度,对继承的全部价值征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遗赠关系也有相同的赋税。例如,夫妻之间遗赠,对遗赠的财产征税十五分之一。在直系继承中,如果是长辈对晚辈的继承,则需要对继承的遗产纳税二十分之一;如果是晚辈对长辈的继承,则一般都免税。因为,长辈去世对生前与其居住的子女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还会减少他们的收入。例如,父亲去世了,那么他的劳动力、生前的官职、某些终生年金都要随之消失,如果还要对一部分遗产征税的话,对其子女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不过,罗马法上有“解放了的子女”之说,苏格兰法上也有“分家的子女”之说,就是指那些已经分有财产、成家立业、独立于父亲,并且自己有独立财产来源的子女。在继承的情况下,这些子女和前述子女是不一样的。这时,父亲的遗产能分多少,那么他们的财产也就能增加多少。因此,和其他赋税一样,对他们这种遗产继承进行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在封建时期,法律规定:无论是生者继承死者的土地,还是人们之间进行的土地转移,都需要缴税。这种税可以称为遗产税。从以前到现在,遗产税都为欧洲各国国王提供了大量收入。例如,对于那些继承邑地的人,在继承时必须缴纳一年的地租作为税款。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在他成年之前,国王可以收取邑地的所有地租,并且国王只需要抚养该未成年人至成年,同时交给寡妇部分应得的遗产即可。当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必须向国王缴纳一种交代税,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就现在的法令来说,如果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大地产上的债务就可以解除,从而也能恢复家族往日的繁荣。但当时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果继承人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出现的结果只可能是土地的荒芜,而不是债务的解除。

并且,那时的法令规定,未经领主同意邑地保有者不得擅自转让邑地。而一般来说,支付一笔金钱就可以取得领主的同意。最开始,这笔金钱的数额是随意的;后来,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一部分的土地价格。在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废除了其他的封建惯例,但仍然保留着土地转让税,使其继续为君主提供收入。例如,在伯尔尼联邦,土地转让税的税率非常高;当土地是贵族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六分之一;当土地是平民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转让税则不是很普遍,只是限定在一定的地区。但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到其他地方居住而转让土地时,则对其转让价格征收十分之一的税。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土地转让征税,有的则只对那些按一定条件保有的土地转让进行征税。但无论怎么样,这种土地转让税都是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财产的转让税,也可以采取印花税或登记税的间接征税形式。税额既可以和转让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以不成比例。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而是由依据转让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税额的多少。最高金额的借据,一般只需缴纳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税。

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或羊皮纸需缴纳六镑。这种高税的征收,不是以转移物价值高低为标准的,而是以国王的敕许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的规定为依据。

英国并没有契约或文件的登记税。而只有官员管理这些册子的手续费而已。这些手续费,一般都不会超过该管理者劳动的适当报酬。而对于君主来说,他在该项手续费上不会获得任何收入。

荷兰同时存在着印花税和登记税。这两种税,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按照这种标准征收。例如,在荷兰,所有的遗嘱都必须用印花纸(要缴纳印花税的纸)来书写。纸的价格和转移的财产价值成一定比例。印花纸的种类,从三便士一张或三斯泰弗一张,到三百佛洛林(相当于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不等。如果所用的印花纸的价格低于应用的印花纸的价格,那么继承的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其实,这项税可以说是对遗产税之外的征税。所有的票据、借据等,除汇票和一些商用票据外,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印花税的数额不会受转移财产价值的影响。所有的房屋、土地的转让以及抵押合同,都需要进行登记。在这些项目进行登记时,需要按转让物或抵押物的价格征收百分之二点五的登记税。这种登记税的征收,还包括载重二百吨以上无论是否有甲板的船舶。这种规定的原因,可能也是将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另外,按照法庭的命令转让的动产,同样需要缴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法国和荷兰一样,也同时存在印花税和登记税。印花税,作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由实施该税各州的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进行征收。登记税,作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员进行征收。

虽然说印花税和登记税的征收方法是最近才发明的,但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和登记税都已经普遍流行于欧洲。一个政府总是能够很快地向其他政府学习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尤其是那些搜刮人民收入的政策,它会学得更快。

遗产税,最终都直接由接受财产的人来负担;土地转让税,最终却完全由卖者来负担。这是因为,对于土地的卖者来说,他们往往是逼不得已才出卖土地的,因而必然要求他人接受他期望的价格;而对于买者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迫切,所以只愿意支付他想支付的价格。买者一般把土地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来计算。如果必须支付的赋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买价就越低。所以,最后这种税一般都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负担。在不出卖地皮的情况下,对于新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买者来负担。因为建筑家总要获取利润,如果他不能获得利润,他就会放弃这种职业。因此,即使是他垫付了税额,最后买者在价款中也会自然地偿还他。而对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卖者来负担,原因和土地转让是一样的。那就是,卖者有出卖的必要,或者出卖对他有利。每年的新房屋的转让数量,一般都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如果需求不能为建筑家提供利润的话,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事业。与此相反,每年的旧房屋的转让数量,则是由偶然事件决定的,和社会需求没什么关系。例如,如果一个商业城市有两三件大破产发生,那么就会有很多房屋需要被出卖,并且都能够以预期的价格出卖。

对于地皮的转让税,一般也由卖者来负担,理由和土地转让一样。借贷契约的印花税和登记税,事实上都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诉讼所发生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则由诉讼者来负担。对于原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会一定程度地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因为为了争取某种财产花费的费用越多,该财产到手后的纯价值就会越少。

如果对各种财产转让税的征收减少了财产的资本价值,自然就会减少该财产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能力。一般来说,人民的资本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君主的收入则大多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这种转让税,其实就是以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的收入,因此,总的来说是对国家经济不利的。

即使是按照转移物的价值来征收这种税,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等价的财产转让的次数并不相同。而那些不按价值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却更不公平。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下,这种税都是确定的。虽然有时会由一些无力负担的人来负担,但支付的期限总是会便利纳税人。另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也非常少。因此,除了纳税本身性质造成的不便外,这种税不会带来其他任何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不怎么反对印花税,却对登记税怨声载道。这是因为收税人总是以各种借口去任意勒索人民。在那些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上,基本上表达的都是反对登记税的内容。但似乎不确定性并不是这种税的内在性质。如果产生这种不公平一定有某种原因的话,那就是征税法规用语的不明确性,和该税的性质无关。

抵押契约和所有不动产权利的注册登记,给债权人和买者都带来了很大的保障,因此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契据的注册登记,不仅无益于人民大众,还对个人造成了不便。因为,大家都认为不应当存在那种保守秘密的股据;个人的信用安全,不应当完全信赖正直和良心的纳税那种薄弱的保障。然而,当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的收入来源时,无论是否应当登记注册的契据,都被要求注册。于是注册机关也就不断地增加。此外,法国还有各种秘密的注册簿。可以说,这些弊端虽然不是登记税的结果,但也是它自然发展的结果。

在英格兰,对于纸牌、骰子、新闻纸和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实际上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都由使用或消费上述物品的人来负担。对于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零售执照税,虽然本来是对零售者的利润征收的,但最后也还是由消费者来负担。虽然这种税也被称为印花税,并且和上述财产转移的印花税一样,是由同一收税人员采取相同的征收方法来征收的,但就两者的性质来说,则是完全不同的,并且由完全不同的收入来负担。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在本书的第一篇我就描述过: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低级劳动者的劳动工资。

劳动需要的增减与否,或者人口的增减与否,决定着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是否充裕。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数量,即他们每年对生活资料的购买力。当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时,向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工资,使其稍微超过应纳的税额。假设某一地方的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决定了当地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为每周十先令;劳动工资税每镑征收四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在缴纳了工资税以后,仍然应当获得每周十先令来购买生活资料。然而,纳税之后,还要使劳动者获得这个工资数额,就会立即提高该地劳动的价格。不仅可能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可能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也就是说,为了支付那五分之一的工资税,他的工资就必须提高四分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工资税率是多少,工资都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或者是比税率更高的比例增高。当税率是十分之一时,劳动工资会提高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