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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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论国家的收入(20)

其实,每个国家都会小心回避调查个人财产的事情。因此,国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征税。例如在汉堡,人民对其所有财产都必须向政府缴纳百分之零点二五的税。而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是资本,因此这项税相当于一种资本税。在那里,每个人都是自己评定应当缴入国库的税额。他们在长官面前,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归入国库,并发誓那是他所有财产的百分之零点二五。他不需要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任何人也不得进行查问。这种纳税方式,一般都是很忠实的。因为小共和国的人民,总是完全相信长官,相信赋税是为了维持国家的必要,并且这些税也将真正地维持国家的需要。

采用这种良心纳税的方式的,不仅仅只有汉堡人民。例如,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由于经常遭遇暴风和洪水灾害,该国经常需要临时筹备紧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聚集在一起,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数额纳税。

据说,久里奇的情况也是如此。那里的法律规定,国家遇有急需时,每个人应按照收入比例纳税,人人负有发誓报告其财产数额的义务。而当地的行政部门从未怀疑人民会有欺瞒。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该国法律规定,所有市民都应当发誓每三个月缴纳一定税款。所有商人甚至旅舍主人,都必须亲自登记自己在领土内外销售的货物,每三个月月末,他们就把数额清单交给国库官员。没有人会怀疑国库收入会被人侵吞。

在瑞士各联邦中,要求各市民公开宣布财产数额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但是,在汉堡,那就非常困难了。尤其是那些从事风险贸易的商人,最害怕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做会破坏他的信用,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过,对于一些质朴节约的人民来说,他们则根本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

另外,在荷兰,奥伦治公爵就职总督后,法律规定对全体市民的财产征收百分之二或五十取一税。并采取与汉堡相同的征收方法。一般来说,人们都会很诚实地纳税。因为大家对刚建立的新政府,都有极大的信任感;更何况这种税只征收一次,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急需。当时,荷兰的市场利息率一般在百分之三以下,对一般资本收入征税百分之二,就是说每镑要纳税十三先令四便士。在国家非常危急的情况下,人民基于爱国热情,一般都会选择放弃这部分资本。但如果这种重税长期实行的话,人们最后也会无力支援国家。

在英格兰,按照土地税法案征收的资本税是和资本额成一定比例的。但国家并不想减少资本量,因此按照地租税的比例,资本税的征收就得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了。并且,当地租税为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四先令。汉堡、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征收的轻税,也都是打算向资本利息征收的,而不是向资本征收。不过,在荷兰,这种税是向资本征收的。

特定营业利润税

资本有时用于特殊商业部门,有时用于农业。有的国家对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例如,在英格兰,对小贩商人和行商、出租马车以及酒店主取得零售执照所征收的税,就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征税。就在前不久的战争时期,有人提议对店铺征收类似的税。战争开始之后,有人认为战争保护了本国的商业,因此战争费用应当由获利的商人来负担。

但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征税,最后并不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来负担。因为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超额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商人所获得的一般都低于这种超额利润。消费者最后在自己购买的物品上,负担了商人垫付的税额。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将价格提得更高。

当这种税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该税不会对商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其最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当该税不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虽然该税最后还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它有利于大商人,对小商人则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每辆出租马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五先令;每辆出租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十先令,这种税是与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的,由车辆所有者垫付。因此,该税无论是对大商人还是小商人,都不会造成损害。酒店主领取麦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二十先令;领取火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四十先令;领取葡萄酒的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零售酒店也进行所谓的“平等”征税,因此,对大的营业者来说有利,而对小的营业者来说显然不利。

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容易在货物价格中收取垫付的税款。但总的来说,该税的税率较轻,即使有一些不公平,对于纳税人来说也不是很重要。并且,很多人都认为,对那些到处存在的小麦酒店加以一定的管理限制也是恰当的。然而对店铺征税,采取的方式是不论店铺大小一律平等对待。因为,除非采取调查的方式,否则无法弄清每个店铺的营业范围。而如前所述,调查总是令人们深恶痛绝的。当店铺税很重时,小商人会感到很困难而无法经营下去,最后所有零售业都将并入大商人的手中。由于缺乏小商人的竞争,大商人便拥有了经营上的垄断权。他们会和其他垄断者一样联合起来,将利润提高到超过纳税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负担了店铺税,还要负担一笔费来填补店主的利润。正是由于上述不利的影响,1759年的补助税便代替了这种税。

法兰西有一种叫作个人贡税的赋税。该税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征收的,而且可以说,该税恐怕是这类税种征收得最重的了。欧洲所有的地方,都实行这种税。欧洲封建政府统治时期的君主,由于受到各种压力,只好答应只对一般人民征税。在国家发生特别情形急需费用时,大领主们都愿意提供帮助。但是他们并不愿意成为永久的纳税人,而君主也没有能力强迫他们成为永久的纳税人。最开始,欧洲土地的大部分占有者,都是农奴。后来,他们都逐渐被解放,并且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有地产。他们在国王或者大领主的统治下,以奴隶的身份保有地产,就像英格兰当时根据政府登记簿享有土地的人一样。领主手下其他没有地产保有权的人,可以以一定年限租得其占有的土地,这样他们就不用依附领主了。当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不断繁荣和独立时,不免心生嫉妒,当然非常同意君主对他们征税的提议。在一些国家,政府只对那些以贱奴身份保有的土地征税;这时,这种税就是一种不动产贡税。例如沙廷尼阿的土地税,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征税区、亚琛和康顿选举区,以及法国其他一些地区征收的贡税都是这一类。而在其他各国,政府是对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的利润进行征税,而不管土地的保有情况怎么样。这时,这种税就是个人贡税。例如,法国选举区各州,征收的税就是这一类。虽然不动产贡税只针对国家一部分土地征收而不太公平,但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独断专行的事情。而个人贡税是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征税,这些利润的计算不可能精确,因此往往会出现专断和不公的现象。

目前(1775年),法国实行的个人贡税,每年对选举区的二十个征税区征收的数额,共计四千一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个税额的比例,是由枢密院收到各州收获的程度和它们的纳税能力报告所决定的,因而每年都有所不同。每个征税区被分成一些选举区,各选举区按照上述报告确定的比例分担税额,因此其分担的总额每年也有所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枢密院想要做到尽善尽美,也不可能确定当年度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和其应负担的税额比例。因为,一些无知和误报,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的枢密院的判断。同时,一个教区对所有选举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以及每个人对所属教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会随着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前者由选举区的收税人员判断;后者由教区的收税人员判断。但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要受州长的指示和影响。听说,或者由于无知和误报,或者由于党派之争或个人恩怨,这些收税人员常常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当然,在税额评定之前,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自己要交纳多少税。即使在税额评定之后,他也不能准确知道这个数额。当对一个应免税的人征税或者对一个人的征税超过了其应交的数额时,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教区就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同样,当纳税人破产或无力支付应缴税额时,收税人员应当垫付税额,而为了弥补收税人员的损失,教区也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如果收税人员自己破产了,那么他所在的教区要受到选举区总收税员的控诉。由于这种控诉非常麻烦,因此总收税员一般是先任意选择选举区的五六个富人,由他们先行垫付收税员未支付的数额,然后总收税员再向整个教区追偿。这种追偿,其实就是在特定年度的贡税以外额外征收赋税。

一般来说,如果对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征税,商人们就会格外注意自己的供货量,使其不超过自己的可销售量,并且使获得的利润足以补偿税额的支付。有时,他们会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供给。于是,国内市场上货物的价格上涨,最后就由购买货物的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利润税了。

然而,如果一种税是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进行征收的,那么农民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后,不会得到任何利润。这是因为,每个农民都需要对自己占有的那部分土地支付地租。一定的资本额对于适当耕作土地来说非常必要。一旦他撤出了一部分必要的资本,他支付地租或赋税的能力就会降低。为了缴纳赋税,他必须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从而提高市场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缴纳这种赋税,农民并不能通过减少供给提高货物价格,将税收转移到消费者那里。但是,和其他经营者一样,农民也要求一定的利润,不然他早就不会从事这种行业了。而在负担赋税后他要获得一定的利润,唯一的办法就是减少对地主的地租。所以说,农民需要缴纳的赋税越多,他向地主提供的地租就会越少。尤其在租约未满之前,对农民征收这种赋税必然会使他们陷入绝境甚至破产。不过,当租约续期时,这种赋税也就转移到了地主身上。

一般来说,在实行个人贡税的国家,农民的纳税额与他投在耕作上的资本成一定的比例。正是因为这样,农民们为了减少税额,常常不使用那些好马好牛,而尽量使用一些没有价值的农具来进行耕作。他们总是不信任收税人员,认为他们可能会故意征收重税,于是农民们总是装得自己很无力支付税款。其实,他们采用这样的策略,可以说根本没有很好地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因为,减少生产物给他带来的损失,极有可能大于他为减少赋税所节约的费用。由于恶劣的耕作,市场上的供给减少,货物价格就会稍微上涨。然而,货物价格的上涨很可能都不够弥补他们减少生产物所带来的损失,就更别提向地主交地租了。

这样的耕作情况,可以说无论是对国家、农民还是地主,都是没有好处的。所以说,在很多方面,个人贡税都是有害于耕作,从而有害于国家收入的增长的。

在北美南部各州和西印度群岛,政府每年对每个黑奴征收一种人头税。实际上,这种税就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的征收。由于大部分耕作者既是农民又是地主,因此这种税最后是由地主来负担的。以前,欧洲各地都曾实行对农奴按人头进行征税,现在的俄罗斯帝国还在继续实行这种税。现在的人,常常认为人头税是对奴隶征收的税。但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不是奴隶的象征,而是自由的象征。因为,一个人纳税了,就表明他隶属于政府。既然他有财产纳税,就说明他自己不是主人的财产。针对奴隶的人头税,和针对自由人的人头税,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名称都叫人头税。首先,后者由纳税人自己缴纳税额,而前者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来缴纳;其次,后者完全是任意征收的或者不公平的,有时甚至既任意又不公。然而,前者由于奴隶价值的不同,虽然很多方面不公平,但它从来都不是任意的。因为奴隶主知道他拥有的奴隶数量,也就明确了自己应缴纳的税额。

在荷兰,仆役税是对人们雇佣男女仆人的开支进行征税,而不是对使用的资本征税,有些类似于消费税。最近,英国对于每个男仆征税二十一先令的做法就是在效仿荷兰。这种税对中产阶级来说,负担最重。这是因为,那些年收入过百镑的人,会雇用一个男仆;但那些年收入过万镑的人,绝对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可能只雇用一个。因此,收入少的和收入多的人要承担一样的赋税。不过,这种税对穷人倒没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