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关于奖金。
1.奖金的核定程序。
(1)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3)人事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4)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五条关于工龄工资。
1.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六条其他注意事项。
1.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公司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公司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被公司聘为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
6.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七条适用范围: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八条工资模式:简单等级工资制。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九条人事部需会同行政部、财务部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退休工资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退休后根据公司退休退职管理办法发放员工退休工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考虑物体上涨因素,定期或不定期调整物价补助金。
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月支薪日为××日。
第二十四条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
第二十七条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二、福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三条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条避免公司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
福利对象
第五条公司福利对象。
1.正式在职员工;
2.非正式员工;
3.离退休员工。
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
福利项目
第六条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
2.病假;
3.事假;
4.婚假;
5.丧假;
6.探亲假;
7.计划生育假(产假);
8.公假;
9.年假;
10.工伤假。
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
第七条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
第八条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
1.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2.书报费补贴;
3.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
4.洗理费补贴;
5.交通补贴;
6.生活物价补贴;
7.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
8.服装费补贴;
9.节假日补贴;
10.年假补贴。
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九条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
1.医疗保险;
2.失业救济保险;
3.养老保险;
4.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
5.员工家庭财产保险。
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
第十条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一条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第三条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第五条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执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第六条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联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第七条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小组完成任务。
四、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扣除。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不包括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包括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几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五、员工津贴管理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①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①租借房屋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每月津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