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双休、长假、旅游已是我们的生活常用语;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和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一日游”也要签订旅游合同。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实践中,大多旅游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有利于旅行社责任的免除。加之作为格式合同的旅游合同,其订立并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的过程,绝大多数旅游者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过程,致使旅游者在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其次,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后不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也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二)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由于导游人员的收人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而只有少数较大规模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的工资,带团津贴也只有部分旅行社发放,因此,不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使“回扣”成了困扰旅游业的顽疾。导游为保证收入只能依赖回扣;旅游经营者为与导游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争相给导游高额回扣;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产出,又不得不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
(三)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部分旅游公司下设的门市部(经营部)以承包或挂靠的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当门市部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欠下团款,承包人往往随之消失,从而酿成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旅行社无法每次组团都凑足相应人数,特别是在旅游淡季,因此便选择了转团的方式,自己不实际履约,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其中,大多旅行社在转团的过程中均未经游客同意或告知其相关情况,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四)旅游景区管理薄弱环节的存在和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由于旅游者一般随身携带现金,且金额较大,易成为暴力劫财型犯罪分子的攻击对象。一般而言旅游犯罪案件在旅游淡季发生较多,此时游客较少,景区保安人员、管理人员防范意识较差、管理松懈,而旅游景区地处深山、人少僻静、通讯信息不畅通的客观条件,更使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案发后,往往由于旅游景区内人口流动性较大,致使破案难度增大。
(五)旅游车辆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大多数景区交通状况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车流量逐年上升,有的景区道路状况仍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加之有些景区多在山区,坡陡路滑,特别是旅游旺季游客和车辆较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且许多事故均集中发生在个别典型的路况较差地段。
(六)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等,致使在事后的审判过程中取证困难一是旅游消费通常表现为一种服务,而服务所具有的不可贮存性,使旅游一旦涉及诉讼、调查取证等程序,需耗用当事人双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时间。二是在大多数旅游案件中,所涉及的旅游者通常是暂时的参观者,因为时间关系,不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出具证言。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通常不注意相关票证及其他证据的收集,使取证出现困难。四是大部分旅行社之间或旅行社与其他餐饮住宿经营者之间的缔约及履约过程都是采用传真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欠款方往往对传真件不予认可,而传真件不便于鉴定真伪,从而导致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旅游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在具体的旅游关系中,游客和旅行社是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具体的服务内容的。旅游服务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1.旅游行程的约定,包括游览景点、旅游途中所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标准、住宿标准、餐饮次数和标准、娱乐活动内容和标准、购物次数等;2.旅游价格;3.违约责任。
(一)旅游者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游客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旅行社可以不安排旅游服务,已经安排的可以要求支付并赔偿损失;但是旅行社不能在已经安排了服务即旅行开始以后以旅客欠费等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2.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不得私自离团,在具体活动中听从导游的组织,自由参观后按时返回。如果因游客不服从安排和指挥,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给予赔偿。游客擅自离团后发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3.保护旅游设备、设施。游客毁坏旅游设备设施的,无论是否属于旅行社所有,无论所有人是否直接向游客索赔,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先行赔偿的可以向游客追偿。
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注意:
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格式合同中不明白的部分,一定要问明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拒绝签署。
2.存好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凭证等。
3.理智购物。旅游中一般会安排一定的购物时间,各个旅游景点往往设置有旅游商店,旅游者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购物,且对所购物品认真检验。因为旅游者一旦离开旅游地,再要返回退换货物很困难。
4.注意人身及财务的保护。旅游中的安全既是旅行社的注意义务,也是游客自身应该注意的。游客自身对于旅游环境中的人、事物以及旅游设施,都应该注意,不将自己置于不安全的境地,减少危险事件的发生。
(二)旅行社的基本义务
1.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来说,应该从几个方面考查,比如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是否符合约定,安排的旅游景点有没有遗漏或不合理的更换,安排的用餐次数够不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菜、汤的数量),安排住宿的房间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电脑可否上网等设施、设备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旅行社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的,如未组织约定的游览活动、未提供约定的食宿服务、未提供交通工具等,都构成违约。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构成违约。游客遭受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2.旅游服务人员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能委托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旅行社因不能组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游客人身、财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三、旅行社的选择与旅游合同的签订
(一)旅行社的选择
1.了解旅行社资质
目前我国旅行社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际旅行社;第二类为国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接待中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我们可以通过鉴别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的办法来分辨其所属类别:一般来说许可证编号由L-JX-GJ×××××组成,其中L代表旅行社,JX为地区代码代表江西(视地区不同代码亦不相同),请注意GJ为旅行社类别代码代表国际社,若是国内社则代码为GN,最后由五位×组成的代码代表旅行社编号。当然,这并不表示国际社就一定比国内社好,或更具实力。游客选择旅行社的可靠与否,不应单看国际社,国内社。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报名参团前应验证该旅行社是否具备《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未明事宜可咨询当地旅游咨询中心。
2.服务质量与价格并重
不要轻信旅游广告,价格与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别小看旅行社之间的价格有时相差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其实它们都与旅游商品的内容、质量联系在一起。所以,在比较旅行社价格的同时,还要比较价格构成,看看是否物有所值,避免因直观价格过低而受骗上当。
3.明确费用内容和质量
要明确哪些费用属于团费之内,哪些费用需要自理。同时要注重服务内容的细节,如:出行返回时间、交通工具(飞机还是火车、硬座还是卧铺、汽车车型(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等)、住宿(店名、地点、星级及入住房间标准)、用餐(店名、地点、用餐标准)、景点门票的支付、有无全程导游、有无购物安排(购物次数、时间安排、购物所占整个行程时间比例,防止以购物代替旅游)、旅行社是否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是否按规定向游客建议购买足额的旅游意外保险等等。行程表越详尽,游客与旅行社中途随意更改变动行程安排的可能性就越小。在确定旅行社和行程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由旅游局规定的标准参团合同(其中上述谈妥的行程细节应明确,不应遗漏),并由旅行社加盖合同公章确认(营业部及内设业务部门与游客自行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样,您的旅游项目就有所保证。一旦事实与承诺不符,就可凭此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得到必要的赔偿。
(二)旅游合同的签订
旅游合同对旅行社及游客双方都是平等的。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提供对等的服务,游客根据旅游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并且也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责任。我们会为游客提供全国通用旅游合同范本,让你在与旅行社签署合同时胸有成竹。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确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要查看对方《许可证》、《营业执照》,以确定对方行为的合法性。
2.注意合同内的细节问题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旅游合同中应明确旅游行程、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内容进行描述。
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行程包括的景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
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标准间”一词只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当住宿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
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到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应注意下列项目属游客自理费用,不算做旅游费用:
旅程表中未列项目开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含园中园门票)。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属于游客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件)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未列入旅程中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等。
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3.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不要随意解除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玩不好,可能还要赔钱。
拓展阅读:点破旅游合同的“猫腻”
目前消费者还并未充分意识到用旅游合同来维权,旅游合同甚至成为旅行社的挡箭牌。
1.更改接待标准没有补充协议
虽然春节已过去一个月了,但李先生的春节游纠纷仍未解决。据了解,李先生一家三口过年期间报名参加了海天国际旅行社“埃及十日游”的线路,后转由北京一家名为“五洲行”的旅行社带领出境,由于埃及局势紧张,转机迪拜时取消了行程。李先生和其他同团人员被告知最早返回国内的航班为2月3日起飞,这期间他们只能留在迪拜,于是行程改为“迪拜六日游”。为了补上“缩水”的差价,五洲行旅行社导游报价给每位团员补1000元,这1000元用旅行社提供的3个自费项目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