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11月10日中央工作会议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胡乔木承担着起草会议文件的任务。他是一边参加会议,一边起草文件。除协助邓小平起草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外,胡乔木还负责起草《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修改《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速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加快农业发展决定》)。这里讲一讲修改《加快农业发展决定》的情况。
讨论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尽快把农业生产搞上去的问题,是中央政治局预定的中央工作会议三项议题中的第一项议题。关于农业问题,会上印发两个文件请大家讨论:一个是《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速度的决定(草案)》,一个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会议在讨论解决了政治问题以后,即回过头来讨论农业问题。对于会上印发的《加快农业发展决定》,大家普遍认为一般化,不解决问题。为了把文件搞好,会议组织了一个综合组,吸收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
胡乔木参加了综合组。11月22日下午,综合组开会,胡乔木在会上发表意见,讲得相当尖锐。
胡乔木说:1957年前,我们搞一次运动,生产就上升一次,而在那以后,搞一次运动,生产就破坏一次。为什么?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没有变化,却要不断改变生产关系。
胡乔木批评:多少年来,我们对农业缺少认真的研究,这次会前也缺少足够的准备。因此,对农业上不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怎么才能上去,谁也谈不出系统的意见。胡乔木建议,这次会上只搞两个关于农业的具体问题的决定,即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增加农产品进出口的决议,至于《加快农业发展决定》,待会后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再搞。
李先念参加了这次综合组会议。他表示赞成胡乔木的观点,但强调一点:《加快农业发展决定》还是要在这次会上搞出来。并说,就由乔木同志来负责。
这次综合组会议之后,中央正式确定胡乔木主持《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速度的决定(草案)》的修改。为此,胡乔木投入了很大的精力。
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幕。经胡乔木主持修改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速度的决定(草案)》(1978年12月16日)发到与会者手里。从20日下午起,各小组开始较多地讨论农业问题等文件,对这个决定草案提了不少很好的修改意见,如西南组有同志在发言中列举十四种表现,说明二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在很多方面搞的是“左”倾盲动,这是农业问题的总根子,文件要指出这一点,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有的同志说,农业要上去,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努力调动社队干部的积极性;二是要落实好农村经济政策。东北组有同志发言建议,文件要体现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走一步,发展快一些,使一部分农民生活先好起来的精神和陈云关于经济问题的五点意见。中南组有同志希望,文件要充分反映邓小平提出的经济民主问题。对不少条文,与会同志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胡乔木认真研究了各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对《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速度的决定(草案)》,又进行了精心修改。文件名称改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仍简称《加快农业发展决定》)。
对胡乔木的修改稿,大家感到比较满意,说这回像个中央文件了。但胡乔木却不满足,没有就此打住,他以为时间毕竟太短,缺少充分讨论,对实际缺少调查研究,文件还不成熟。因此,他建议对“农业决定草案”三中全会只是原则通过,会后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一起,发到各地讨论和试行。十一届三中全会采纳了胡乔木的建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这个决定草案分析了农业的现状,总结了历史经验,部署了农业现代化的工作。决定草案指出,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因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些年来受到严重的破坏,目前就整体来说还十分薄弱。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坚决地、完整地执行农林牧副渔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目的,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加快农业发展决定》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
《加快农业发展决定》对不少政策作了新的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很大突破,有直接的、积极的巨大影响。如,规定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产计酬;规定三五年内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所占比重要逐步提高到18%;规定粮食征购指标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稳定在1971年至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并减少50亿斤,绝对不许购过头粮;规定粮食统购价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逐步相应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提高后,一定要保证城市职工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粮食销价一律不动,群众生活必需的其他农产品的销价坚决保持稳定,某些必须提价的,要给予消费者适当补贴;规定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和销售价,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降价10%至15%;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国家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要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的积极性;等等。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农业生产责任制大大突破了包工到作业组的形式,普遍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但这个文件对于冲破“左”倾错误在农业问题上设置的禁区,“统一全党对我国农业问题的认识”,解放广大农村干部的思想,保护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社队企业,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这个决定草案的讨论和试行,使中国农村改革迈开了大步。
这个文件的制定和原则通过,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就之一,也是实现历史转折的一项具体内容。它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历史作用和重要地位,毫无疑义,应该得到肯定。当然,这个文件的产生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党中央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显而易见,其中包含着胡乔木的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