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宁波的食盐加碘及其供应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当因自然环境缺碘造成人体摄入碘元素不足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疾病。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碘缺乏病。我国是严重的碘缺乏病区,浙江省是碘缺乏重病区。
因在食盐中加入碘化物,可以用来防治碘缺乏病,所以自19世纪30年代始,食盐加碘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并成为消除碘缺乏病最简单且最有效的方法。由于碘盐质量和安全事关碘缺乏病防治效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食盐加碘工作被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宁波自然也不例外。
一、食盐加碘的宣传发动
宁波属于碘缺乏病的中等和轻流行区。据宁波市卫生部门1984年至1987年普查显示,全市有轻病区36个乡镇,分别为奉化市10个、鄞县7个、余姚市19个,病区主要分布在四明山山脉及其延伸地带的山区和半山区的村庄。1978年,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开展碘化食盐防治甲状腺肿的通知》,要求盐业单位对病区扩大碘盐供应。宁波的食盐加碘始于1987年9月19日,由慈溪市盐业公司在余姚马渚中转站(仓)进行食盐加碘。同年10月,余姚市开始对病区供应碘盐(由慈溪市盐业公司提供),为宁波市首次供应加碘食盐。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将防治目标上升到消除碘缺乏危害。自1995年7月起,宁波全面供应加碘食盐,防治碘缺乏病危害。
通过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对人群的危害,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我国的政府行为。对此,国务院在其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为此,国家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和经贸委、计生委、广电总局、中国残联等部、委、局联合通知,要求每年5月份开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活动。其中,1994年至2010年宣传日的主题如下:1994年第一届主题:碘盐与健康。1995年第二届主题:全民食用碘盐。1996年第三届主题:全民食用合格碘盐。1997年第四届主题:食用合格碘盐,严禁销售非碘盐。1998年第五届主题:健康的母亲不能缺碘,缺碘的家庭不会健康。1999年第六届主题:坚持科学补碘,提高人口素质。
2000年第七届主题:坚持食用合格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2001年第八届主题:加强碘盐监督管理,持续消除碘缺乏病。2002年第九届主题:科学补碘,健康成长。2003年第十届主题:食用碘盐,保护儿童智力发育。
2004年第十一届主题:科学补碘,预防出生缺陷和智力残疾。2005年第十二届主题:控制碘缺乏,保护母婴健康。2006年第十三届主题:普及碘盐十年,人口素质提高。2007年第十七届主题:科学补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2008年第十八届主题:全社会共同努力,持续消除碘缺乏病。2009年第十九届主题:坚持食用碘盐,享受健康生活。2010年第二十届主题:坚持食用碘盐,预防出生缺陷。
为此,浙江省卫生厅、轻工业厅于1995年9月14日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消除碘缺乏病“九五”规划》,提出1997-2000年的计划目标是,全省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力争到2000年在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宁波市也一直把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工作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以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意义。
据有关资料显示,宁波市每年5月5日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市地病办组织11个县(市)、区地病办和卫生防疫站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上街宣传防治碘缺乏病的重要意义,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针对三类特殊地区碘盐普及率低的问题,宁波市和各县(市)、区地病办还多次组织碘盐监督员和盐政工作人员深入三类特殊地区挨家挨户分发碘缺乏病宣传资料,通过电台和其他新闻媒体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食用碘盐的自觉性。
市教委还将碘缺乏病防治编入小学课本,纳入教育计划,采取渗透教学,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盐业、民政等有关部门,也都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碘缺乏病防治宣传。通过广泛持久的宣传,群众性碘缺乏病防治意识和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性普遍提高。有关宁波市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从其2006年1-11月的宣教汇总表可见一斑。
宁波由于多年来坚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碘缺乏病防治和食用碘盐知识,使得碘缺乏会导致多种危害已逐渐为广大群众所认识和接受,碘盐的普及率不断提高。据鄞州区疾病控制中心2007年的监测显示,全区碘盐覆盖率达到98.96%,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7.57%,均超过了浙江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的95%的标准。
二、食盐加碘的实施情况
食盐加碘就是在普通的食盐中加入一定量的碘酸钾并使之混合均匀。
在1985年10月7日国家标准局发布GB5461-85食用盐标准中,我国食用盐的生产开始有了碘含量指标,并自1986年6月1日起实施。1992年6月12日,国家标准局发布食用盐、工业盐国家标准,并于次年3月1日实施。
在部标准、国家标准颁发的前后,浙江省轻工业厅分别于1981年和1985年制定了浙江省食用盐企业标准。其中,浙江省轻工业厅于1985年颁布的食用盐企业标准(浙Q-QB193-85)。
浙江省从1966年起,开始对部分缺碘地区供应加碘盐。1978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开展碘化食盐防治甲状腺肿病的通知》,要求盐业单位对病区扩大加碘盐的供应。1991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盐。生产加碘食盐需要的碘酸钾由省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并按省有关规定由盐业经营部门负责加工和供应。未经加碘或含碘量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将加碘盐的生产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自1997年起,宁波市盐业局每季度都对市内各地加碘盐加工点进行碘盐质量抽检,督促各地重视和提高碘盐质量,并由此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以鄞州区为例,2003年全区日晒盐质量为:氯化钠含量92.65%,白度65.2度,一级品率41.9%,盐业公司的碘盐出厂合格率和市场抽检合格率都为100%。
宁波市加碘盐生产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9月9日,慈溪县盐业公司在其所属的马渚盐业中转站进行食盐加碘生产,并自10月1日起向余姚市所属的四明山区19个碘缺乏病区(乡)和5个非病区(乡)供应加碘盐。
截至1995年,宁波市又对原有的仓库和场地进行改造和新建,购置了一批加碘设备,采用机械加碘或人工加碘方法生产加碘盐,并于7月1日起在宁波市内各地全面供应加碘盐。该年11月,中国轻工总会(受国家计委委托)确定浙江省加碘能力为38万吨,其中宁波市有18万吨(即宁波盐业站9万吨、象山盐场9万吨)列入加碘盐工程。此后,宁波市食盐加碘生产又发展到机械操作与自动化加碘。
1996年12月,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含象山、北仑、鄞县三家分厂)取得了国家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证书。1998年4月,宁波7个县级盐业公司、宁波市盐业供销公司均获省盐务局核发的碘盐定点分装企业证书。同年11月,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也获得了国家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证书。2002年2月,宁波又开启了加碘原料盐试点的基地工程,确定鄞州区联胜盐场、象山县白岩山盐场、北仑区三山盐场和宁波市新梅山制盐有限公司4个盐生产企业为宁波市加碘原料盐基地盐场,负责宁波市加碘原料盐的供应。
加碘工艺有干法、湿法两种。其中,干法加碘有二:一是将碘酸钾粉末(或碘化钾与稳定剂的粉末)通过机械方法直接加入盐中;二是将碘酸钾(或碘化钾与稳定剂的粉末)碾成粉末,与一定量的精盐混合作为母盐(相当于需加工量的1%~5%),再与需加碘的食盐混合。湿法加碘是将碘剂配置成溶液,喷入原料盐。1998年10月27日颁布实施的《宁波市碘盐质量保证实施办法》规定,湿法加碘的,其浓碘液浓度应控制在4%~7%,干法加碘的,其浓碘盐加入量应为碘盐的1%左右。1998年前,宁波市食盐加碘生产是干法和湿法并存。由于干法加碘存在着不均匀性的缺陷,后多改用湿法加碘。
2002年5月10日,慈溪市盐业公司筹资40余万元,从江苏江阴市引入一套全自动碘盐包装机(DXDL-Ⅱ型),建成宁波第一条碘盐加工生产流水线。全自动碘盐包装机生产流水线集选杂、加碘、包装、计量于一体,年生产小包装碘盐5000吨左右,有效取代了手工碘盐包装。同年11月,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也从江苏购入3套全自动碘盐包装机,形成了3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包括从慈溪市盐业公司移入的1套设备),宁波各地小包装碘盐供应开始统一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提供。
2005年,全省盐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4)46号文件,组建成立了浙江省盐业集团,全省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资产统一从当地政府划归浙江省盐业集团,成为浙江省盐业集团的子公司。为整合全市碘盐生产,增加存量,使碘盐的生产由分散到集中统一,按照省盐业集团的统一部署,宁波市又实施碘盐分装整合项目,规定加碘盐集中由晶泰公司统一加工。2005年11月与次年11月,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完成了宁波区域食盐配送中心包装生产线整合项目一期和二期改造。2006年3月,浙江省宁波晶泰盐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日晒盐中加入精制盐,开发出海精盐新产品,使加碘盐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氯化钠含量达96.21%,白度达72.41度。
三、加碘食盐的供应
早在1990年3月,对于加碘食盐的供应,国务院在其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1996年5月27日,为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又发布实施了《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1998年12月,为保证食盐专营、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和市场盐产品的供应,浙江省人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发布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重申“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盐批发、零售业务”,将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纳入本省法规建设的范围。
与此同时,宁波市又大力加强碘盐销售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碘盐供应水平。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宁波对食盐转批普遍采用代理制,取得食盐转批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须签订碘盐供应目标责任书,依法按责任书的规定经营。2004年上半年,宁波又对全市食盐转批经营单位重新审定,并加以规范。截至该年7月,全市食盐供应全部采取“集中加碘,统一分配,直达运输”的办法,基本实现了一个乡镇一个委托点。自该年8月起,宁波全市对食盐转批改为配送制,进一步规范食盐专营的运销行为,加强购销、包装、储运、服务等制度建设和仓储设施建设,在配送半径、运输方式、运输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零售网点,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网点建设和碘盐配送模式,努力提高直配直送到零售终端的比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碘盐送销制,及时将小包装碘盐配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碘盐普及率。截至2005年底,全市设立食盐配送点(即食盐转批点)118家,配送点的食盐统一由宁波盐业配送中心配送。在2005年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加碘配送业务合作的协议中规定:食盐转批经营单位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法律、法规。食盐转批经营单位在受托期间,与宁波市盐业管理局(公司)一起共同维护销售区域内的盐业市场,打击盐业非法活动,并接受市盐业管理局的管理。食盐转批经营单位应在本行政辖区内配送加碘盐,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食盐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严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销其他销售区域。食盐转批经营单位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一次性加碘盐要货数量为12吨以上(含12吨)。食盐转批经营单位应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所供应区域内碘盐不脱销。食盐转批经营单位销售的各盐种应配送到户,承诺48小时内送货上门,并按用户指定地堆放。
宁波市食盐零售商店以中间商(即食盐转批经营单位)供货为主,辅以盐业公司直供制,确保合格碘盐的供应。2002年,经各县(市、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全市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共计15200家。截至2009年11月,全市有持证零售店(含超市)减至75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