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老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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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探析养老模式:中国的路径选择倡(1)

就像草长莺飞是大自然的规律一样,成长衰老是人的生命历程不可逾越的阶段。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年是国际老年人年,倡导全世界给予老年人养老保障足够的关注。老年人养老保障经历了由家庭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由非正式支持向正式支持制度过渡的过程。但不是说,家庭养老最终会被社会养老取代。

中国的家庭养老受到世界各国的赞誉,被称为东方文化的典范。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的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中国家庭由扩大家庭向核心家庭演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年轻一代竞争激烈,导致年轻一代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老年人。在此背景下,居家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服务的社会实践,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理论阐释和政策解析

在学理层面上而言,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社会化养老具有不同的含义。与此相应,其反映在实践层面上的政策诉求和制度设计亦有不同的侧重。

一、关于养老的理论阐述

(一)养老的概念界定

穆光宗和姚远对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概念的界定进行了较好的总结。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以养老的经济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分为主要依靠离退休和社会保障生活的社会养老,如城市中的离退休人员、城市和农村的五保户等,以及主要由家庭及其成员供养的家庭养老,如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市中的家庭妇女、未就业人员等,这个观点是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第二种,以养老支持力作为划分的标准。穆光宗(1999)认为,养老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仅仅从经济供养角度界定养老的概念,很难区分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混合型养老模式,也很难说明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之后,老年人的照料问题、服务问题和慰藉问题将超过经济供养的问题的现实。因此,在界定养老的概念时,是否可以考虑两个原则:一是经济为主的原则,在分类时考虑经济变量为主、非经济变量为辅。二是问题感受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要显示出老年人的个体差异。

穆光宗提出在具体界定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概念时,不应从单一角度去考虑,也不应用概念框套现实,而应根据现实界定概念。

张文范(1998)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

洪国栋(1998)认为,“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方式是我们大家所熟悉的叫做家庭养老”。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二)养老形式

邬沧萍(2003)认为:“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要结合时我们的历史选择(而且别无选择)。但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的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生活方式的变化。家庭构成怎样,现在还未能作结论,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变革,这种结合将有更好的形式、更进步的形式。”“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而且是全人类所共有的特点,这一点从我们将要开始的国际老年人年的主题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中充分反映出来。”

刘贵平(1998)认为,家庭养老和老年社会保障绝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无论是收入保障的社会化,还是社会服务,都应与家庭养老相结合。

唐仲勋(1998)认为,新的养老模式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历史延伸,因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而新的养老模式是居家养老与家庭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体系相结合的形式。

洪国栋(1998)等认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将“并存”,甚至将“长期共存”。

魏章玲(1990)认为,中国的养老方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旧中国的家庭养老;现时期的家庭养老为主,社会扶助为辅;未来的社会养老。”

刘书鹤(1999)认为,把社会保障、家庭保障、自我保障三部分并列,并使其互补是老年保障体系中的中国特色中三大特色之一。

穆光宗(1999)提出,“3+2”养老工程是中国特色的综合养老之路。

“3+2”养老工程的基本涵义是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依托或者作为基本养老方式,积极发展社会化养老事业和社会化助老事业,以期在最综合的框架中解决好以多样化需求能不能以及如何得到满足为其实质的养老问题。

王鉴(1996)认为,我国许多社会学、经济学学者在研究中国传统家庭关系和家庭职能的同时,都曾极力肯定和赞扬家庭养老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并力图使这一形式得以永久的维持和保留。且不论这种家庭养老形式的利弊得失,单就这种形式能否在我国永久地维持和保留而言,恐怕并不像人们所想象、所期望的那样。实事求是地讲,我国家庭结构、家庭职能、家庭成员的关系不可能永久地不发生变化,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和冲击,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社会养老功能逐渐加强的社会发展大趋势无法逆转。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只是在时间、形式、程度上可能会有某些不同而已。在未来的我国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供养方式无论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日常生活照料方面,传统的、分散的、以家庭中子女为主要承担者的养老,将逐渐被现代的、统一的、以社会力量为主的养老方式所替代。

战捷(1996)认为,中国由于经济还不够发达,从现实来看,家庭仍然延续着以下代人养上代人的方式实现其代际的转换。家庭对老年人的积极保障作用是任何其他社会保障组织难以完全替代的。家庭是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主要照料单位、老年人精神寄托的场所。

徐勤和原野(1997)认为,养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安慰三个基本方面。中国的养老制度有不同的来源,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中国养老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

杨宗传(1997)认为,养老方式主要指老年人同谁吃住在一起,老年人的生活由谁安排和照料。养老方式不仅直接决定老年人生活服务保障,而且与老年经济保障有密切联系。养老方式分为社会集中养老和家庭分散养老两大类。

社会集中养老即老年人在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居住养老。他还认为我国大部分养老是家庭分散养老形式。在各种家庭养老形式中,老年人主要是与儿子和媳妇一起生活、与老伴一起生活、与女儿和女婿一起生活三种形式。目前中国家庭养老的这三种形式大致比例是4∶2∶1,而总的趋势是向1∶2∶1转变。

吕红平(1997)认为,养老形式可以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分散养老和集中养老等形式。分散养老是与家庭养老相联系,集中养老是与社会养老相联系。分散的家庭养老形式和集中的社会养老形式,都可再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具体供养形式,如分散的家庭养老形式分为完全的子女供养、子女补贴、与子女一块居住并由子女照顾、配偶互相照顾等;集中的社会养老形式则是指养老场所,有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有的是社会救济机构,有的是商业性质,有的是半福利半商业性质,有的则是私人慈善性质等。

熊巍俊(1994)认为,一般说来,养老形式(或养老方式)是就养老的生活服务保障而言,它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两种形式。家庭养老的居住方式有独居、和配偶共同居住、与未婚或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等形式,它的特征是分散养老;社会养老的居住方式有养老院、敬老院、老人公寓、老人福利中心、托老所等形式,它的特征是集中养老。

刘长茂和叶明德(1994)认为,养老的具体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分散养老和集中养老两种。分散养老,也称家庭养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老年人的家庭;另一种是和晚辈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家庭。这一类养老形式的共同特点是,老年人被分散在一个个家庭中养老。集中养老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的生活养老,如养老院等;另一种是具有医疗功能的养老,如老人护理院等。这一类养老形式的共同特点是,按照各自接纳对象把不同职业、文化程度、经济能力的老年人集中到一起,进行集体养老。

(三)居家养老

张文范(1998)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的总称。

洪国栋(1998)认为,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方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家庭养老。居家养老并不是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是近年来在先期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首先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这里的家是指养老的一种载体,与建立在家庭经济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时的家与家庭养老时的家已经有全然不同的含义了。因为这时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不是依靠家人和子女,而是政府发给的退休金,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大部分也来自于社区和邻里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居家养老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有了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这种居家养老并不是家庭养老而是社会养老的一种方式。发达国家提出的回到家庭中去,实是提倡一种居家养老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唐仲勋(1998)反对把居家养老看做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的总称的观点。

他认为,那种把居家养老看作一种新的养老模式的总称,而不是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老年公寓、社会代养老服务等并列的具体养老形式的观点,似有以偏概全、帽小头大的感觉。

穆光宗和姚远(1999)认为,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相对的养老方式。

这种方式,家庭养老可以采用,社会养老可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也可以采用。居家养老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

(四)影响养老的资源分析

有国外学者指出,家庭能在何种程度上提供养老保障取决于五个因素:文化(或立法传统),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demographic availability),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ge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的意愿。这五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最终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杜娟、杜夏,2002)。

国内理论界普遍认同类似观点,还有的学者认为,家庭结构的缩小和生育率降低也是影响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张友琴,2001;曾毅、王正联,2004)。

资源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养老模式的变化作出解释。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来自家庭系统的支持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贺寨平,2002;鄢盛明、陈皆明、杨善华,2001)。

但是,张友琴(2001)提出中国目前严重的问题在于,家庭养老面临“照料资源不足”的困境,老年人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的亲情支持网正面临“规模下降和功能弱化”的危机。

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老年人在经济、日常照顾和精神支持方面都面临家庭支持资源减少的问题,这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张友琴,2001;贾云竹,2002;张文娟、李树茁,2005)。

张友琴(2011)的研究表明,农村老年人除了在经济支持方面较城市更多依赖社会救济外,无论是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都比城市更缺少家庭之外的资源。

(五)引发养老改变的因素

高和荣(2003)认为,养老问题表面上看是支持资源不足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及文化的改变。

引起养老改变的因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制度原因。认为因父权制弱化导致的家庭养老制度变化,集中体现在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因此而大为减弱(阎云翔,1998)。

二是文化原因。“孝”文化受到冲击,“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阎云翔(2006)认为,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对传统文化持续的批判态度使得“以父母养育之恩的神圣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孝道不复存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最终埋葬了孝道”;另外,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的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也反映了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穆光宗(2010)认为,人文教化不力,斯文扫地,孝道不举。还有的学者认为,家庭养老正从文化为主的模式转向行为为主的模式,日益成为一种“非强迫性、非规范、以家庭个体能力自愿选择的行为模式”(郭于华,2001)。

三是经济原因。有的学者解释说由于集体经济割断了财富积累的链条,长辈缺乏可用来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郭于华,2001;阎云翔,1998)。

四是地理原因。杜娟等认为迁移使老人可获得的日常照料和慰藉资源不足(杜娟、杜夏,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