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杭州研究:2009年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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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村镇调解联动机制困境与对策构建——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12个村落的调查与分析(3)

1.司法调解与中国传统村落“熟人社会”村民所形成的心理定势产生了冲突,加剧了传统乡村的瓦解。中国传统社会自古奉行“无争”、“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反映在法律领域便是对“无讼”、“息讼”的追求。这种“和为贵”理念深深渗透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素质中,形成了民间的心理定势。但在当前市场化改革后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复杂激发、诉讼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人民调解陷入尴尬的境地。司法调解逐渐取代人民调解,在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正如村民所说的:

“有了纠纷我们也不愿意打官司,毕竟是乡邻乡亲,但如果必须要打官司还是找法院要可靠些,毕竟法院代表国家,即使是法院调解总比村里的干部调解更公平些、更具有力度。”司法调解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重调轻判”和“重判轻调”的起落阶段,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价值也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但司法调解仍然局限在村民商事纠纷领域,行政协调机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机制尚在萌芽之中,而且大多数改革措施也都集中于法院内部,司法调解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对非诉调解方式的统领作用,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连通的、立体动态的纠纷解决体系。同时发现,越是非农化重的村落村民的维权意识越重,有时甚至过分“维权”,传统乡村的那种“无讼”文化和理念几乎荡然无存,加剧了传统乡村的瓦解。在村民市民化后,如何破解市民化村落与传统村落“熟人社会”村民所形成的心理定势冲突成为当代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的关键。

2.司法调解的本身缺陷影响了其在当代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的功能发挥。

司法调解目前在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但司法调解本身也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混同了调解与判决的法理基础,忽视了纠纷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调解协议实乃诉讼契约的本质,制约了调解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第二,调审合一模式使诉讼程序和法官身份切换过于频繁,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三,调解程序启动过于随意,案件办到哪里,调解就可以进行到哪里,为恣意调解和迟延审判留下了空间;第四,调解反悔权缺乏限制,严重损害了调解的诚信根基,为恶意拖延诉讼敞开方便之门,同时违背了诉讼效益原则,造成诉讼资源的二次浪费;第五,调解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容易滋生久调不决现象。

这五个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实践效果。正如一个村党支部书记所指出的,“现在老百姓维权意识太高,动不动就到法院起诉。这不是一个好现象。有个别村民就成了打官司专业户,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又整天闹得全村不安宁”。看来改变这种以诉讼作为维权主题的做法很有必要。要扭转村民一有纠纷就推诸法院的观念,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关键。

(三)“践行公权”的行政调解目前在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发挥了补充性作用,但与现代中国村落治理体制和体系有些不相适应

行政调解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显著优势为:第一,行政机关调处矛盾纠纷符合我国传统习惯和民众心理。中国传统社会对公权的依赖大于对法律的信仰,反映在民众心中便是对“包青天”的需求要比对“法”的需求强烈得多,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第二,调解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要求由不同的专业性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尤其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专业技术等特殊纠纷往往适合行政调解。第三,周期短,程序简便。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一般为1~2个月,不服行政调解的救济渠道和方式方法明确。这些优势使得行政调解目前在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发挥了补充性作用。但行政调解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表现为:第一,行政机关的隶属性使不同级别的调解主体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更为明显;第二,缺乏程序规定,实践操作中随意性很大,容易滋生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结果的不满;第三,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比如基层劳动职能部门就相关事项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弃置不顾。特别是现代中国村落治理体制和体系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因素使得行政调解目前在乡镇秩序的构建和乡镇治理中的功效打了折扣。根据我们对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12个村落社区治理方面的调查分析,其根本性原因表现如下:

1.工具性的村民社会关系网络渗透于各级政府,干扰了行政调解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功效。社会关系网络,是指将人们之间亲密的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社会资源,借助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机制,作用于不同群体成员间的地位分配及其地位实现。在市民化和市场化日趋成熟的衙前镇其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地位资源,对社会成员的地位实现尤其显得不可或缺。

从全国整体情况看,中国社会关系演变的基本趋向是以功利为取向的特殊主义的关系演变,及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工具主义人际关系。孙立平认为其动力至少有三个值得注意的因素:第一,是从“文化大革命”后期开始的向个人私生活撤退的趋势,个人生活的价值得到重新的肯定;第二,是经济主义话语的形成,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官方话语逐步向民间扩散,如关于富裕的话题正是这种使官方话语与民间话语结合为一种具有极强支配力的社会话语,得以使人们撤退到一个以经济为中心的日常生活中去;第三,权力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的方便性的增加,如寻租行为的扩展正是这三个因素的交织作用,构成了工具主义取向的特殊主义关系形成的基础。

如具体到在对目前活跃于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衙前镇12个村落私营企业主状况的调研中发现,工具性的村民社会关系网络渗透于各级政府,同时也正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未从根本上转变国家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才使得私营企业家群体在形成过程中,不仅注意经济资本的积累,而且格外重视并努力积累社会关系资本,通过钱权交换来满足其地位利益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行政调解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功效。在这方面我们收集了很多个案,如有村民直接就说,“过去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是‘有关系能使磨推鬼’,你没有人(关系,作者注)你别想打官司,不管哪种调解都不好使。比如说我家门口这条路,你也看到了,我的车根本进不来,原先路很宽,我对面的邻居在区里有人,他就把路占了,建了两间房出租,我到村里、镇里、区里都告了,有什么用,几年了。人家有钱,也有人,什么世道啊”。

2.各级政府的稳定主义思维模式与村民正常的利益表达路径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调解的功能发挥。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等特有的优势,在基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有着其他组织难以替代的作用和优势。事实上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发现了很多行政调解成功的案例。但问题是乡镇秩序并没有随着调解成功数量的增加而好转,反而是诸如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数量还在增加,是何原因呢?我们认为各级政府的稳定主义思维模式与村民正常的利益表达路径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是一个原因。

社会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比如政治、意识形态、宗教、文化的矛盾和冲突等。

其实大多是利益的冲突,这是一种最理性的矛盾,但我们的定位往往有问题,正如孙立平所说的,“习惯于以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眼光看待矛盾冲突,因此在处理问题时政府的反应常常过大,精神高度紧张。使得我们形成了一种‘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多元化的微观经济主体和利益群体已经初步形成,利益关系的再协调事实上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一步改革的突出问题。

当我们进入了利益的时代,当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成为我们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内容的时候,我们需要形成一种与这种现实相适应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制度化安排。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新的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用过时的思维方式和眼光来看待这种新型利益冲突的现象是相当普遍存在的。人们更习惯于用一种政治化的、解决敌我矛盾的眼光和方式来面对和解决问题。在这种眼光和方式中,正常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表达也被看作是“闹事”,对利益问题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或是将其当作治安问题来看待,或是将其作为政治事件来看待。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形成有效建构新时期社会秩序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