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汽车召回
1.缺陷汽车召回定义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种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是缺陷已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三是虽未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但经检测、试验和论证,在特定的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对于召回(Recall)最权威的解释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以有效的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1)召回的主体
召回的主体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汽车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同时也必须是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汽车销售商、修理商、进口商以及车主应当将与汽车产品缺陷相关的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2)召回的客体
召回的客体即召回的对象,仅指缺陷汽车产品。这里的汽车产品指的是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2.汽车召回的方式
由于缺陷产品流通的范围可能很大,汽车产品制造商要对所有流通在外的产品实行召回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制造商有两种召回方式可供选择: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
制造商主动召回的前提是它已经发现自己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这种发现的渠道是广泛的,可能是制造商自行发现,也可能是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的报告和投诉,还有可能是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的。然而,不是所有的汽车制造商都会积极面对缺陷产品。如果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召回,并对其召回过程加以监督。
实行召回前必须澄清人们对召回的误解,这将有利于企业及用户调整对这一问题的心态。许多用户认为召回就是企业把售出的缺陷产品全部回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召回的实质是为了消除隐患,主要是对故障部件或可能引起故障的部件进行处理,因而只要是合理消除隐患的方式都是可取的,一般采取修理、更换和回收等形式。
3.汽车召回的一般程序
汽车召回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1)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信息系统承担着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信息系统管理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等;同时,信息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并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2)专家系统分析
收到信息处理结果后,专家系统进一步分析信息数据,并进行调查、判断、检测和鉴定,判断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若存在提出如下报告:
①缺陷产品调查、认定过程的说明;
②缺陷产品存在不符合与安全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存在其他设计或制造缺陷的情况;
③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形势和危害的严重程度;
④已扩散缺陷产品的批次、类别和数量等信息;
⑤缺陷产品涉及的调查地域范围;
⑥提出纠正、消除缺陷措施的建议,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3)汽车制造商实施召回
汽车制造商收到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后,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主动召回;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召回。主管部门和媒体可以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督,一般召回达到90%可以认为召回结束。
4.国外汽车召回现状及启示
(1)国外汽车召回现状
国外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各国具体实施情况略有不同,下面介绍几个主要汽车生产大国实施汽车召回的现状。
1)美国
早在1966年,美国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
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些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
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2)日本
从1969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制度写进了《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其中,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3)韩国
从1992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当年召回了1100辆,但当时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为57万辆,2002年为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4)法国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据了解,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的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的专家认为,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2)国外汽车召回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汽车企业实施逆向物流管理比国内早,有很多的经验值得国内汽车企业的借鉴,对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有一些启示。
1)政府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外,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要求汽车企业在召回方面满足一系列法律要求,这是从客观方面对汽车企业实施召回制度的要求。
2)主动实施召回是企业诚信的表现
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并非新鲜事,而是汽车制造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是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的必然体现。从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欧美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汽车企业对产品质量要求严格,重视顾客满意度,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它们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会增加汽车消费者对汽车制造商的信任和好感,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美名。这种行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还可以影响到其他行业,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