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有保无险: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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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综合篇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和发展的一项社会事业。

国家通过立法手段,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失业时,国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当劳动者遭遇人生风险时,可以获得一份保障,维持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1883年首先出现在德国,以后为各国所效仿。我国由于工业化进程较慢,实施社会保险的历史比较短,民国时期制定了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但未能普遍实施。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也曾经试行社会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企业普遍实施,后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从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走上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路。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和探索,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

浙江作为东部沿海省份,市场化改革进行得较早,凭借着体制和制度优势,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对社会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浙江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与政策,基本形成了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目前在浙江省,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将自己纳入到社会保险这张“安全网”中,规避人生风险。

2.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

答: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有五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解决了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从婴儿到坟墓”的一揽子人生保障。

养老保险是当参保者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退出劳动岗位,每月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是参保者患病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假期和医疗补贴,用来保证正常的医疗和身体必要休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目前实施的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发生受伤、残疾、职业病或死亡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用以保证本人及其供养亲属经济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是保证劳动者由于非本人意愿而暂时失去工作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经济补偿和再就业帮助,用以维持基本生活和重新顺利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则是保障妇女劳动者因生育而不得不中止劳动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偿、医疗费用和产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劳动者也不需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还包含了死亡和遗属保险,即国家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死亡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本人死亡后的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费,保障其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需要。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表面上看,社会保险的内容好像与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或推荐的保险项目有些相似,例如疾病险、养老险等。那么,它们到底是不是属于同一保险呢?

实际上,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或推荐的是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都是化解社会风险的机制,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两者的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是非营利性质的;而商业保险则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而且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企业,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第三,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而且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的资金则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政府只是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第四,社会保险的给付强调社会的公平性和适当性,给付的待遇不会相差特别悬殊,并且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待遇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多保多付,少保少付。当然,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扩大和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和待遇水平,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同样起到积极的作用。

4.什么是社会保险关系?

答:参加社会保险虽对广大群众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外来务工人员一般打几年工后就要回老家,如果在务工地交了社会保险费,返乡后能否享受到保险待遇?

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都有这样的参保顾虑。其实,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后,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险制度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当劳动者暂时失业,社会保险缴费中断或职业发生变化时,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可以接续的,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劳动者因职业变化要迁移到外地,可以到调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转移证明和转移情况表,然后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如果只是在本地发生工作变动,或者是失业后又重新找到工作,可以由招聘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同样,如果有人觉得参加社会保险投入少而回报多,想多办几份社会保险,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劳动者一生中,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不能重复参保。另外,社会保险关系不仅能够接续、转移,还可以继承,如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如果在劳动者死亡时还有余额,则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相关规定继承。

5.什么是社会保障号码?

答:在很多国家,一个人一生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号,走到哪里都伴随其终生。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号码就是社会保障号码。

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确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系统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不再使用‘社会保障号码’和‘居民身份证编号’等名称”。备受民众瞩目,经人大常委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可以看出,和许多社会保险体系完备的国家一样,社会保险将伴随中国公民一生。

6.什么是“五费合征”?

答:“五费合征”是浙江省为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解决参保进度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征收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目标,实行的“一票征收”制度。即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保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征收时合并为“社会保险费”,按综合费率向企业统一征收,入库时按确定的费率分解成五费进财政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保办提供应征数,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五费合征”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统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二是统一征收机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三是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四是统一征缴流程。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五是统一数据信息。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7.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

答: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原国家劳动保障部于1998年单独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统一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体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约束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投资运营。2001年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和未来支付风险控制。以国家有关法规文件为基础,浙江省也积极出台了一系列适应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基金地方规章及文件。

目前已经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管理、多部门共同监督的体系框架。在这一框架下,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财政部门则代表政府对基金进行监督。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的正常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禁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为了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投资运作,由专业理财专家打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通过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来获得利息等增值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除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外,还有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补贴、基金利息收入、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安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有保障的。

8.国际金融危机下,社会保险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国际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导致我国的出口出现困难,进而引发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为了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中央及时、果断地提出灵活审慎的政策,温家宝总理把这些政策概括为五个方面,其中就包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再连续三年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4月6日,国家推出了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新医改方案,进一步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同时,浙江也积极研究对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决定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平均费率下调幅度近5个百分点。根据《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从2008年起,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以前的原则上不超过20%逐步统一到12%~16%,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借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