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发展与运行也呈现其特有的周期特征,带有一定的经济波动。过去曾经历过若干次从投资膨胀、生产高涨到控制投资、紧缩银根和正常发展的过程,从而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筹资、投资和资产运营等理财活动都要受这种经济波动的影响,比如在治理紧缩时期,社会资金十分短缺,利率上涨,会使企业的筹资非常困难,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应地,企业的投资方向会因为市场利率的上涨而转向本币存款或贷款。
此外,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认识到经济周期的影响,掌握在经济发展波动中的理财本领。
(二)经济发展水平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各项建设方兴未艾。这不仅给企业扩大规模、调整方向、打开市场以及拓宽财务活动的领域带来了机遇,同时,由于高速发展中资金短缺将长期存在,又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必须积极探索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三)宏观经济政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在这个总目标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并正在进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外汇体制、外贸体制、计划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等项改革。所有这些改革措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生活,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和财务活动的运行。如金融政策中货币的发行量、信贷规模等都能影响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的预期收益;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的资金结构和投资项目的选择等;价格政策能影响资金的投向和投资的回收期及预期收益;会计准则的改革会影响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事先预测、决策以及事后的评价产生影响等等。可见,经济政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把握经济政策,更好地为企业的经营理财活动服务。
二、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以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为特征的经济制度。法律和政府法规为企业经营活动规定了活动空间,也为企业在相应空间内自由经营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护。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税收法规。
(一)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所适用的法律方面有所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1.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具有结构简单、容易开办、利润独享、限制较少等优点。但也存在无法克服的缺点,一是出资者负有无限偿债责任;二是筹资困难,个人财力有限,企业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筹资障碍。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本类企业,而是按有限责任公司对待。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关合伙企业改变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要事务,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6)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开办容易、信用相对较佳的优点,但也存在责任无限、权力不易集中、有时决策过程过于冗长等缺点。
3.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责任。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所有者可能损失更多,甚至个人的全部财产。(2)永续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某些股东死亡或转让股份的影响,因此,其寿命较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更有保障。(3)可转让性。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更为容易。(4)易于筹资。就筹集资本的角度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永续存在以及举债和增股的空间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大的筹资能力和弹性。(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足,最大的缺点是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公司的收益先要交纳公司所得税;税后收益以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已经成为西方大企业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也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本书所讲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公司治理和财务监控
公司治理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制度以及文化的安排,涉及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等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决定了公司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取决于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治理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监控是否到位。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即高级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即监事会和外部独立审计;作为对《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补充,中国证监会在其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引入和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
2.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运行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是指为保证投资利益在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明确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和市场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这些外部的约束包括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条款。外部治理机制常表现为事后保障机制,需要充分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
3.财务监控
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效实现是离不开财务监控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每一个层次都有监控的职能。从监控的实务来看,最终要归结为包括财务评价在内的财务监控。
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必须有完整的财务监控来支持。国资委制定的自2006年5月起实施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和财务监控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4.财务信息披露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的体系和治理效果又直接影响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的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如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而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的各种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外部信息披露的制度一样,也可能不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政府法律法规决定;而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来决定。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的约束和动力。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股东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吸收资金,维持公众对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条理不清、缺失不全的信息会丧失公众的信任,导致企业资本成本的提高和筹资困难,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税法
1.税收的意义与类型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法,税收是国家参与经济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显着特征。
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所缴纳的税金,而国家财政状况和财政政策对于企业资金供应和税收负担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国家各种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调整,还具有调节生产经营的作用。国家税收制度特别是工商税收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外部条件。
企业的财务决策应当适应税收政策的导向,合理安排资金投放,以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2)按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税收的管辖不同,分为中央税(或叫国家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3)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4)按征收的实体来划分,可分为货币税和实物税。
2.税法的含义与要素
税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个人、法人、单位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3)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它是指税法针对什么征税而言。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依据和标志。课税对象按其课税范围划分为: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对象进行课征;以应税货物经营收入为对象进行课征;以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对象进行课征;以特定的应税行为为对象进行课征;以应税财产为对象进行课征;以应税资源为对象进行课征。
(4)税目。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指某一税种的具体征税项目。它具体反映某一单行税法的适用范围。
(5)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6)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税法对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所选择规定的应纳税环节。
(7)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金额的根据。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限。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纳税地点关系到税收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
(10)减税免税。这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我国税法的减免税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起征点、免征额和减免规定。
(11)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由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