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一种国家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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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德治、法治与治国必先治党(7)

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的“德”主要是社会主义的政治道德,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德”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因此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主要指的是社会主义的“政德”建设,即通过为国家权力运作设定一系列的“政德”规范和“政德”要求,来约束和监督党政人员,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道德舆论力量和道德监督体系,将一切社会成员都纳入它的评判体系之内,而不允许有超越道德规范之上的任何特权和人物。

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并凝聚中华民族之向心力。

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德治还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在深层次上对“有序化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作出合理的阐释,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德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德治”的政治前提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实施的以德治国方略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有着根本区别。古代儒家的德治以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为政治前提,而今天的德治的政治制度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秩序和封建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对黎民百姓加以封建主义道德礼教的教化,以求服从,对封建官吏推崇儒家道德人格的修养,施以善政仁治,以求服人。虽然封建德治特别强调“民本”,但这主要是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是一种统治之术的“治民”之策,主要不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也不可能是真正的“以民为本”。

同样,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虽然也十分强调国家的法治,但法治始终是德治之辅,是治国之末策。《淮南子》一书提出,“以仁义为治国之本,以法度为治国之末”。董仲舒提出,“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因此,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德治策略实质上必然是“人治”的,并以各种“人治”的形式表现出来。

社会主义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之上,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利益。对人民实现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仅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更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和素养。易言之,社会主义德治的目的关注的是人的全面发展;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和政德规约不仅是为了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吏治水平,更直接的意义是为了推动党政干部和一切政府工作人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而真正起到德法并治的作用。如果没有党政干部和一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身作则”,没有领导者崇高道德的“人格力量”,“德治”就必然沦为一种空洞的说教。所以,在一种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推动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下,党、党政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民中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以身作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防止“德治”沦为“人治”的政治前提。

第二,“德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根本任务。政治文明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政治范畴,它不仅包括政治制度文明,而且包括政治价值文明。人类政治价值演进到今天,已经积累了丰富而深厚的政治价值文明成果,既有阶级性价值又有公共性价值,既有资本主义的政治价值,又有社会主义的政治价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与社会主义政治价值文明的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民主在价值上突出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这是社会主义“以德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重要的政治道德;社会主义民主在制度上突出表现为民主的国家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这是“德治”的制度基础。因此,“以德治国”并不妨碍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反而与“依法治国”一道促进其发展。

第三,“德治”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政德建设。

我们前文已经认识到了,“以德治国”之“德”不仅包含社会道德建设,即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公民道德的建设,而且更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道德建设。由于政治权力运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性,由于政党领导和执政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性,由于广大党员、党政干部和一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治理中的实际主体性以及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引领性,使得社会主义“政德”建设始终居于“德治”治国方略的核心地位。

但是,我们贯彻“德治”方略以及“政德”建设并不妨碍依法治国。因为首先,德法是相辅相成的,以德治国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支持。强调以德治国,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以道德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支持法律的规范性和制约性。其次,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遵守和维护。

所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素养,加强社会主义公德建设,可以为法律充分发挥国家治理功效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基础和道德环境。当然,社会主义“政德”建设只是国家治理上的一个价值倡导和引领,它不可能代替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因为制度缺失下的任何价值倡导都可能流于空洞。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前者以后者为制度前提,后者以前者为价值支持。

第四,“德治”的基础是民族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

重视民众的道德修养和人的道德人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历来是我国“德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以德治国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核心的公民道德要求,也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和公民的社会公德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良好的“德治”形势很快就变味了,“政德”被极度扩张,国家治理的价值性被全面政治化了,社会道德生活也被全面泛政治化,而在政治生活中又片面夸大领袖人物和领导者个人的“德性”作用,形成严重的个人崇拜,这是导致“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