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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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物流运输实务(4)

(2)航次期租船

航次期租船又称日租租船,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以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3)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载运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定期租船的主要特点是:①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②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③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④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⑤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由于租金一经确定,通常在租期内不再变动,如果合同中订有“自动递增条款”,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约定租金即可按相应的比例提高。

(4)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舶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出租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保证的。

光船租船的特点是:①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②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③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④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⑤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5)光船租购

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光船租购实际上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船东在收到全部付款前对船舶拥有正式的所有权,租船人支付每期租金相当于分期付款,租期结束船价全部付清,船舶就属于租船人所有。当然光船租购的租金率要比光船租赁的租金率高,这是因为光船租购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无须将船舶交还船东,船东要在租期内收回船舶的成本和利润。由此,光船租购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买卖船舶,光船租购是实现船舶买卖的途径,因此光船租购具有船舶融资租赁的性质,在多数情况下,光船租购相比较传统的贷款购买船舶是更为经济的一种融资方式。光船租购一般租期相对较长,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保险及纳税费用,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中途解约,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续租的优先权。

(6)包运租船

包运租船又称为运量合同。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他租船方式的特点有:①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需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②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③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④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⑤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2.租船运输船运价

(1)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

1)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特征

不定期船即期市场指包含航次租船中的绝大多数经营方式,如单航次租船(程租)、航次期租、来回程租船等,是完全以运输为目的的运输合同。此类市场运价的波动很大,基本属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运输的供需变化对其影响极大。

一般情况下,随即期市场运价的提高,不定期船即期市场的经营者(船东或二船东)都会涌入不定期船即期市场,增加供给,反之则减少供给。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的波动对即期市场及非即期市场供需都会产生影响,反之即期与非即期市场供需变化也对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产生影响。即期市场运价变化对即期市场供需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非即期市场供需的影响却是间接的,因为在即期市场运价涨跌时,即期市场中属于要在非即期市场租船来从事即期运输的经营者会决定是否要大量租用或减退租非即期市场的船舶,因此对非即期市场供需及租金水平产生较大的间接影响。反之,即期市场供需直接影响非即期市场的运价,而非即期市场供需发生变化后,由于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船流入即期市场,故对即期市场供需产生一定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其运价。从此意义上讲,即期市场与非即期市场的租金、运价及供需变化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2)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影响因素

不定期船即期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其运价随供求关系变化,波动性很大,除供求影响之外,针对单个运输合同尚需考虑影响运价的几个关键因素:

①合同航线。合同航线是指本航次中所确定的装卸港口、航线距离、航线所处航区的不同直接影响其运价水平。另外,本合同中与上一个航次及下一个航次装卸港口的衔接与否决定其运价的高低,若衔接不理想,运价则势必会高于市场水平。

②合同货物。合同中货物的种类、包装形态及数量是影响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水平的重要因素。货物的种类及包装形态决定了船舶舱容的利用程度,因货物积载因素不同,其舱容利用率、装卸货物及操作难度均不同,而货物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所配的船舶运力的节约或浪费,因此,货物种类、包装形态及数量均影响到船舶舱容的利用及运力的匹配,以及装卸作业的难易,因而直接影响运价水平的高低。

③受载期与解约日。受载期是指船舶到达装货港接受货载的最早装货日期与按合同规定的租方可以接受的船舶最迟装货日期之间的一段时间。在解约日(通常为最迟装货日)船舶尚未到装货港接受货载,则租方有解除租船合同的选择权。因为对租方而言,受载期关系到贸易合同的履行,在不定期船即期市场中,租方只有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的受载期和解约日来保证货物在贸易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期运出。因此,受载期与解约日规定中影响到运价水平的有两个因素:一是租约中所定的受载期与签约日期的间隔。若间隔时间较长,即货物需装运的日期相对较为宽松,则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大,相对运价水平较低;若间隔时间很短,货物需装运的日期紧迫,难寻合适的船舶,则相对运价水平偏高。

二是受载期间隔长短。根据国际航运惯例,通常租约中受载期订为15天左右,若订约日与受载日时间间隔长,如远期船,则受载期可适当长一些,在接近受载日时再缩短受载期;而即期船订约日与受载日间隔较短,则受载期相对较短。如受载期间隔长,船东因出于对市场行情波动影响的担心,往往要求较高的运价,因此,受载期间隔的长短对运价水平会产生影响。

④船舶。租船合同中使用的船舶对其运价水平的影响表现在船舶对合同货物的适载性、船舶的建造年份与吨位大小及其他技术规范。船舶状况较好的可获得较其他同类型但状况较差的船舶更高的运价。

⑤订约日期及市场状况。不定期船即期市场的运价水平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波动极大,作为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运价水平的确定决定于供求关系。船方及租方在洽租过程中双方力量的对比决定了运价水平,通常船方在确定运价时,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必须兼顾租方的利益。同时订约时间与运价水平有很大关系,如在景气市场中,船方可待价而沽,运价水平通常较以往在同一航线、同一货种、同一船舶时的要高,而在不景气市场中,由于船方急于租出船舶,通常与景气状况时相比,同航线、同货种的船舶运价水平较低,因此订约日期及当时的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了运价水平的高低。

⑥其他条款条件。其他条款包括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费率(或速遣费率)的高低、装卸费的分担、运费支付时间及方式,这些条款均影响运价水平的高低。如装卸费分担条款,若在租船合同中选择“no”条款,则运价中不包括装卸费用,相对运价水平较低,若包括装卸费用,运价水平则自然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