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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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运输业投资(2)

2.利用外资

利用外资,包括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境外直接投资基金。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政府贷款是在两国友好的情况下为政治外交服务的具有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优惠性中长期贷款,这种类型贷款是所有类型的贷款中优惠程度最高的一种。由于这种贷款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且贷款国的资金来源是本国财政拨款,因此它须按法定程序经过两国批准,同时这种贷款的规模要受到贷款国经济与国际收支状况的制约,其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外国政府贷款一般分为无息贷款和低息贷款两种。

利用世界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的贷款或担保也是运输基础设施融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这些多边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中美洲开发银行等全球性和地区性银行。这些多边金融机构中,尤以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为多。世界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是世界上最大的开发性和援助性国际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向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是加入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所缴纳的股金,会员国在世界银行中的地位与其缴纳的股金成正比。资金的另一来源是国际全融市场的筹措。

境外直接投资基金是指国外以中国为主要投资目标而设立的中国基金,该类基金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具有综合筹资的功能,可为同一行业的一组建设项目统一筹款;二是基金持有大量资金,资金到位迅速;三是基金投资并不以控股为目的,不影响企业的独立经营和管理权利。目前,已有一些专门投资于亚洲基础设施的基金在境外设立,这些基金主要是通过投资于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获得长期资本增值。

3.金融市场融资

(1)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

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就是根据信托法,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把社会上众多投资者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组成巨额契约型基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部门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把组合起来的巨额资金作为一个共同的财产进行投资,由投资专家进行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投资,其收益归原投资者所有。就筹资者来说,利用这种融资方式筹资不是举债,既不需付利息又可长期使用。

对投资者来说,这种基金的投资风险较低,投资者既可以作为长期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需要现金时还可以将受益凭证转让,同时又不需要亲自处理有关投资方面的事务,非常方便。

我国社会投资的潜力很大,当前全社会储蓄存款总额达17.6万亿元人民币,通过改革投资体制以及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可以更大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社会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而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营以其风险小、收益回报稳定的特点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这与基金的回报要求相吻合,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融资的运作。

这可以有力地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减轻间接融资的借贷压力和风险,同时也可有效积聚企业和社会的闲散资金,使其投资于急需资金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高全社会资金的利用率。

(2)证券融资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也日益成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来源。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既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也可以通过吸引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筹集中长期的资金。

通过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各种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就是通常讲的证券融资。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看,证券融资已成为资本运动的主流。证券融资以其融资主体主动、筹集资金广泛、资金用途灵活和使用期限长等特点较商业银行贷款优越。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通过发行股票、证券筹集资金的规模已越来越大。

(3)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金和慈善基金等。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这些机构投资者拥有巨额资金,可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在我国,正在进行的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逐步建立起住房、养老、退休、失业、医疗及公积金等基金,这将是一笔数额庞大的资金,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

(4)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作为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西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力,以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贴补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或满足外国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贷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通常在进出口大型设备时可采用长期出口信贷,如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铁路、港口等)建设中需要进口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就可以利用这种信贷方式。

4.以土地开发作诱导进行融资

作为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线路的建设,将使沿线的地价上升,从而给沿线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可以以土地开发作诱导,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经营,把从中获得的收益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如将公路等运输设施沿线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给外商、投资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公司,附加条件是让其投资修路,投资改建、新建或扩建某一公路项目;或者对在交通设施沿线或一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费、资源开发费等;也可以划拨一定范围的土地给那些在经济落后、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由其自主进行经营开发,国家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外,在一定的期限内,所有收益均归该投资主体所有。

5.其他融资方式

(1)“设施使用协议”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是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一种“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设施使用协议。这种协议实质上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使用者对投资者的一个无条件付费承诺。这个承诺要求设施未来的使用者在项目融资期间向设施的提供者预付一定数量的设施使用费,而不管将来是否真正使用。这种设施使用协议以及投资者对项目按期完工的担保使投资者能够筹集到项目所需的资金。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港口项目、铁路项目以及与主要交通运输线路连通的交通运输线路建设项目。一方面,投资者由于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愿单独承建项目;另一方面,由于设施的不足使项目未来的使用者遭受巨大损失或限制了其发展,因而项目未来的使用者非常渴望该项目的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设施使用协议”融资的可能性,这种融资方式适合一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

(2)特许经营方式

获准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生产、销售某种商品(劳务)的权力称为特许经营权,也叫特许权或专营权。特许经营方式是国际承包业中出现的一种为实施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而筹集资金的形式,非常适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交通运输设施的特许经营,就是由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将某项目的建设权或者经营权有选择地授予具有资格的受让人,并以受法律约束的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以管理企业的方式建设或经营该交通运输设施,并承担风险。受让人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特许经营条款的规定,同时也拥有对该设施经营的独占权。下面我们讨论一种应用较多的特许经营方式——BOT。

6.2.4 BOT融资方式

BOT的概念由土耳其前总理厄扎尔在1984年正式提出,是英文build‐q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民间可以表示外资,也可以表示民营资本。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含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1.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①BOT融资方式是无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举债不计入国家外债,债务偿还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

②承包商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③名义上,承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因此融资成本较高。

④与传统方式相比,BOT融资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一般较高,因此用户可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⑤BOT融资项目的收入一般是当地货币,若承包商来自国外,对东道国来说,项目建成后将会有大量外汇流出。

⑥BOT融资项目不计入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财务情况。

2.BOT融资方式的种类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

(1)BOOT(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模式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相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2)BTO(build transfer own)模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

(3)BOO(build own operate)模式

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

(4)ROT(renovate operate 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重整、经营、转让。在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和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若干年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变体,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

(5)POT(purchase operate 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购买、经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项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这是上海对BOT模式的一个创新。

(6)BOOST(build own operate subsidy 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

(7)BLT(build lease 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建设、租赁、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这一方式与融资租赁非常相似,仅是客体由一般的大宗设备换成了基础设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