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矛盾冲突产生的原因来看,这一矛盾冲突包括直接冲突与间接冲突。
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直接冲突是由于社会矛盾的尖锐对立,政府与公民在根本利益上的相互对立、相互冲突而引起的,冲突的最终目的对于公民而言是为了取得政治权力,对于政府而言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总是运用政治的、军事的、法律的或意识形态的手段控制并支配公民与社会的行为,迫使公民与社会服从政府的意志。这种冲突往往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对抗,其具体斗争方式有秘密地下组织、公开政治罢工、游行示威、武装起义和暴力革命等等,冲突的最后结果往往是政府完全失去统治基础,丧失统治权力。引起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矛盾间接冲突的原因,不是由于政府与公民在根本利益、政治权力上的直接对立,而是由间接原因引起的,其对立性质是非对抗性的,对立并不表现为或者上升为政治斗争,公民只是通过不服从和其他合法斗争形式实现对政府的遏止。例如,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增加社会管制措施,实施这些管制措施既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政府也在无形中加强了管制权力,使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了过多限制,于是公民与政府实施管制措施之间形成冲突。这种冲突往往是以公民普遍不遵守管制措施、政府最终解除这些管制措施而解决。
第三,从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矛盾冲突的秩序状态来看,这一矛盾冲突包括有序冲突与无序冲突。
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有序冲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和社会对政府扩张的阻滞是以有序的方式进行的,二是公民和社会对政府扩张的阻滞是在现存秩序范围内进行的,冲突并没有突破原来的秩序框架。有序冲突表现为公民合法行使抵抗权的政治行为。政府的一切组织和形式,应该以人民最大的幸福与安全为宗旨,并有效防止暴政的出现。“当政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或者与这个目的背道而驰时,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可以拥有一个当然的、无可让渡的及断然的权利,来改变、更换及废止之,以来满足最大之公共福祉。”即当人民对政府施政不满意、当政府成为暴政者时,人民可以不服从政府之法令,可以抵抗政府。
行使这种抵抗权的方式有“不服从”和“实力抵抗”两种。不服从是消极抵抗之行为;实力抵抗是采取积极反击及抗拒之行为,例如政治性的罢工、全民不信任投票、通过政府罢免案等。但是,无论是消极的“不服从”行为,还是积极的“实力抵抗”行为,都是在宪政秩序的范围内进行的,依据宪法规定对政府行为进行“矫正”、或抵制“暴政”者的暴政行为、或推翻“暴政”者的统治。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无序冲突是公民对政府的反抗以激烈的、无秩序的方式进行的,这种矛盾冲突是由于人民完全失去了对统治者的信任,政府成为一个十恶不赦的暴君式的独裁者的组织体,政府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人民也无法忍受政府的统治,人民奋起反抗,以武装起义、暴力革命等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秩序,彻底推翻旧政府,建立新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四,从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矛盾冲突的持续状态来看,这一矛盾冲突包括持续性冲突与暂时性冲突。
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持续性矛盾冲突是指这种冲突伴随政府存在的整个过程,政府与公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争夺、在政治权力上的斗争,始终是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当一个旧政府垮台,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这种冲突就相伴而生,只是在开始时这种冲突还是以基本适应为主,没有达到对抗性的程度,随着冲突的持续和无法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就逐渐演变为对抗性的矛盾冲突。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暂时性矛盾冲突,是政府与公民在非根本利益上的矛盾引起的,由于暂时、偶然出现的情况引发的冲突,这种矛盾冲突不具有对抗性,而且依靠协商、谈判、辩论、表决等理性政治方式与政治渠道即可化解。例如,由于政府的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不公,引起不同阶层利益主体对政府不满,政府权能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产生冲突,政府通过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思,政府通过调整相应政策即可解决这一冲突。而政府与公民对根本利益的争夺无法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只有通过激烈政治斗争形式——革命、暴力等手段才能解决。
第五,从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矛盾冲突的范围来看,这一矛盾冲突包括局部性冲突与整体性冲突。
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局部性矛盾冲突是政府的某些行为、政府行为的某些方面与公民和社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形成冲突,受到公民和社会的阻滞。这种矛盾冲突表明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基本一致,政府行动目标与社会行动目标、公民利益要求基本吻合,只是在政府权力作用范围、作用程度、作用方式等方面对公民和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使公民与社会的合法权益受到限制,从而产生了局部性矛盾冲突。例如,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在政府职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规制经济转向培植市场域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权力的特性极可能以传统的计划经济方式,全方位地进行所谓市场域经济体制的培植职能”。
尽管政府运用权力全方位培植市场域经济体制的行为意图与社会的市场域取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政府过多的干预又在无形中阻碍着社会力量在建构市场域经济体制时的作用,因而,只有对政府培植市场域经济体制时的权力作用范围、作用程度、作用方式等进行限定与规制,才能有效解决政府与市场域、政府与社会的冲突。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的整体性矛盾冲突是政府及其行为的价值取向完全背离了公民与社会的利益需求,政府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支持,最终政府权能失去了作用的基础,政府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三、政府权能场域基础变迁与权能重心位移
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无论何时何地,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没有运动的物质。”“没有运动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运动是同样不可想象的。”辩证唯物主义揭示的物质运动的规律同样适用于对政府权能场域的分析。政府权能场域是运动变化的,这种运动变化不受政府意志的左右。政府权能场域的运动变化,使政府与其权能场域之间产生了多重耦合关系,政府只有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用权方式、及时转变职能,只有在变化了的权能场域的基础上政府权能重心适时位移,才能适应权能场域的要求并与权能场域基础保持一致。
(一)政府权能重心位移的原因与条件
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变化,经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合一、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再到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的转变。政府为了适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内部权力关系结构,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形构政府体系和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因而,政府权能重心的位移取决于政府场域基础的变化,其中主要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状况、社会自组织的成熟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变化是政府权能重心发生位移的历史性前提与原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外部空间,政府权能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上才能产生作用,因而,政府行为、政府职能、政府目标、政府机构设置等必须适应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的变化,必须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保持动态契合。因而,一个国家的政府权能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是政府单方面的随意行为,而是一种处于国家/社会关系脉络中的相制行为。这是一个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辩证过程。……由此可见,判断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合理的标准不是抽象的、独立的,它存在于国家/社会二者关系的契合程度之中”。
社会自组织发展状况的变化是政府权能重心发生位移的社会基础。当市民社会摆脱政治国家的羁束而成为独立的政治主体之后,社会结构渐趋复杂,社会组织渐趋多样,社会就逐渐成为一个自组织系统,而不再是靠政府来加以组织的系统。“社会自身有这种能力,当某种社会需要出现时,社会自身就会产生出适应这种需要的组织,来满足社会需求,甚至连政府这种组织本身都是应某种需要产生,而不是社会之外的某种力量建立起政府这种组织。”以公民社团、企业组织等为主体形成了多元权利综合体,形成了多元社会权利关系和多元权利结构。政府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政府权能重心必须位移,政府要转变其职能、改变其社会管理的方式,甚至连政府自身的组织结构也要发生相应改变。
经济发展形态的变化是政府权能重心发生位移的经济基础。在不同经济形态下,政府权能作用的经济基础不同,政府权能重心不同,政府经济职能和政府机构设置也不相同。从自然经济形态到商品经济形态,再到发达的市场域经济阶段,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活动范围逐步扩大,与此相适应,政府的经济职能不断扩大,政府管理经济的部门与机构不断增多。以至于在发达的市场域经济形态下,政府与市场域的关系问题成为政府治理活动中必须首先面对的重大基本问题。
因而,随着经济发展形态的变化,政府权能场域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政府权能的重心必然发生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