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权能越界的典型例证
全能政府是政府权能越界,政府行为失去约束、或者无法对其约束的典型。全能政府垄断了国家与社会的全部权力,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政府滥用权力、践踏公民权利,给国家与社会发展带来深重灾难和历史毁灭。
全能政府主要是从政府职能范围、权力界域等方面来对其界定的。
政府职能范围无限、政府权力无限是全能政府的突出特征。全能政府又被称为全能的政府,顾名思义,这种类型的政府是无所不管、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全智全能的“大管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在论述国家的本质和国家权力问题时涉及“全能国家”(total state)问题,他把“全能国家”分为在行使职权方面有绝对权力的“质的全能国家”和在权力界域方面不存在任何限制的“量的全能国家”两大类,他希望建立的强国家是“质的全能国家”,而不是“量的全能国家”。他提出全能国家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分析福利国家的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不是主张推行全能国家。他认为现代福利国家干预市场和私人生活的一些做法,远远超出了“政治”的领域,致使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不复存在,国家演变为全能国家。“国家权力向非政治领域的延伸会削弱国家。
……国家涉足的领域愈广,国家本身的有效性便愈差”。因而,在施米特看来,全能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权力延伸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国家权力的干预无处不在,人类生存的所有方面都实现了政治化。
全能主义国家是国家权力的界域宽泛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跨越了国家利益与市民社会利益的界限,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属于社会的事务和职能。然而,职能广泛、权力垄断的政府并不一定是强有力的政府,而职责权限明确、依法而治的政府则并不是软弱无力的政府。“全能主义国家享有无限的权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强大。但是,在这一强大的背后却是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无能。
这里的逻辑并不复杂:宽泛的国家权力需要庞大的官僚机器,维持庞大官僚机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财政收入。财政不足几乎是所有全能国家难以克服的顽疾。”同时,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必然扭曲社会的经济活动,也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所以,从长远的历史时期观察可以看到,“全能主义国家(常常)以追求强国家为起点,却(往往)以弱国家作为结局”。
我国学者十分重视对“无限政府”(unlimited government)的研究,认为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典型的无限政府。认为“无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有效法律和社会制约的倾向”。分辨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依据主要有:政府权力有没有边界,其权力行使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职能是否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其职能设置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依据;政府规模是否受法律的明文约束;政府行为越界是否得到及时纠正。无限政府就是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没有边界约束,政府行为不受宪法法律约束的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无限政府可能会演变为全能政府,无限政府从静态方面说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的无限性,全能政府是无限政府行为能力和行为表现,侧重从动态角度揭示政府职权所产生的无限性影响和作用。
(四)政府行为越界的后果
政府行为超越其权力界线必将产生不良后果,不仅侵蚀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也将干扰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对政府自身也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政府行为越界程度不同,产生危害影响的大小也不相同。政府行为越界的后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政府权力与职能的扩张必将打破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线也随之消失。伴随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政府必然会更多地承担属于社会或市场领域的事务,政府权力直接渗入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私人自由与空间不断缩小,私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不断受到侵犯,不受约束的极权政府甚至无端地剥夺公民的政治自由乃至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利。
政府行为越权必将干扰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政府行为不断越权带来的根本性社会危害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预期。人们无法从动荡的社会政治环境中获得稳定感和安全感,无法预测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走向,无法预测投资收益,社会和经济最终失去活力与动力。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做了许多不该做的事情,产生了政府越位问题。而政府本该去做去管的事情,政府却没有去做去管,产生政府缺位的问题。结果是政府宏观管理效果不理想,企业没有活力,社会经济发展停滞落后。
政府规模的无限扩张,政府机构越来越多,官员越来越多,给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沉重负担,严重妨碍正常的经济活动。由于政府规模不受约束,对于政府各部门来说,部门规模不断膨胀就能获得更多的部门利益,政府部门必然具有追求规模最大化的内在动因。而政府规模越庞大,社会的负担就越重,政府的权力就更难约束。
政府权限太大、政府行为越权,必然产生权力寻租(rent seeking)和政府腐败。政府权限太大,控制的资源太多,必然会扭曲社会的经济活动,使特定个人与群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实现均依赖于政府部门或者个别官员的支持,与政府部门或者与个别官员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实现的程度,政府部门和个别官员利用权力寻租存在着大量潜在机会。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越长,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几率就越高,政府官员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寻租空间就越大,出现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政府拥有庞大的强制性权力,是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但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必然有利于社会。
“国家拥有进行高压统治的垄断权。这一垄断既使其获得了一种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权力,也使其拥有一种进行随意干预的权力。
这样一种权力与只有政府才能掌握而公众无法获得的信息结合在一起,就为公共部门的官员或他们的亲朋好友通过牺牲公共利益来获得自己的私利提供了良机。寻租和腐败的机会层出不穷”。寻租与腐败,不仅造成了极大地社会不平等,而且大大削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性,政府变得日益涣散,软弱无力。因之,政府权力过大会削弱政府能力,规模庞大、权力无边的政府不可能是强政府,反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则是精干高效、能力强大的政府。
政府行为越权,寻租和腐败现象严重,最终导致政府失去其合法性基础,完全失去权力,政府垮台。法国学者马克·夸克(Jean-MarcCoicaud)认为“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合法性的第一要旨就是要“同时证明(政治)权力与服从的合法性”,合法性与赞同、法律和规范这三者密切相关。戴维·伊斯顿认为“通常的合法性概念意味着相信在合法原则界限内当局的统治权利和成员的服从权利”。他强调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来源有:意识形态原则、典则结构和规范本身、和当局者个人品质,对这些来源的支持构成合法性的基础。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也强调合法性是人们对现有政治制度的信仰能力。对政治权力和政府的普遍性认同和支持是合法性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