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权能场域的型塑与运行逻辑
政府权能场域是政府权能存在的空间,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基础,同时又是推动政府权能运动的力量。由于制约政府权能作用的因素很多,政府权能受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府历史传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政府权能作用和依存的场域基础是综合的、复杂的。
政府权能的基本内容实际上是由不断变化的政治权力关系构成的,政府权能只有在公域领域内,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力关系的基础结构上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政府权能内容随着这些权力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与权力关系性质及其运行方向相一致。
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是政府权能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是政府权能的外部场域,这些权力关系结构是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activity)的基础条件,政府通过具体的政治行为和社会经济活动对权能受体产生影响、指挥和改变等权能作用,政府通过其权能活动不仅实现政府的目的和意图,而且,政府行使权能又影响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因而,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既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逻辑前提和基础条件,又是政府权能不断作用的结果,政府通过自己的权能作用在改变和型塑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使不同政府体制下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具有不同特点和不同内容。政府权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是政府单方面的随意行为,而是一种处于国家/社会关系脉络中的相制行为。这是一个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辨证过程”。“判断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合理的标准不是抽象的、独立的,它存在于国家/社会关系的契合程度之中。”政府权能作用的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不仅与政府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与政府权能的外部环境、与政府依存的权力关系结构相关。
不同政体下的政府内部权力关系及其结构差异很大。在分权制衡的政体中,政府(广义的政府)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权力之间形成分立制衡的权力关系结构。在“议行合一”的政体下,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是并列关系,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形成的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权力关系结构。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结构是政府权能的基础,由于政府内部的权力关系结构不同,政府权能的具体内容、实现方式和手段也就不同。
政府权能场域是运动的,政府权能场域运动的力量来源于政府权能扩张与阻滞两种势力的矛盾与争斗。政府权能的扩张与阻滞既是两种势力、又是两种状态,它们不仅存在于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结构中,而且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中。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其具体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差异很大。在国家与社会是一体化的一元权力结构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没有明确划分,公民是国家的附属物,公民权力被国家权力所湮没,国家与社会是复合的,国家权力与执政者的权力、与公民权力是一体的。到了18、19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演变为二元权力结构,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人民”与政府、公域与私域之间的界限分隔,从此,政府必须要在公共领域的空间内活动,政府必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上行使国家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权力。公共权力领域是在资本主义市场域经济的发展对封建领主权力的逐步削弱而形成的,“公”是“与国家相关”的同义词,“公域”即政治领域,是政府权能的作用空间,“私域”则与社会相对应。“国家的本质在于享有主权,而政府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所享有主权进行管理和行使。”国家的统治功能要通过政府来运作,国家主权的力量要通过政府来实现,因而,“国家权力的生存和发展要依赖政府的合法性”。
政府权能场域的运动有规律性,首先表现为政府权能场域与政府能力、与政府拥有的合法性资源之间的互动关系。政府能力、政府拥有的合法性资源等因素决定着政府的存续,决定政府权能实现的程度。
因而,政府能力的强弱、政府拥有的合法性资源的多少直接塑造着政府权能作用空间的大小。当政府权能作用的场域基础发生了移转,政府汲取资源的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政府权能内容、权能实现的方式与实现途径等就要调整,政府“治道”就要变革。其次,政府权能场域运动的规律性还表现为,政府权能与场域基础具有一致性与非一致性关联。政府某些根本性权能体现着政府的本质特征,例如作为阶级政府的政治统治权能,这种权能是任何阶级性政府都拥有的权能;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能,它不会随着政府权能基础的变化而消失,只是政府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方式等发生了变化,只是政府的“治道”内容发生了变化。因而,政府权能场域运动的规律表现为政府根本性权能与场域基础变化并非同步,并非完全一致,而政府的非根本性权能、政府的“治道”内容,则必须随着政府权能场域的变化而变化,必须与场域基础变化保持同步和一致。
二、政府权能外部场域的型塑
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的权力关系结构是政府、社会、公民等政治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状态表现,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外部场域。
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在内容构成、结构特征上都有很大差异。不同历史时期的政府权能依存的外部场域不同,政府权能作用的形式、结果、途径等也就不同。本部分内容以西方国家政治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结构的演变为线索,阐述政府权能外部场域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时期、近代西方以来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型塑过程。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结构与政府权能
1.古希腊时期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结构与政府权能
在古希腊时期,国家与社会尚未分化,所谓公民社会就是与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就是城邦国家或城市共和国。在城邦国家内,政治生活是全部的社会生活,社会被政治国家所淹没,公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政治社会。
第一,古希腊城邦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结构的特点与构成
在古希腊时期,国家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简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简单、单一,这种单一的权力关系结构其共同特点表现在:(1)城邦国家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对于公民而言,这既是一个政治生活的共同体,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公民无法离开城邦,只有在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中实现个人的基本权利。
(2)城邦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合一,城邦的权力是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力的基础与来源,社会权力、公民权力依附于城邦国家的权力,或者被城邦国家的权力严格控制。
(3)公民通过参加公民大会等途径直接行使其权力,行使权力的形式和途径单一,权力的实现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和保障手段。
(4)公民权既是公民的身份象征,又是公民的政治性权利。公民权有阶层的差异,但没有居住地域的差异。在古希腊以及罗马的共和时期之前,社会政治权力关系结构是封闭的,部分群体被排斥在政治活动之外,公民权受到明确限制,在古希腊奴隶、妇女、外邦人等群体没有资格和权利参加公民大会,更没有表达自己政治愿望的政治自由。
无论在希腊城邦还是罗马帝国,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权,拥有同样的政治和社会权利,也就是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不因为其居住地域的差异而被赋予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权利”。
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们的社会政治结构,即它们是公民的社会团体,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奴隶、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自由公民等三个身份阶层是古希腊城邦的社会基础。在法律上,奴隶没有政治身份,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他的主人可以任意支配、出卖、处罚甚至处死他们,他们不属于城邦的成员,不能进入公共生活领域。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包括妇女和自由的外邦人)有自由的身份和独立的人格,但是,他们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自由公民属于一种特殊的身份,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就意味着他是城邦的主人,享有参加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因此,“从本质上说,城邦就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法律之下分享权利和义务的政治体系”。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的人是哪些具有城邦公民资格的人。公民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上是归属关系,公民只有在城邦中才能获得公民身份,只有在获得城邦的公民身份之后才有资格行使政治权利。公民依附于城邦,离开城邦、或者取消其城邦的公民身份,他就沦为自由人,就无法过正常公民的生活。公民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和管理事务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梭伦为雅典立下一条法律,凡是在城邦发生严重分歧和政治斗争时,每个公民都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否则将被剥夺公民身份。因为,城邦的“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城邦的政策是由公民们自己决定,而且,公民的生活和福利主要依靠他们自己制定出的法律是否良好,并能否协调一致的执行这些法律。
公民必须关心城邦的命运,参加城邦的政治生活,并在城邦政治生活中获得教育。因此,参加城邦公共生活是每个公民生活中本质性的一部分,“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是说他根本没有事务”。在雅典,城邦的政治权威与公民的关系直接可见,城邦就是公民团体,全体公民就是城邦,城邦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元结构关系,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城邦的利益和意志就是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在希腊社会,所有城邦国家都不直接面对奴隶,对奴隶的管理是奴隶主人私人的事情,“政府相对于私人奴隶来说,才是二元结构关系,因为政府并不直接控制私人奴隶,政府控制的是拥有私人奴隶的奴隶主”。然而,城邦国家要面对自由民、外邦人,以及国家公共部门的奴隶等。但是,这些关系均从属于城邦与公民的一元权力关系,是一元权力关系下的二元结构关系。
古希腊的城邦(polis)是国家(城邦)、社会和公民一切权力的体现和实现基础,“自己人”(公民)、总督、政治家等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统一于城邦,“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或者只有通过城邦,才能恰当地实现自我,并过上一种高尚的生活”。“根据雅典的观念,政治秩序被看成是体现和实现公民本质的工具”。城邦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直接的、简单的,城邦个人与国家(城邦)的关系具有直接性。公民权利与城邦利益合一,公民没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而是直接参加城邦的政治生活,决定战争、内政、外交、立法和司法的一切活动,因而,在城邦国家与公民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国家事务社会化。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结构单一,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属于社会的事务,城邦国家成为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和供给者,大量的社会事务国家化。“在社会事务国家化和国家事务社会化的状态下,希腊城邦的国家与社会是一种相互渗透、互为包容的一元结构关系。”城邦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元结构表现为社会与城邦国家的合一,公民有限的独立性和有限的社会空间最终屈从于政治共同体的城邦制度,私人生活与政治生活一致,并融于普遍性的共同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