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权能场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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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政府权能场域的要素构成及其特征(5)

政治权力结构的形式是由政治权力关系的内容决定的,即是由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如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就形成了命令式权力结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形成了支配式权力结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就形成了监督式权力结构等。由于政治权力关系的内容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权力关系的内容差别很大。奴隶制社会的政治权力关系主要是奴隶主统治集团与被统治的奴隶阶级的政治矛盾和冲突,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关系主要是封建君主统治集团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的政治矛盾和冲突,而且统治集团内部没有明确的权力分立关系,于是,在国家内部就形成了专制式的权力关系结构。在现代民主社会,由于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政治权力内部的分化,政治权力关系内容突破了单一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变得复杂多样,有政府公共权力与政党权力的关系、执政党与其他政党和其他政治社团权力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内部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分立与制衡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等等,于是,就形成了多元的民主的权力关系结构。政府权能规则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政府权能的愿望由以政治统治为主转变为谋求社会发展和社会全方位治理为主,政府权能的技术手段和权能作用方式由以武力镇压为主转为以协商对话为主、武力威慑为补充的方式手段。

政府权能内容、政府权能的作用范围与政治权力关系及其结构的变化具有一致性。伴随政治权力关系及其结构的复杂化,政府权能的内容由单一的统治关系逐步转向治理、协商、民主和对话的权力关系;政府权能作用的范围由对政治关系中单一受体的强制命令逐步转向与多个权能对象的分权、合作,政府权能的作用不仅面对直接的抵抗力,而且受限社会权力、政党权力等权力的制约。“贝特朗·德·儒旺纳尔(Bertrand de Jouvenel)指出,一切权力关系有三个不同属性,……广延性是指遵从掌权者命令的B(权力对象)数量很多;综合性是指A(掌权者)能够调动B 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种类很多;最后,强度是指A 的命令能够推行很远而不影响遵从。”德·儒旺纳尔对权力关系普遍特性的分析同样适用于政治权力关系,为分析政府权能与权力关系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启示。政治权力关系广延性的扩大,使政府权能指向的受体范围扩大,政府权能作用的环节增多;政治权力关系综合性的增加,使政府权能作用的手段复杂多样;政治权力关系强度的延伸,使政府权能的影响更加深远。

第四,社会经济结构。毋庸置疑,社会经济结构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场域基础,因为任何政府都是社会的政府、经济的政府,政府权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政府是人的产物而不是自然或上帝的产物,秩序井然的社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来源于人的最高权威,对现存法律的服从优先于履行其他任何责任。”社会经济结构之所以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场域基础,首先因为政府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力,尽管这种权力是一种与社会相脱离的独立力量,但这种权力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政府管理的内容、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等都无法离开政府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否则,政府只能是一个“虚幻的政府”。马克思主义认为不依个人意志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即制约人们行为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政府权能是主动的,但是,政府权能的主动性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政府权能的作用范围不断扩大。

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对政府权能场域基础的影响是通过两个方面体现的,一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社会权利结构的变化,使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关系格局发生变化。与农业经济生产组织的单一性和社会事务的简单性的社会经济状况相一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界限不明确,无论东西方国家都具有社会从属于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的特性;公民从属于政府,公民权利被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力所湮没,公民权利无任何保障可言。到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经济自由和减少国家干预,以及社会对个人自由与个人财产权利的承认,产生了“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市民社会”,出现了以全体人民的契约为基础的“契约政府”,国家与社会的一元结构开始解体,社会权力开始多元。因此,以经济结构变化为先导的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质是“权力多元化”,而“权力多元化”的实质就是“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从政治领域夺取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过程”。“权力多元化”造就了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多元权利结构,政府不得不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新的权力结构关系中找寻自己的权能空间和权能位置。二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化使政府职能范围扩大,政府权力重心和政府能力支点发生转移。在传统的自然经济下,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封闭狭小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政府只能利用政治强权和社会等级关系等超经济的手段,强制性的掠夺社会资源,因此,在这一历史时期,政府的防卫性和统治性职能突出,政府的政治统治权力特别庞大和复杂,而政府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社会性职能则相对较弱,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权力发育不完整,并且只有借助于政治统治权力的支持,政府才能行使管理社会的各种权力。政府以阶级统治职能为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他社会职能为次要地位,政府能力的重心在政治统治能力上,而不在其社会管理能力上,政府权能的重点在于努力维持、控制和固定现存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冲击,现代市场域经济体制的形成,使得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的功能不断扩大,“政府职能也逐步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作用在政治、经济领域内的保卫性、统治性职能的比重相对缩小,作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内的管理性和服务性职能的比重大大增加”。

政府的社会管理性权力在政府的整个权力体系中不断强化,政府治理社会的公共性权能日益彰显。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伴随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资源总量的迅猛增加,社会组织结构更加复杂,社会管理的事务不断膨胀,“在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化进程中增长的绝大多数社会事务的管理,自然地落到了政府职能的范围之内。然而,要管理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政府机构本身必须进行结构分化和功能扩张”。现代化使政府职能增加,政府权能范围扩大,政府权能基础和政府权能机构膨胀。正如亨廷顿所看到的,“政治现代化包括划分新的政治职能并创造专业化的结构来执行这些职能”。政府现代化淘汰了“过期”的政府职能以及行使这些职能的机构,创造出政府的新职能以及行使这些职能的新部门。

第五,合法性认同。合法性认同,即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心理认同,合法性认同是政府权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基础。政府行为、政府权能不但仰仗暴力的支持,更需要社会成员对政府统治的认同和自觉服从。促使被统治者自觉自愿地接受政府统治的能力就是政府的“合法性能力”。一个政府的合法性与政府的统治成本成反比关系,公民对一个政府的合法性认同越高,政府的统治成本就越低;反之,政府的统治成本就越高。除了独裁和暴政的政府外,一个政府的合法性与政府治理的有效性成正比,公民对一个政府的合法性认同越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就越高。

合法性(legitimacy)“这一概念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这是从最普遍意义上对合法性定义的概括,合法性是一个评判性概念,政府的合法性是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种评价性体系,合法性认同则是一个状态性概念,反映的是公民对政府的心理认同状态。政府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政府的产生和政府行为合乎法律规定,而且是指政府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也就是说,“合法”是基本条件,而“得到公民认同”则是合法性的根本体现,因此,公民对政府的心理认同理所当然的是政府合法性的内容。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马克斯·韦伯、李普塞特、戴维·伊斯顿、让·夸克、哈贝马斯等人,他们对“合法性”概念的解释中都含有对当局和当局统治的信仰、承认、信任、服从和坚持的意思,他们的观点表明,合法性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政府是否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问题。

政府的合法性能否获得人们的认可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政府的产生与公民意志的关系,政府基于人民的同意而产生并能够代表着历史正义,政府的合法性就高;政府行为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政府行为只有与被统治者自身利益诉求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合法性;政府行为与宪政法律秩序的关系,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必须在宪政秩序和宪政框架下行使政府权力;政府的可信性与人民对政 马克斯·韦伯将合法性纳入社会学的框架加以考察,他认为,合法性是巩固统治者统治的持久基础,合法性基础不同于物质动机、情绪动机和价值理性动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他把合法性统治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法理型、和个人魅力型来考察。

更近时期的研究倾向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马丁·李普塞特所关注的是有效性与合法性在维护“稳定的民主”方面的作用,“有效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他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戴维·伊斯顿在“一般系统”分析中,认为合法性有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个来源,而且,这三个来源可能对典则、当局这两个对象中的任何一个形成支持,他说:“通常的合法性概念意味着相信在合法原则界限内当局的统治权利和成员的服从权利,在这种概念下,输入散步性支持的主要刺激物来源于成员中加强这种意识形态信念的措施。”

让·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他还认为,这种认可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之上的,这些条件包括:被统治者的首肯、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德国哲学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拓展了合法性的政治意义,将合法性置于政治系统之外,依据久远的社会文化传统来断定政治系统是否符合正义要求,他说:“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政治秩序总是要求人们把它作为正确的和正义的事物加以承认,意味着有充分的理由被承认,一种合法的秩序理应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

府预期的关系,一个值得信赖的政府给人们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增加了政府的可以信赖的分量;政府行使权力的取向与社会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的关系,政府行使权力的取向只有与社会所共同接受的文化价值观念相一致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政府权能才具有正当性的社会基础。这些关系都政府取得合法性必须认真对待的关系,这些关系之间又是互补的,比如一个政府的行为选择与社会价值观不一致时,它可以通过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而取得合法性。任何政府哪怕是一个独裁的政府总是利用自己控制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为自己服务,使其以合法化的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