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契约关系,政府权力也不是公民权利的让与,当政府违约而侵犯了公民权利的时候,公民起来推翻统治者夺回自己自由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他认为,议会行使的权力是“纯抽象的权能”,对议会的权力加以限制是不可能的,但是,对议会的“道德的权能”加以限制,使其服从于信仰、正义和既定的基本政策则是可以实现的。柏克从英国政治活动所形成的传统中看到了政府的权能与政府权力的区别,他认为,政府权能是由宪法确定的,任何机构都不能放弃自己的权能,“社会的缔约或者说公约——那通常就名之为宪法——是禁止这种侵权和这种弃权的”。政府的权能是政府机构的权能,政府机构自己不能随意放弃或处置自己的权威,政府权能也不会因为某个人从公共机构的职位上离去,这一公共机构的权能就会随某人的离去而消失。“尽管一个国王可以为了他本人而逊位,但他却不能为了君主制而逊位。根据同样有说服力或者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下院就不能放弃它所应享的权威。”这是因为,政府承担着公共信念和公共责任,政府权能是法律的权能,而不是武力的权力,“一个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有义务彼此以及与所有在他们的约定之下得到了任何重大好处的人们互相坚持他们的公共信念,正有如国家整体有责任要对每个个别的团体守信一样。否则的话,权能(competence)和权力(power)很快就会混为一谈,于是剩下来的就不会是法律而只是一种占上风的力量的意志而已”。
现代政府的权力是组织权力,不带有个人性。任何组织都是为了实现某些集体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一个组织体,政府有政府的组织目标。“组织就是一批因追求同一目标的活动而结合的人。……每个组织,无论它的性质和目的如何,都需要权力的重新分配。必须有一个政府,它以全体的名义做决定,它比单个成员拥有更多的权力,至少是在有关这个组织存在的目的方面。”组织包括政府组织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是政府组织存在的基础和构成政府组织的要素之一。因而,政府权能是政府组织的权能,不是某个人的权能,这种组织权能一旦形成就具有延续性,就具有连续性的影响力。马克斯·韦伯认为,在官僚制中权力和职能不带个人性、具有不可继承性,“它们(指‘权力和职能’,作者注)不取决于履行这些权力和职能的人威望如何,不带有任何特殊权威。……官僚体制竭尽全力推进这种非个性化,据此制定了职称、制服、守则等”。与政府权力相关的政府权能在政府组织内部与政府组织外部的实现途径是不同的,在政府组织体制内部,政府权力是逐级分配的,政府机构中每个职务的权限都有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行动。政府权力与政府财产、政府人格和政府掌握的权力实施工具等联系在一起,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府组织是最强大的组织。政府权力在组织内迫使其成员服从,以达到各种各样的外在目的。政府权力对外要产生影响作用,必须在重大政策与重要行动上首先在内部取得意见一致,尔后组织力量实施。政府权力的大小首先取决政府的权力资源——公民权力的让与、政府人格、财产等,还取决于政府所利用的行使权力的工具与手段、政府组织目标的大小和多少等方面的影响。现代政府的组织目标多而复杂,实现组织目标的权力资源和实施工具更加复杂多样,因而,政府权能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政府权力实现的手段与途径,必须使政府的权能目标与政府的组织目标相统一。
政府权力是强制性权力,一个合法政府强制性权力就是它具有使用国家暴力工具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是其他一切社会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政府权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是具体的“治权”,“国家主权是抽象的、无限的,政府权力则是具体的、有限的,并从属于国家主权,由国家主权赋予其合法性”。政府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有效载体,国家权力的性质与意志通过政府行使权力的具体行为及其产生的效果体现出来,同时,国家权力要实现制约和控制其他权力的目的,必须借助于政府权力的运行。政府权力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功能,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在许多情况下具有非对等有偿性。
例如,政府有强制且无偿征税的权力、有维护社会秩序和设定规则的权力、有许可或禁止相关人从事某种活动或直接命令其履行某项义务的权力,等等,这些都是政府权力强制性的体现。政府权力的强制性是政府权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但是,强制性的政府权力是有限度的,其作用的边界止于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领域;强制性的政府权力要产生持久的作用必须借助于政府权威,必须借助于政府权能的持续性作用。政府行使强制性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权力的强制性总是与政府权力的公共性兼存的,政府以其强制力保证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
政府权力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离开具体权力的支撑,政府权能就成了无本之木,更谈不上政府权能的作用。然而,政府权能的实现并非完全依赖强制性的权力,更依赖以服从和认可为心理基础的对政府权威的遵从。政府权能具有显着的组织特征,拥有综合性的权势,当强制性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梗阻时,政府权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政府强制性权力的实施。
(二)政府权能直接体现为政府权威,政府权威在政府权能实现过程中发挥持久的维持作用,然而,政府权力并不能直接体现为政府权威,政府权威也不是完全来自政府权力
政府权能与政府权力不仅可以从二者发挥作用的途径、手段上进行区别,而且可以从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的差异中窥见一斑。
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虽然都依附于政府这个“组织体”,政府权力是政府拥有的强制性的能够影响社会和公民的态度与行为的能力,政府权威是政府拥有的能够合法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力及其产生的影响。
政府权威依附于政府权力,政府拥有相应的权力是政府具有权威的基本条件,政府权威反过来影响着政府权力的行使。然而,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政府权力和政府权威在一定情况下会出现分离的状态,例如,“一个流亡政府如1940-1941年由于被纳粹征服而流亡在外的政府,其权威并不因被战败而受影响,而权力则相反”。
因而,政府权力并不能直接体现为政府权威,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并非成正比例关系。反过来,政府权威也不是直接来自政府的强制权力,尽管强制性权力能够进行惩罚,以迫使受到威胁的人服从、惧怕,但不一定产生权威。正如罗伯特·A·达尔所说:“用制造严厉制裁的前景来对付不屈从,从而得到屈从,这种影响力常被称作权力。”政府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政府权威则具有说服性,在政府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仅仅依靠强制力量难以真正达到政府权力实施的目的,因为在实际中害怕惩罚而被迫服从权力只起一种很小的作用,而政府权威在政府权能实施过程中具有持久和深层的影响作用。
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最显着地区别在于政府权威是制度性的,政府权威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而政府权力则不然,政府权力是政府实现强制服从的能力。政府权威意味着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处于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并且有权力使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自觉服从其意志,而且,政府这样做是有章法依据的,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权威要符合一种章法,这种章法不限于由某个人来行使权威,它既适用于前人,也适用于后来者,因此,继承机制是这种章法的一个要素。”因而,权威的实质性因素是“合法性”,“无论如何定义,几乎所有的作者都认为,权威在某种程度上与合法性相联系。权威就在于期望和要求服从的权利”。政府依据权威进行的合法统治与依靠强权进行的强迫统治形成鲜明对照,政府的合法统治是一种规范统治,它依赖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建立在韦伯所讲的“法定合理”的合法性基础上。“权力的源泉寓于合法秩序。每个有权威的人都有一个明确的权力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他就是一个平常的人,别人不在服从他。全体掌权者组成一个等级森严的金字塔,这个金字塔构成官僚统治。”有学者把权威与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与魅力、领导能力等联系在一起,认为“权威是指特定的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并把合法性、主权和权威三者联系起来研究,认为这三者其实是合法性的不同说法。“如果一个政府是合法的,它就具有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的存在是合法的,它就拥有了主权。如果一个领导人的统治是合法的,他就是有权威的。”有威信和威望的领导者个人具有权威,有威信并值得信赖的政府同样具有权威,只是政府权威是组织权威,而不是个人权威。领导人个人的权威不等于政府作为组织体所具有的权威,组织权威即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是建立在符合正义的法律体系之上,政府权威来自于人民的认同。
韦伯认为,纯粹类型的合法统治应当具有合理的性质、传统的性质和魅力的性质,具有这些性质的统治是一种有权威的统治。一般而言,权威关系是建立在合法化了的三种形式的混合状态的基础之上,即领导人物的感召力权威、传统权威和合法理性权威,并且这三者的“混合物”——权威的代表者又具有它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社会关系的特征。政府权威存在的基础就是人们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和对法律的服从。“只有当那些服从于权威管辖的人们不再对法律规定的合乎需要性加以评判并以此为基础决定服从与否的时候,一个政治权威的系统才得以存在。”对于一个权威政府来说,其行动的“唯一理由”就在于它具有权威性,在于它获得了人们的认可与遵从。依据权威力量进行统治的政府,其统治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具有法律要求的特别依据,或者与法律要求的特别依据并未达成一致,但由于政府权威的影响,其统治行为也会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遵从。
美国着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认为,在政治系统中由于权力组织化的集中,在团体内部,权力就会像公理那样不言自明地集中起来,从而为系统的存在提供了基础,系统内的某些成员就获得了特殊的权力和责任,一定的角色都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威。但是,他又认为,“权威并不只是权威角色承担者可以获得的一种权力。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它基于这样的期望:如果A向B传递了一个信息,这一信息可能被叫做期望、建议和规定,也可能被叫做法律、命令、指令等。B把它接受下来,并把它当作自己行为的前提。……只要在这样的情况下,B表示同意的概率是很高的话,他就会服从另外人的权威,这一点是权威角色的核心”。因而,“政治权威角色的承担者有权领导,而系统的其他成员有义务服从。对权威角色来说,权力的主要来源是人们对于它们的合法性的普遍信仰”。
政府权力的作用离不开政府权威,政府权威的确立有利于政府权力的实施。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政府应该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必须以维持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合理的权力关系为目的,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只是防止政府权威失效的一种手段。任何政府在取得政治权力后都必须立刻求得公民和社会的认可、都有把强制性权力转变成长久性的政府权威,不以合法性权威为基础的统治关系是不稳定的。
三、政府权能与政府能力
政府权能与政府能力又是一组密切关联而难以区别的概念。政府权能是政府能力综合作用的结果体现,政府权能自然包含着政府能力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