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行为也是一样。行为的内容就是行为的最终目的,行为的形式就是它的表现方式。照上所说,人们只能对人的行为方式作出道德评价,而无权指责人行为的根本目的。比如偷窃行为,偷窃的目的是为了财物,财物用于个人的生存和幸福,谁不要生存和幸福呢?可见,偷窃的根本目的并没有错,而偷窃这种方式错了,是不道德的。这就是,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从道德的作用来说,道德所管(调整)的是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所有行为。人的很多行为不是道德所管的。比如,个人的吃饭、睡觉、穿衣、看电视、上厕所、化妆、美甲、爱吃鱼、不吃肉等行为,是无须道德来管的。又如,个体劳动者受道德的约束更少。农民在责任田里劳动,是积极还是偷懒,一般来说并不危害社会利益,所以无须道德管束。
道德为什么要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行为呢?前面已经说过,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不是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而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经常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会出现只顾自己利益,不顾或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所以人们正是为了调整这些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才建立道德的。道德是什么,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2.区分多种不同的“为自己”
长期以来,为自己、自私、私欲、为私、为个人是被否定的。“为自己就是不道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剥削阶级的处世哲学,无产阶级是不为自己的”,这些观点根深蒂固地困扰着人们。
人追求自身需要满足的行为动机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为他人(想到他人,没想到自己的好处),如母爱、同情;另一类是想到了自己,可称为“动机为自己”。
为自己都错了吗?不是。“动机为自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动机为他人根本动机为自己”,即想到了他人也表现为他人但最终目的是为自己,比如,教师尽管最终是为自己的利益,但平日关心学生和热爱教学工作,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另一类是“直接动机为自己”,这有三种表现:1.与他人无关的为自己,如吃饭、睡觉、买菜、看电视、在自家责任田里劳动等。2.应该关心而不关心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为自己,如不孝敬父母,见死不救,对公共事业漠不关心,在公务员岗位上得过且过。3.损人利己的为自己,如小偷小摸,损公肥私,爱占小便宜,借钱久拖不还,商品掺假。
对以上几种为自己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表现为他人,目的为自己”是道德的,要充分肯定,大力提倡。“直接为自己”中的第一种情况,不涉及道德问题,是正当合理的,“为私利而活着”、“为奖金而工作”、“为自己的前途而学习”、“拼命挣钱”,如果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就没有什么错;一个人染发、穿金戴银、手淫自慰,夫妻看色情片,也无可厚非。“直接为自己”中的第二、第三种情况,是不道德的或是违法的,应坚决反对。
可见,对“为自己”既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以往,人们之所以对“为己”、“自私”等争论不休,是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站在不同的角度,讲的不是同一个问题。人生观、处世哲学是指导人行为的理论,讲的是在对待社会利益时的行为动机和手段,在这里是不应该宣扬“为自己”的。作为手段,应该把行善、利他、关心集体、热爱国家、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原则。
[人性百题]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全都错了吗?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中国的一个谚语,自它从京剧《红灯记》中的鸠山之口说出,更是家喻户晓。长期以来,这句话被否定、被批判,“文革”时则被视为洪水猛兽。现在,这个谚语被弄到网上,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台湾影视明星徐若瑄竟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为名,写了歌词,灌了唱片。这句话原意难以考证,人们通常的理解是,人如果不为自己就会被天地所灭,或者是,人若不为自己就会受到天地的惩罚。这总体意思是说,为自己是天经地义的。
我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从人的本性上说是正确的,人的机体上存在着需要,不去满足就无法生存,这是自然的法则。当然,如果把这句话作为人的道德原则或人生观,那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如果时时处处都为自己着想,而不关心他人和社会,那么社会就无法稳定和发展,个人也必然寸步难行。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
1.为自己并不是道德一概所能反对的。道德所管的是损人利己的、或在需要的时候不关心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为自己,而不反对人们正常活动中的为自己。
2.人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想着自己的,但人常常会理智地选择关心他人、关心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自己的利益。
3.人还会做主观上为他人的事。这是因为:其一,人满足情感需要大量地表现为利他,如母亲爱孩子,科学家迷恋科研,人因同情而捐助等;其二,人会把道德作为自尊的警示牌,自觉遵守道德,关心他人,关心社会。这部分行为尽管客观上是在满足自身的情感需要,但主观上并没有想到自己的好处。
四、“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的对与错
“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是潘晓《人生的路,怎么越走越窄》中的一个观点。轰动全国的“潘晓讨论”主要是围绕着这个观点展开的。对此,有人大加赞赏,有人竭力反对。
潘晓的原话是这样的:“我体会到这样一个道理:任何人,不管是生存还是创造,都是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就像太阳发光,首先是自己生存运动的必然现象,照耀万物不过是它派生的一种客观意义而已。”
我认为,这个观点有正确、有错误。
[人性百题]
“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这里,潘晓的“主观”,似乎不是指自己所想的,而是指导人内在的一种必然性,即“内在决定为自我”。如果是这样,尽管潘晓没弄清楚“内在决定”是怎样一回事,但“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这个观点是基本正确的。
在我看来,这种“内在决定”,就是人的机体上存在着需要,机体需要决定人的一切行为。人的许多行为,在一定的心理层面上确实想到了他人,然而在心理层面背后还有个决定的东西,那就是与自身的快乐痛苦紧密相连的机体需要。结果出现这样的事实,人们或许没有从利他行为中获得利益,可他们获得了自我的快乐,避免了自我的痛苦。可见,人的“内在决定”表现为,人不得不受到自身快乐痛苦这一利己的力量的支配。同时,当你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时候,你必然客观地做了有利于别人的事,这正是自然界的设计。自然界就是让人在为己(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时去“客观为别人”。
但是,不能忘掉,人的天性决定人不仅要为自己的生存奋斗,而且还担负着物种繁衍和群体稳定的任务,人性中有利他(即主观为他人)的一面,如母爱、同情等方面的行为。除此,具体来说,人的奋斗是由一个个具体行为组成的,每一个具体行为都是有主观动机的。在这些动机上,人并不都是为自己的。比如,前面所说的想到了他人也表现为他人的“最终目的是为自己”。可见,在动机上,我们并不能说人主观上都是“为自我”的。相信,这是潘晓所没有想到的。
再说,在“潘晓讨论”中,“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是被当作人生观来讨论的。我以为,作为人生观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道德总是要求人们关心他人、关心社会。人生观是讲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看法和态度,是让人理智地去奋斗、去生活。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人在社会中生活,个人利益的获得取决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一个人要获得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关心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在这里,“为别人”应该是人自觉自愿的行动,是主观的动机,而不应该是“客观为别人”。从行为的直接目的来说,我们决不主张把自己追求个人幸福作为道德的原则。道德就是要人们压抑个人的欲望,要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关心他人和关心社会的。
道德是人们谋求幸福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克制个人的欲望,牺牲个人利益,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利益、更大限度地满足自己欲望。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法,对有着高度发达大脑的人类来说,是并不深奥和奇怪的,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也是经常发生的。在这个层面上,要求人们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关心社会、集体、他人,是十分必要的。否定了这个基本原则,就否定了道德存在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人“主观”“为别人”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到处可见人们在为国家和他人服务,尽管从最终来说其中的大部分是“为自我”的手段,但这是道德的。
还有,人与太阳是不同的,“像太阳发光,照耀万物不过是它派生的一种客观意义而已”对人是不适用的,人是有思维、有理性的。作为手段,人会在主观上“为别人”,而太阳永远不会主观地照耀万物,而这正是人的高明之处。这是潘晓所没有看到的,或许正因为如此,她才觉得“人生的路,怎么越走越窄”。
五、“人都是自私的,不可能有什么忘我高尚的人”的对与错
这句话把“自私”与道德上的高尚对立起来,无疑是错误的。
前面说过,利他、为别人是人世间很自然、很普遍的事,既如此,就一定会有高尚的行为和高尚的人,这里关键在于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在有些人看来,“高尚的人”是彻底的无我、忘我的人,有我、有私就不是高尚的人,似乎“高尚的人”必须处处与普遍人不同,简直要不食人间烟火、“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才算合乎标准。
2002年影视明星章子怡给40名贫困学生捐款10万元。令人愤慨的是,章子怡的善举却遭到一些网民指责,甚至谩骂。有的认为章子怡是在“作秀”,目的不是真正帮助贫困学生,而是借此给人一种亲和、近民的印象,是拿钱买荣誉;有的认为章子怡“吝啬”,她拍片和拍广告赚了很多钱,10万元对她不算什么钱。
这些人的错误在于两点:一是对本性上自私存在着否定的偏见;二是不懂得对于一个人或一个行为的评价只能是道德评价。道德只管行为的方式,而不管行为的根本目的。因此这个评价只能在道德管辖的范围内和行为直接动机的层面上进行,而不能在人的本性层面上进行。在人性层面上,为己是很自然的事,无所谓好或坏、善或恶、高尚或低贱。
就捐款而言,个人给贫困学生或贫困家庭、给有关地区或国家捐款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论其原因:其一是出于同情心或在同情心等情感基础上形成的对某项事业的爱(如慈善事业);其二是想通过这件事获得社会的尊重,获得荣誉。
这都符合道德的要求,这里没有高尚或低贱之分。“拿钱买荣誉”有什么错?“给人亲和、近民的印象”有什么错?通过自己劳动挣得荣誉和利益有什么错?有钱人不捐款或少捐款就是“吝啬”,这是什么逻辑?不要去找那种与己无关的“高尚思想”,这样的思想是没有的。
2010年11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组织一场“如何走出‘血荒’”的讨论。谈到献血动机,有人说明星献血是炒作、作秀。对此,上海大学顾骏教授等嘉宾认为,对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为,我们应多看结果,别去看它的动机。献血就是为社会做贡献,你管人家为什么献血,不要去讲人家的动机,人家献了400毫升的血就是献了爱心。我想,那种非要好人好事有着发自肺腑的、与己无关的“高尚品德”的人,一定是一个死抱着禁欲主义思想的僵化者或傻子。
在我看来,一个人或一个行为是否高尚的标准是,主观上有无利他、为公的自觉自愿,客观上有无给他人给社会带来实际的利益(好处),至于这个人本质上是否为自己与此无关。高尚的人并不是不为自己的人,
[人性百题]
高尚的人是不为自己的人吗?
而是不辞辛劳或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满腔的热情关心他人或公共的事业,对他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实际生活中,人们正是这样认为的:那些关心他人、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人就是好人;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经常关心他人的人就是高尚的人;给人们作出巨大贡献的人就是伟人。人们只看其主观上有没有利他的自觉自愿,客观上是否给他人带来好处,至于这些人是不是想到了自己,人们并不关心。
“潘晓讨论”中有位青年说得好:“一个人作为的结果,既然有了客观上为别人的事实,我们又何必偏要在好的事实中硬去寻找某个人的‘坏’的主观动机呢?”比如,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他让了座,论根源,本质上当然源于自身的需要,或出于对老、弱、病、幼、怀抱婴儿者的同情;或出于羞耻感,担心人们投来鄙视、责备的目光;或出于长期养成的根源于自尊心的道德习惯。但他却给别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正因为如此,被让座的人感激他,同车的人投给他以称赞的目光,此时又有谁去计较让座者的动机呢?对他人来说,人们之所以称利他、为公的人是高尚的人,正是因为这种人给人带来实际好处,社会需要这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