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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林森与中国近代法制开创(1)

林友华

林森在福州英华书院读书时对西方的民主法制有了初步了解。他走出校门开始从事革命活动时就注重运用法律维护人民权益,尤其是在领导福建学生会收回福建矿产等利权、在江西帮助被外国巡捕棍毙的乡民打赢官司的斗争中,善用法律,成效明显。林森膺任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议长,担负民国开国时期法制方面除旧布新的领导工作,主持《临时约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堪称中国近代法制的重要奠基者。随后,他相继出任宪法会议议长、立法院副院长、院长、国民政府主席等要职,是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然而,学术界对他在法制史上的地位缺乏应有的关注,罕见专文论述。鉴此,本文谨就林森对中国近代法制开创工作的贡献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肩负“民国之始基”的立法工作重任

林森认为“和平为国人所殷望,而永久和平,仍当求之于法治。故保全法系,正所以巩固国基”。因此,他对立法工作极为重视。

1912年1月29日,林森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有条件践行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想。

南京临时参议院是当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拥有制宪、立法权,议决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的权力,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约、制定官制、任免官员等权力有同意权,此外它还有选举和弹劾大总统、副总统等权力”。孙中山在参议院成立典礼的致辞中对林森及其参议院寄予厚望:“诸君子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

身为议长的林森也不负孙中山的期望,致力为“民国之始基”的立法工作殚精竭虑、日夜操劳。

二、审议“清室退位条件”,结束君主专制政体

审议“清室退位条件”是参议院刚成立就面临的艰巨任务。这是一项事关封建专制政体如何结束的法制工作。

1912年2月3日,袁世凯获得清皇室的授权,提出《优待清室条件》。

为推翻君主专制制度,林森领导参议院义无反顾地担负审议“清室退位条件”的重任。2月5日,林森主持参议院经过认真审议、讨论,修订了《优待清室条件》。参议院修订的《优待清室条件》与袁世凯提出的方案相比,虽然文字变化不多,但改动部分都带有实质性的关键内容。原文中凡是有“大清皇帝”的字眼全被删改;“皇族”、“王公”前面都加一个“清”字;在“民国”前面加上“中华”两个字。再如:“关于大清皇帝优礼条件”,改为“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甲)部分第一款删去“国民对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礼”的规定;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之语全部删除。而“与汉人平等”之类的规定则保留原文;把八旗“官兵”在为“官弁”以示取消满族人的特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告国际社会办法的修改。其一,将“丙条”,即“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另行宣布。处理国内各民族关系纯属内政事务;而清室的退位则是国体改变、政权更迭的重大事件,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外交承认问题,没必要把二者混为一谈。明确规定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而不是含糊其辞的“照会各国”,或由驻荷公使转达,表明了主权在我中华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

新修订的《优待清室条件》引起清皇室与北洋军阀方面的强烈不满,但鉴于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在南京方面的再三坚持下,北京方面不得不接受了南京临时参议院修正过的《优待清室条件》。2月11日,袁世凯致电孙中山、参议院、各部总长等,告知清帝决定退位,表示赞成共和,“永不使君主政体于中国”。2月12日,清政府正式宣布退位诏书,历时297年的清朝统治结束,长达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寿终正寝。林森领导的参议院在法制的破旧立新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主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修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一大成果,也是林森领导的参议院日夜辛劳的产物。

1月30日,也就是林森就任议长的次日,孙中山就咨请参议院审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这个草案原是由宋教仁等人起草,经各省代表会议修订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2年1月2日正式公布。林森主持参议院审议后改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之成为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2月7日,马君武、景耀月等人组成起草委员会,负责具体撰稿修订工作。历时32天,参议院日夜开会,逐条审议,认真讨论,再三推敲,于3月8日完成三读程序,11日由以总统的名义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说明这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精神仿效美国宪法,着重于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基本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是仓促而就,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仍不失为民国肇基时最进步的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曾评价:“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从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成立到4月8日休会这短短的71天内,林森领导的参议院不仅修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且还制定了《参议院法》、《临时政府各部暂行官制通则》,以及“文官、法官、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设立国史馆等一大批议案,为中华民国的立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林森在任参议院议长时就为维护法治与袁世凯进行面对面的斗争。1912年4月29日,参议院移至北京举行开院礼。时任大总统的袁世凯率领国务员莅会发表宣言。此前一天,林森审查袁世凯的讲话稿,将其中“迁就外人,有伤害国格的话……逐项签明,请勿发表,乃乘夜入府见袁,面陈一切。袁氏不得已从之,于是不当说的话,都删除净尽”。当袁世凯到参议院时,“佩剑登场,趾高气扬”,林森则上前阻止说:“此地乃代表人民之最高机关,不得携带武器,请先生解除佩剑,以崇法治。”袁世凯闻言为之变色,赧颜从之。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参议院拥有“选举与弹劾大总统”等权力,身为议长的林森认真审查删改大总统袁世凯的讲话稿,并制止袁世凯佩剑入场,显然是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大权在握的铁腕人物袁世凯,林森能够如此认真地连夜向袁“面陈一切”并在参议院当众刹住袁趾高气扬的威风,委实体现了林森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凛然正气与崇尚法治的高度使命感、责任感。

但是,民国肇基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律未能切实得到贯彻。袁世凯及其继承者段祺瑞等人大权在握后就肆意践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不得不两度发起的“护法运动”,所维护的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四、在“护法运动”中推进法制工作

林森在“护法运动”的实际工作中特别重视法制工作。

1918年4月2日,孙中山特令林森署理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为争取军政府在国际上的合法性,林森到任后立即着手制定外交部组织条例,并于本月23日同大元帅联合通告各国驻华公使,说明护法的缘由及其广州护法军政府成立的经过,声明“现以暴力强据北京者为非法政府”,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未恢复之前,军政府“实为执行中华民国行政权之唯一政府”。

林森对国家根本大法的修订极为重视,致力为推行民主法治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