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古论今”
王莽,字巨君,魏郡元城人(今河北大名县人)。公元8年,王莽起义,推翻西汉政权,改国号为“新”。公元9年,王莽为恢复经济,开始实施经济改革,设立了“贡”这种全新的税负,即对工商业者的纯经营利润额进行征收。《汉书》中有这样的记载:“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殡妇桑蚕织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视及它方技商贩贾人,货肆列里区谒舍,皆多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其官,除其本、计其得,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大意是所有经商、算命、行医等各个行业的从业者都要从他们的纯利润中,按纯利额的十分之一进行征税,如果有瞒报或不报税的,将被罚服劳役苦工一年。由于税负过高,引起民众的抗拒,最后不得不取消了“贡”税。如果按照我们今天的税制分析,王莽时期的“贡”就是现今的所得税。
“点睛释义”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又称为收益课税,是以所得额(亦称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课税是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计征依据,并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办法,合乎量能课税的原则。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应税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一般不会出现重复征税。所得税具有调节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个人之间收入的特殊作用。我国现行的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等。
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的主要税种。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使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实现了统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采取了不同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实际税负水平来看,外资企业要远低于内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行统一税率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已顺利结束了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经济发展正面临全新形势,此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恰到好处,可以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企业所得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这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课税对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生产经营承包所得,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