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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增值税:我国第一大税

“博古论今”

房地产调控可谓是当前的热门话题。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了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不减、政策不松。而在众多调控政策中,高档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商来说可谓是一剂猛药。2011年春节之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的部署,全国税务系统正在积极为对高档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做准备。此举可看作是加息、限购、量化考核地方政府、全额征收营业税之外,对房地产进一步调控的“一揽子政策”之一。

按照国务院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点是那些高档楼盘。所谓“高档楼盘”是指那些定价或者销售、成交的价格明显高出区域内平均成交价格的住宅楼盘。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实施累进税率,最低30%,最高税率高达60%。作为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负,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土地增值税是近年来国税总局一直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土地增值税就是为了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征收的一种税收。专家表示,由于土地增值税执行的是累进税率,具体到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往往是开发时间和周期拖得越长,房价就涨得越高,这就导致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基也越大,开发企业需要支出的税金也就越高。在第三波楼市调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试图通过这一手段,逼迫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节奏,治理囤地惜售,以增加市场供应,助力房价调控。

“点睛释义”

何为增值税

增值税可谓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大税种,它是以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类别。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匀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包含涉及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又包含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就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纳税人销售商品并负责运输,销售商品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税务对此的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而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经济活动,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或是从属关系。税务对此的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