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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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家(1)

国家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是一切政治现象中最为根本的主题,也是我们理解政治现象的基点和切入口。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我们可以把国家界定为:国家是指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其中,在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其根本利益,借助政治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

所以,不能把国家单纯地理解为具体的政治机关,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其内涵更为抽象和丰富。按照马克思对国家作为“虚幻共同体”的理解,它毋宁是指那种通过政治权力的运用,而将在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统一纳入到既定的利益整合框架中去的共同体形式。

一、国家的本质

(一)国家的定义

尽管国家是一切政治现象所共有的,但是对于国家的理解各类研究则存在显着的差异。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可以揭示国家最本源的意义。

英文state一词最初来源于古希腊城邦的概念polis,意指通过构筑城墙而围起来的地方,对于生活在里面的人而言,该空间是共享的,所有人都会因此受到保护。由此,对国家最为原始的本质规定,乃在于其保护性和共享性,一旦国家丧失其保护功能,抑或公民无法共享权力,即偏离国家之本性,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这被视为国家的堕落沦亡。古罗马帝国是一个扩张性的帝国,帝国的权威中心在于罗马本土的城邦,故古罗马帝国只保留古希腊城邦中“城”的观念,称其国家为civitas。而通过殖民征服由权威中心扩张开去的广大地区,与城邦一道则笼统地称为帝国imperium。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并无统一的中心权威,亦无牢固的国家观念,只有地域团体观念,称为land、terre或terra。直至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兴起,国家认同得以确立,才重新恢复了国家的由古希腊城邦观念所奠定的“邦”的意义,首先是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在著作中使用statos一词,该词由拉丁文status演化而来,英文则称state,即今天之“国家”。

欧洲观念中的“国家”实际上仅指“国”而无“家”之含义,汉语以“国家”称“国”,乃是中国国家的传统自发衍生的产物。从《尚书》“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说法来看,国家兴起之际,“国”与“家”是存在等差之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周礼强调“家国同构”的统治秩序,《尚书》对“家”的理解已经超越家庭和家政管理意义,上升为诸侯国的政治统治形式,这就为“国”“家”并提奠定了基础。因此有“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周易》)、“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中庸》)诸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古代典籍中有“国家”的说法,但并无真正的近代民族国家观念,而只有“天下”观念,权威的源泉和中心则称为“中国”,遂有“中国蛮夷戎狄,皆有安居”、“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的说法。中国乃是至晚清戊戌变法前后,才逐渐形成了民族国家观念,并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以“国家”一词来附会西方学说中的state。

从国家的词源学所进行的考察,凸显了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意义。同时国家之为国家,其不可或缺的乃是公共权威中心的存在,否则国家仅有地缘意义,而无政治意义了。

西方政治学对国家的界定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政治共同体说

以政治共同体的意义来界定国家,乃是从古希腊就已经奠定的政治观念。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着《政治学》中,把国家视为超越家庭、村坊的人类组织和团体,认为国家代表最高的、共同的善,人的价值是在国家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完成的。没有国家,人就是经济动物,而不是真正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对后来的思想家具有重要影响。西塞罗就认为,国家是由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及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共同体观念近代以来受到自然法学说很大的冲击,一直到康德才重新指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黑格尔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国家的共同体意义,认为国家是一种“绝对精神”,国家除了联合没有别的目的。从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是一种古典观念,它揭示了国家的本源意义,或者说展现了国家的理想形态,用以观照和判断国家的现实形态。

2市民社会说

把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即认为国家乃是基于个人利益的基础而建立的,人们正是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才不得不联合成国家,国家的终极目的也在于实现个人的根本利益。从个人利益来打量国家,乃是一种近代观念,它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说是截然对立的。这种观念的形成,乃在于城邦的衰落,导致政治共同体与个人相疏离。当时伊壁鸠鲁就提出了个人与城邦要订立契约的观念,这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雏形。近代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英国学者霍布斯,假设了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无休止的斗争中为求自保,不得不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寻求和平,而契约本身必须是强制性的才能对违约的人实施惩罚,这就是所谓“带剑的契约”,即国家。

霍布斯将国家这个庞然大物称为“利维坦”。英国学者洛克将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改造为主权在民学说,在其名着《政府论》中,洛克认为,国家是由自由的个人订立契约而形成的,目的是为了仲裁自由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为终极目的。市民社会说试图解释国家的自然属性,从自然人性来追溯国家的本性,奠定了近代国家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对后来的国家学说和政治实践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3统治机构说

在近代民族国家体制走向成熟之后,政治学已经不再探讨国家的本性问题,而注重对国家现象的描述,把国家视为具体的统治机构。狄骥指出:“国家是被统治者和统治者分化的一种社会。”巩普洛维奇则指出:“国家是藉强制力而组织及统治的社会。”拉斯基更为明确地指出:“国家是藉占有在法律上超越任何个人或作为社会一部分的团体的强制威权而统合的社会。”对国家的这种理解揭示了国家中所存在的公共权威现象,但是摒弃了国家的抽象意义之后,国家遂等同于政府了。

4国家要素说

更有西方学者只注重对国家的客观物质条件的描述,而试图不带任何价值判断地得出国家的纯粹外观。最早的努力见诸马克斯·韦伯,他指出:“国家是要求在一定领土内独占、合法地使用暴力的人类群体。”迦纳则认为:“国家是由许多人民所组成的社会,永久占有一定的领土;不受或几乎不受外来的控制;有一个为人民习惯服从的组织即政府。”豪尔指出,国家乃是“为政治目的而建立的永久社会,占有一定的土地;不受外来控制”。奥康奈尔则从国际法的角度将国家界定为:“作为国际法上的人,国家应具备下列资格:固定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建立关系的能力。”

以上对国家的理解各有其侧重,但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都未能充分揭示国家的本质。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更为全面和科学。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经典定义来自恩格斯。恩格斯在其名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给国家下了完整的定义,“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①恩格斯对国家的定义涵盖了国家的客观存在和政治意义两个方面。首先,恩格斯指出了国家作为暴力统治工具的一面,其功能在于保持秩序,缓和冲突,“这种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②。

其次,恩格斯从国家的起源揭示了国家的本性,即其阶级本质。国家乃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它在本质上“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③。可见,马克思主义既强调对国家本性的探讨,以对现实国家进行价值判断和观照批判,又着重对现实国家的现象还原,对其形态作科学的描述,并将两个方面有机地加以结合。这样就为我们全面地理解国家提供了依据。据此,我们可以对国家作以下三个层次的理解。

第一,国家是由领土、人口、主权和政府所构成的。对于国家而言,这四大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它们一道构成了国家的外观。任何国家都必须占有一定的领土,拥有一定数目的人口,同时必须以统一的主权为基础建立公共权力组织即政府。四大要素对于国家的意义并不完全一样,领土和人口只是国家的物质基础,而主权和政府则赋予国家生命。

第二,国家以社会公共权威为基础进行维持和运作。国家的公共权威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双重特征。从其公共性来看,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④可见,国家以政治共同体的形式将特殊阶级的利益统一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去,国家在形式上总是代表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运用权力,而其权力运用的效力也就相应地具有普遍性。从其强制性来看,国家是有组织的暴力机器。一方面,国家垄断了暴力的合法化使用,只有国家才能合法地运用暴力。另一方面,国家组建了军队、法庭、监狱等各种暴力机关,通过这些暴力机关的运作来贯彻国家意志。公共权威的公共性和强制性是辩证统一的,公共权威的强制性是由其公共性所合法化的,也就是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合法地运用暴力,乃是因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行事,另一方面,国家权威的公共性也是借助其强制性来保证和维持的。无论如何,由于公共权威的存在,公民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只有在认同国家的公共权威的条件下才能取得公民身份。

第三,国家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在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

国家的产生虽然是基于某种共同利益,并在形式上具有政治共同体的外观,但是国家所追求的,并不是打破而是维持既定的社会结构,也就是说,国家只不过是将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权力合法化和持久化,从而巩固其统治地位。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①可见,国家归根结底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运用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正因为其具有公共性的普遍效力,借助国家公共权威来实现特殊阶级的利益才显得更为深刻和有效。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国家之阶级本质。

(二)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国家的本质往往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揭示出来的。但是古典政治和现代政治所呈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截然相反,也最易导致混淆。在欧洲古典政治生活中,国家与社会是判然有别的。古希腊城邦时期就严格区分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两者代表不同的德性等级,不能相提并论。在古希腊人的眼光中,国家生活追求的是共同的善,是神圣秩序的体现,因此从事政治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不领取任何报酬,并借此实现其人之为人的价值。相反,社会生活被视为一种家政管理,其中人与衣食住行等日常必需打交道,满足自己生存的需要,活在社会生活必需性中的人与动物无异,无法体现出人之为人的尊严。故柏拉图称只有社会生活而无国家生活的城邦为“猪的城邦”。他区分了金、银和铜铁三种德性,认为“铜铁当道,国破家亡”,即是说,“铜铁质”追名逐利的社会生活本性将会导致国家生活的败坏。亚里士多德尽管承认经济生活和国家生活一样都是从事“善业”,但是他认为两者的善的等级是不一样的,国家生活追求的是最高的善。毋庸置疑,在古典政治中,国家生活是以社会生活必需性的满足为条件的,但是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国家生活是来源于某种神启的神圣力量,而不是以必需性为据的,故国家生活乃是对社会生活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