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和平共处原则
要尊重主权平等原则,也必须要同时接受和平共处原则,即承认各个国家不论其经济、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如何,都应共存共处、相互尊重、彼此友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一切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共处原则体现了主权国家间正常交往的需要,既是前面几项原则的总结和基本目的,是遵守前四项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和平共处原则与前面四项原则联系起来,最先出现在由1954年中印两国政府总理联合公报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后来在许多国际条约、国际会议文件中都得到确认和巩固,现在其已作为一项基本的国际行为准则写进了各个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文件之中。
四、国际体系
(一)国际体系及其基本特征
由于民族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国际政治活动中的唯一主体,因而早期的国际政治学者大多从民族国家及其对外政策的角度来考察国际政治,这种分析的视角被称为是“国家中心论”。但是随着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日渐多元化,各种地区性、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间联系的加强,通过国家中心的视角越来越难以对国际体系的转型作出有效说明,因此有不少学者都越来越倾向于从跨国家的国际体系角度来从整体上把握国际政治的变动。
所谓国际体系,简言之,就是国际政治的各行为主体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相应的结构、功能并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体系的角度来分析国际政治,可以把握国际政治的全局和整体运转情况,从而更深入地了解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相互关系,达到对国际政治的全面认识。
在国际体系的形成、变迁和运转过程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整体性
构成体系的基本条件就是各组成部分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作为一个系统的国际体系并不是各个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之和,而是具有各组成部分处于分散状态时所不具有的整体效应,有其整体的结构与功能和总体的运转、变迁规律。国际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本身并不同于世界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实体性组织,也没有系统的组织结构,不能行使实际权力。但是在体系之中的每个成员又都是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间的每一组联系都会对整体产生影响;国际体系的整体性就体现在各行为主体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局势。
从体系的角度来考察国际政治,也就是要站在整体的高度去观察和分析局部,要注意那些可能对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局部事件。
2.联动性
国际体系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作为整体的系统与其亚体系之间、各个亚体系之间都有着非常复杂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国际体系中各成员的互动既有正式的政府对政府的互动,也有非政府团体和个人间的各种互动。在这些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中,某些单个的互动事件可能并不一定对国际体系的运转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是互动的综合而形成的群体间的联动就可能会对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国际体系的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各行为主体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国际体系的联动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3.不平等性
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国际政治活动中的平等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是从有国际体系之日起就充满了不平等。不平等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各个行为主体间由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数量、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军事力量等构成的综合国力上的差异,还来自国际体系诞生之后,垄断资本的剥削和帝国主义的殖民扩张所带来的帝国主义国家与广大亚非拉国家之间统治与从属、掠夺与被掠夺关系,使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处于附庸地位。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亚非拉地区大量殖民地获得了独立,导致了殖民体系的解体,但是不平等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仍然存在,在全球范围内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现象仍然存在。正是这种依然存在的不平等,构成了国际体系内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根源,从而也揭示了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国际体系的基本类型
最早在理论上对国际体系的基本类型进行探讨的学者是莫顿·卡普兰。
在1957年出版的《国际政治的系统和过程》一书中,卡普兰从理论上提出了六种国际体系的基本模式。第一种是均势体系,即民族国家是唯一的行为主体,各主体都以一种互相补充的方式单独行动,没有其他子系统存在。第二种是松散的两极体系,此时既有国家,又有超国家的行为主体存在。在国家、国家集团和全球性国际组织共存的同时,存在着两个集团行为主体。第三种是牢固的两极体系,整个世界被划分为两大集团,此外没有其他行为主体,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是这一体系的基本特征。第四种是全球性国际政治体系,即在一体化的体系之内,国家和国家联盟的行为都受到了全球性政治规则的约束。
第五种模式是等级制体系,即由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凭借其实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最后是单位否决体系,所有行为主体都有毁灭他国的能力,但同时又无法防止自身的毁灭。
加拿大的国际政治学者霍尔蒂斯区分了四种国际体系的类型。第一种是等级制体系,即权力集中于一个单位,体系之内呈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状态。第二种是分散型体系,此时权力归于体系内和各构成单元,各单元间实力相当,势力均衡。第三种是分散的集团体系,指既有对立的集团,又有非集团和不结盟的角色存在,各单元间相互交流又相互制约。第四种是两极体系,两大集团间呈对立状态,权力集中于集团的领导者手中。
理查德·罗斯克莱兰则认为国际体系只有两种类型,即以稳定为特征的体系和以不稳定为特征的体系。在他看来,国际体系的稳定涉及三个因素:
干扰因素输入的总量;反作用于干扰因素的调节机构的能力;影响可能出现的结果和自身最终结果的环境抑制作用。在以稳定为特征的模式中,干扰因素总量处于最低水平,调节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些干扰因素,领导人也满足于现状。而在不稳定的体系中,调节机构处理干扰因素的手段极少,领导人不满足于现状,并有不安全感,总是企求改善自己在体系中的地位,也有能力通过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煽动来动员内部的潜力,环境不能限制干扰因素。
乔治·莫德尔斯基也认为从历史发展的各个因素来看,在宏观上存在着两大国际体系类型,即工业社会体系和农业社会体系。前者作为一套国际体系拥有众多的人口,其潜力比农业社会更容易动员;个人的地位依赖自己的技术和成就,是一个能人社会;国际组织和得到改善的通讯网络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文化的发展。工业社会的权力基础是工业组织,其政治共同体是与公民共存的。由于工业社会所拥有的战争摧毁能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可以摧毁整个社会,所以国家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就更不容易将战争当作是摆脱苦难的手段。国家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与其说是为了发动战争,还不如说是为了参加讨价还价的谈判,以巧妙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国家的目标。
自真正意义的国际体系形成以来,人们一般认为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实际存在四种公认的国际体系类型①。
一是19世纪的势力均衡体系,又称维也纳体系。19世纪的欧洲在拿破仑战争之后,主要的欧洲国家在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召开了维也纳会议。会议在英、法、俄、普四国的操纵下调整了欧洲各国的疆域,使欧洲大国间的领土面积大致相等。同时为防止法国重建霸权,增强了法国周边的力量,为各大国间的关系创造了力量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立的多极均衡体系。从而在欧洲国家内部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和平,对外则以各自的势力而和平地瓜分殖民地。这一体系的确立大致在欧洲国家间维持了约一百年左右的和平时期。但是德国在1871年的统一和日本的迅速崛起之后,列强之间在瓜分世界和争夺殖民地的斗争中很快便使这一均势体系变得越来越没有束缚力,原有的均势体系失去了平衡。到20世纪初,欧洲国家间已经形成了协约国和同盟国两大相互敌对的阵营,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军备竞赛。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正式打破了这一均势体系。
二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体系,即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这一体系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战胜国英、美、法、日、意等按照战后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重新划分势力范围,以和平的名义建立的新的国际体系。在这一体系之下,战败国被迫割地赔款,殖民地被重新瓜分,战胜国靠压制和妥协维持了短暂的均势与和平。但是由于英国和法国在一战期间已经耗尽了国力,德、日、意的重新崛起及其对这一体系的不满使这几个国家走上了战争的道路。列强之间实力对比再次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国间的争夺每天都在破坏这一体系。在短短的20年之后,希特勒德国点燃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又一次彻底埋葬了这一体系。
三是两极冷战体系,即雅尔塔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以雅尔塔会议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上,美、英、苏等国就战争与和平问题通过了一系列文件、宣言和公告等,从而构成了雅尔塔体系。其主要内容是美、苏两大国间势力范围的划分和战后大国间合作的维持。在这一体系之下,世界上的主要国家被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即使是处于中立地位的国家也相对地趋向于其中的某一阵营。两大阵营很快就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为中心而走向了对抗,逐渐形成了在两大阵营之间进行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的全面较量和竞赛,这种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的对抗被称为冷战。
但是由于超级大国间的军备竞赛的成本越来越昂贵,加上第三世界的兴起对双方都产生了新的冲击,1989年的东欧剧变、1990年两德的统一和1991年苏联的解体,标志着两极对抗的雅尔塔体系正式终结。
四是多极竞赛体系,即冷战结束之后的国际体系。两极体系的解体导致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和重组,萌芽于两极体系之中的多极体系开始加速发展,世界裂变成了几大阵营。美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和欧盟等构成了新的多极力量,尽管当前的体系也被人称作是美国独大之下的多极体系,即一超多强体系,但是各极之间相对均衡和制约的新形势正在形成之中。在多极竞赛体系之下,经济增长开始取代军事对抗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世界权力的分散化和多极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新的和平。但是各国之间在经济竞争上的残酷性也开始升级,各极力量之间在经济竞争中所产生的新危险因素也仍然不可忽视。
(三)国际体系的结构与稳定
在国际政治的理论研究中,有不少学者都在致力于从权力分配与战争的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国际体系的结构与稳定的关系,认为体系结构与稳定的关系应成为国际体系研究的重点,希望以此来找到维持国际稳定的方式。但是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有些甚至还完全相反。综合西方学者有关国际体系的结构与稳定的论述,可以总结出下面几种理论模式。
一是两极体系稳定论。以斯坦利·霍夫曼、肯尼思·华尔兹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两极体系比多极体系更趋于稳定。因为在两极体系之下由于重要角色的减少和军事政治关系的确定性,发生错误理解和冲突的情况会减少,其控制力要强于多极体系的分散状态所带来的不平衡体系。如霍夫曼就认为,在20世纪70年代,学者在理论上假设有五个不平衡的权力中心存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而且也很危险。因为这样一来就既增加了不确定的极,又会导致新的军备竞赛①。华尔兹也认为,在两极化体系之中,超级大国与小国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超级大国既有能力施暴于他国,也有能力控制暴力行为。两个超级大国都根据他们保全自己的本能行事,不断谋求范围广泛的军事和技术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保持均势。
二是多极体系稳定论。卡尔·多伊奇、戴维·辛格等人则认为,当国际体系脱离两极体系而进入多极体系时,战争的次数可望会减少。在他们看来,国与国之间相互作用越受限制,不稳定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两极体系下结成国家联盟的做法减少了成员国内部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和激烈程度,但是它们与联盟以外的行为者发生冲突的深度和广度则增加了;同时,两极均势体系也是一种很敏感的体系,任何一方的力量消长都可能会引发势力天平的倾斜;而在多极体系之下,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和牵制作用,因而会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