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累托、莫斯卡和米歇尔斯提出的精英主义理论,揭示了一个被民主理论传统所忽视的深刻问题:民主究竟是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少数人的统治?按照这种理论,人民在历史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社会总是由少数的精英分子来统治。当米歇尔斯提出着名的“寡头统治铁律”时,人们不禁对民主产生了怀疑,尤其是对参与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重新表示了关注。但显然,以代议制为形式的间接民主和只有少数人才能积极从事政治生活这些事实无法更改。韦伯通过对现代社会的规模大小、复杂性和社会差异的研究,论证了直接民主制作为政治调节和控制模式的不可能性,并认为现代政治“只能在这两者之间做一选择:或者是‘挟’机关而治的领袖民主制,或者是无领袖的民主制,即职业政治家的统治”①。这是韦伯对官僚制社会发展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民主理论因此不得不重新予以界定。熊彼特明确地提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用这么一句话来表达,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政治。”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②熊彼特的这一定义得到了精英主义者的普遍认可,并进一步促进了精英主义民主的发展。P·巴克拉克指出,二战以后,民主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人民大众是自由民主的扞卫者的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由于民众的社会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大多数人已经不再对民主感兴趣,甚至成为自由民主的反对者,社会下层比中层、上层更加倾向于权威主义;倒是中产阶级和精英阶层成了民主体制的坚实支持者和维护者。尤其是从西方国家政治选举活动的低投票率可以看出,政治冷漠普遍存在于这些国家,民众疏离于政治生活,除了很少的场合外,公共权力大多数情况下操纵在官僚阶层和政治精英手中,因此,政治生活的现实使得民主只能是精英主义的民主,而不是其他。
一般认为,精英主义民主的主要观点包括:①民主不意味着人民的政治,而是社会精英的统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政治家的统治;②民主意味着多元的精英竞取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采取政党竞争的形式;③在民主制中,公民定期选举政治精英为政治决策者;同时,公民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影响政治决策,而利益集团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政治精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④精英阶层是开放的,人们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精英。
精英主义民主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的实质,在经验层面上反映了现实民主生活的非理想性。而民主观念所包含的内在的价值追求和理想模式,要求有一种切实可行的能实现大多数人在对政治生活的有效影响和个人自由、权利之间维持平衡的民主模式。
(四)社会主义民主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成熟程度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即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制度。在阶级社会中,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使民主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且将民主置于没有阶级、没有暴力镇压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也是最后类型的民主,将随着镇压职能日益弱化的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础上的,但现实社会主义却发生在落后的国家中,而且与理论上的社会主义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这些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从确切意义上还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民主”,而是趋向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无产阶级民主。这些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与马克思恩格斯最初设想的社会主义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不小的差距,但我们还是把这些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共性予以归纳,作为政治民主的一种类型。
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保障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统治地位,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任务和神圣使命。这一根本任务和神圣使命的完成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的支持和参与下才有可能。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由无产阶级中最先进和最坚决的部分组成,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无产阶级政党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确保了政党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和生命力,也使无产阶级政党在客观上具备了领导无产阶级和人民实现自身利益的条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建立、发展、巩固和完善,都不能离开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从根本上说,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支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过程。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人民切实行使国家统治权力即人民民主的特征。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具有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力,这表明,一方面,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各级代表会议,以及由这些代表会议产生的各级行政机构,通过各种基层民主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己对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又可以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各种充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通过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通过各种政治团体、社会团体,以及通过法律规定的多种政治参政渠道和途径,实现最全面、最广泛的对国家事务、社会经济事务的民主管理。与其他社会中民主的实现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这些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实现是切实和充分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先进性。
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下,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保障民主得以实现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必然形式。民主与集中互相联系、互相促进,民主与集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只有实行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相结合,才能正确有效地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不实行民主,个别人、少数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广大人民的权利和根本利益,这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和要求。而只有民主没有集中,人民的各种具体利益就会出现分散、混乱,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同样不可能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切实实现。因此,社会主义民主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使民主真正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国家权力内部立法、行政、司法必要分工的统一体系。与资产阶级民主实行分权或三权分立不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主权权力是统一的,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议机构享有最高的权力,在这一代议机构之下派生出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分别行使具体的国家职能,这些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必须指出的是,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并不十分成熟,特别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着较大的差异。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承认这种社会主义民主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仍然属于无产阶级民主。并且,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和历史传统因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其实现的程度还不充分,实现形式也很不完备,具体制度上还存在不少弊端,公民的民主意识还不成熟,一些非社会主义民主的因素还在产生着影响,总体上呈现出过渡性、不平衡性以及局限性的特征。尽管如此,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政治民主的一种重要类型,在现实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政治民主的价值
(一)政治民主与自由
自由,几乎是所有人推崇的一种人类的基本价值。但是,人们对自由的认识比民主更为混乱,例如斯宾诺莎认为自由就是完美的理性,莱布尼茨认为自由就是思想的自发性,康德认为自由就是自主,黑格尔指出自由就是承认必然性,而克罗齐认为自由就是生命的不断扩张。无一例外,这些概念都是先验性的,并没有抓住自由的本质内涵。
马克思主义把人类的解放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最终目标,人类解放的基本内容就是全人类获得自由。自由是人的类本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共产主义的社会政治理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赋予人的自由的本质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解放,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人类自己规划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并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和自我完善。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意味着,作为社会化的人,不再受到任何外部力量强制而受意志的支配,不由任何物理和生物上的制约而只受生理能力的支配,充分发挥和发展自然历史和人类社会历史赋予人类的一切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其目的不是人的再生产本身,而是人的自由的创造性发挥。马克思主义将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根本变革,视为人的自由的决定条件,把生产力的发展视为实现人的自由的决定力量。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自由是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才有可能去实现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①人类要实现人与自然界关系的根本变革从而达到人的全面自由,只能通过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过程,生产关系的调整并不是自发的、主动的,只能由人类通过上层建筑方面的能动性和创新性变革生产关系而实现。政治民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自然扮演了重要角色。
作为人类根本价值的自由固然需要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才能实现。但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自由需要政治制度的保障,政治民主提供了这样一种条件。
以塞亚·柏林将自由分为两种: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自主或自治,自我管理,即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行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的束缚。个人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他人,只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和作出生活选择。消极自由概念的核心是指个人不受别人干预而行动,即个人所做的或可以做的都是不受别人干预的。当受到别人干预、阻碍而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时,就是缺乏自由的。然而,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种意志的自由不是无限的,是有条件的,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必须以不损害别人同样的自由为前提。因此,自由必须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的约束——通常体现在制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中。
自由的实现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条件,但是,从程序上讲,由政治制度保障的自由权利是基本的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必要条件。政治民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其理论基础在于承认人是自主的、具有自我管理能力,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个人的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这种自由通过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公民权利,以及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虽然这些自由权利受到诸如经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在不同社会实现的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但民主制度从形式上最大限度地赋予公民实现自由的条件。而且,现代民主制度摆脱了多数人统治的困境,通过宪政制度和有限政府原则来控制多数人的统治权力而使少数人的地位受到保护,为消极自由的实现进一步提供了可能。
在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个人自由被认为是第一位的价值,因而民主制度无非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这就是这些国家奉行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原因。但是,自由的实现并不是仅有形式上的权利赋予就可以万事大吉。例如,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然而很显然,在社会经济领域,贫穷将使得个人无法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因而不能充分行使由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自由权利。归根到底,自由的实现,特别是作为类本质的人的解放,是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的结果,政治民主应当最终有助于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二)政治民主与平等
平等是社会生活中的又一重要价值。但是,关于平等的含义十分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