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贫困家庭治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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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快速城市化和城市贫困家庭 (3)

按贫困的成因可分为:制约型贫困和能力贫困。制约型贫困是指由制度、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贫困,它包括制度制约型贫困、资源制约型贫困和环境制约型贫困等。制度制约型贫困是指由各类社会制度决定的生活资源,在不同社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造成的某些社区、区域、群体或个人处于贫困状态;资源制约型贫困是指由于人类的生存条件绝对恶劣或各种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造成的贫困;能力贫困是指由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缺乏正常的体力、智力和必要的专业技能所引起的贫困,是人的能力被剥夺而产生的贫困,由印度经济学家阿马塔亚·森首先提出的。

关于贫困的类型,李实在2002年提出三种类型的概念划分,即持久性贫困,暂时性贫困和选择性贫困。“即在某一时期,如果人们的收入和消费都低于贫困线标准,那么他们就是持久性贫困人口。我们把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消费高于贫困线的状况定义为暂时性贫困。这些人消费高于收入的原因在于其持久收入高于现期收入,他们有储蓄,或者可以根据其预期的收入和资产状况借款消费”。选择性贫困“指这样一种贫困类型,有的家庭虽然有高于贫困线的收入,但是由于过去或未来有着特殊的支出需要不得不将其现在消费压低到贫困线以下。也就是说,他们成为贫困户是在既定的现期收入情况下对消费和储蓄进行选择后的结果”(李实,2002)。不同角度出发所界定的贫困体现了贫困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社会性,这对于如何对城市贫困提供有效的干预做出了重要的理论意义。

2.城市贫困人口的界定

根据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贫困”下的定义:“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并指出衡量生活水准不仅要考虑家庭的收入和人均支出,还要考虑那些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如医疗卫生、预期寿命、识字能力以及公共货物或共同财产资源的获得情况,并用营养、预期寿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入学率等指标,作为对以消费为基础衡量“贫困”的补充。以此作为参照,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中国是按户籍原则而非住地原则作为城市人口的统计标准,那么,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仅指具有城镇户口的贫困人口。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标准中的定义,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上各级城市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以下的非农业人口(汪雁,2000)。

从上述标准出发,如何去确定贫困标准或贫困线就成了准确界定贫困人口的首要条件。所谓贫困线(PovertyLine),亦称最低生活保障线,一般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相对社会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目前世界上经常用到的判断贫困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生活形态法、国际贫困线标准等。

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各个城市的财政状况不同,建立全国统一的“城市贫困线”比较困难,从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研究的情况看,确定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多主张依据各个城市的情况,采用相对和绝对标准来测度城市贫困。一种是相对标准测算法,根据社会其他成员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一个相对贫困线。具体包括有:(1)比例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庭调查资料将户收入分组(五等分或十等分),将其中的最低收入户-通常占全部调查户的5%至10%列为贫困户,贫困户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的上限即为贫困线。(2)收入平均数法,即以全部居民人均生活费除以2或3作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外,国际贫困线(InternationalPovertyLineStandard)法基本上以一个地区中位家庭月均收入的50-60%作为该地区的贫困线。

另一种是绝对标准测算法,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恩格尔系数标准(国际上通常将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视为绝对贫困)等。中国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也被认为是当地的贫困标准),一般是采用基本需求法确定的,即首先确定城镇居民生活必须消费的项目以及最低需求量,然后计算出价格之和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助对象是陷入生存困境,最为迫切地需要外界援助的城市居民。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凡是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在职职工,靠家庭首先向企业申请补助,如果在得到单位救助后仍然有严重的生活困难,就可以与那些无固定职业的生活困难者一样,通过当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政府民政系统救助机构的帮助(黄明德,1998)。国务院也于1999年9月颁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指出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向低于保障线的公民提供满足最低生活的保障。各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实际上代表了各城市政府制定的“贫困线”标准(刘玉亭,2002)。

3.城市贫困人口的构成

我国在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的今天,城市贫困人口的不断涌现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从现状看,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来源比较广泛,成分较为复杂。目前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

第一类是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法定抚养人的居民,即传统意义上,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民政部门救济予以救济的社会救济对象,包括“三无人员”(无工作单位、无收入、无子女)民政对象以及散居孤老残幼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伤残军人等。“三无”人员,即长期以来由政府的社会救济对象。

第二类是下岗(失业)人员。这类人员构成主要包括有因原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亏损和结构性调整而下岗的无业人员,长期失业的无业人员,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被拖欠工资及放长假的生活特困职工(其中有的处于半失业状态),收入低的退休职工,以及这四类人员所赡养的家属。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愈发突出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导致大量职工下岗或失业。原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很多是因为企业陷入困境而失业或下岗等待。由于企业亏损面的不断扩大,“双停”企业的职工已多年被停发或减发工资,基本生活来源也将面临断绝的威胁。还有一小部分是体制内退休较早、收入较低的人员。这些人在20世纪80-90年代退休,领取微薄的退休金,正常状态下勉强维持生活,却难以承受物价持续上涨,包括有收入低而负担重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又无积蓄的居民、靠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拿不到退休金或拿到很少的一部分离退休人员等。这部分贫困群体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的城市“新贫困人口”。已成为许多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这类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在日益加深,贫困人数还在继续增加,构成当前城市贫困人口的新主体。也已经成为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对象。

第三类是其他人员,主要包括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身患疾病、有工伤的各种低收入居民;因病因残致贫,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致贫的人员以及“两劳”释放无业人员、吸毒、赌博致贫人员等。这些特殊原因致贫的群体,虽然人数不多,但其社会影响还是较大的。

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构成也体现了城市贫困人口的构成,在2002年被识别的城市贫困人口,“三无”人员仅占4%,“其他”只有32%,而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共占被识别贫困人口的50.8%。这也反映出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主要是由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蔡昉,2003)。因而,近年来还有另一类值得关注的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稳定而使生计面临困境。他们由农村流入城市,靠打短工为生,并且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虽然不能融入城市,但有可能长期聚居在城市里,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他们中有的人生活极端贫苦,且无任何福利保障,劳动权益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害。并可能成为未来我国城市中最大的贫困群体,由于目前我国城乡二元体制障碍和政策原因滞留在城市中的这部分贫困人口没有纳入城市贫困人口的正式统计范围,其规模和结构都无明确的说法。在21世纪中国城市贫困发展中举足轻重,应该加以重视和研究,决不可掉以轻心。

4.城市贫困家庭的类型

衡量城市贫困家庭类型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从相对标准出发,根据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的资料,按家庭收入水平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然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分成若干等,最末等即为贫困户(诸建芳,1997)。我国统计部门目前只公布5等份分法计算的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资料,并将收入最低的10%定义为“困难户”,收入最低的5%作为“贫困户”,国内学者也基本上采用这种方法来界定我国的城镇贫困人口(刘玉亭,2002)。另一种是采用绝对标准,将恩格尔系数作为界定城市贫困的主要标准之一。李培林等采用衡量消费水平的恩格尔系数法,将中国城市家庭分为7个消费阶层,以恩格尔系数0.7-0.79为贫困阶层,0.80以上为最贫困阶层,前者占家庭总数的12.9%,后者占家庭总数的9.9%,总共比重达到22.8%(李培林,2000)。

四、不断增长的城市贫困家庭和社会治理的困境

城市,在人们的观念中意味着高楼大厦,洋车洋房,“遍地是黄金”机遇,这是个吸引人的地方,是穷人们寄希望于提高福利和改变命运的幸福之源,更是农村人口实现梦想的地方。但是,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贫困人口城市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贫困不在只是农村的问题,城市贫困已经成为许多城市的癌症,我国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建设中,同样面临着因为快速增长城市贫困家庭而带来的社会治理困境。

1.城市贫困的人口规模

目前,中国还没有权威部门制定城市贫困线标准,开展专项的贫困状况调查,也没有机构定期发布城市贫困人口的统计数据。因此,中国贫困人口的规模始终没有准确而权威的估算。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有不同的学者和学术机构对我国城市贫困的规模做出了估计,其测算和估计得出的结论相差很大:高估的一派学者认为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城市贫困人口应该在3000万至3100万人;而低估的一派学者则认为中国城市贫困人口应该在1500万~1800万人左右●14◇。实际上,贫困线的确定和贫困人口的识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难题。尤其是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十分明显,不同地区之间在消费结构、物价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亚于国家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