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
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是科学的定义。按照列宁的定义,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完整意义的或本来意义的剥削阶级,应该说不存在了。但是,可否说非完整意义的剥削阶级还没有消灭,而是正在消灭中。从现实生活看,剥削阶级的最终消灭还要有一个过程。阶级斗争还要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
第一,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其生产资料被剥夺以后,它们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或本来意义上的剥削阶级不存在了。因为它们不再占有生产资料,不再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产品,不再能统治劳动者了。但是,它们的消灭还要经历一个过程。因为它们的各个分子还要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它们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丧失生产资料是不甘心的,还会进行复辟活动。
第二,还会新产生一些剥削分子。在这些人中,除了少数人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对雇佣劳动者进行剥削以外,如开办地下工厂、地下包工队等。大多数人不占有生产资料,是在流通领域从事剥削活动(如投机倒把)或者直接侵吞劳动人民创造的劳动果实(如贪污盗窃)。正因为这样,从整体上看,这些剥削分子不能说构成了完整意义或本来意义的剥削阶级,但是从它们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创造的产品的种种剥削活动看,在本质上它们无疑是属于正在消灭中的非完整的剥削阶级范畴的,这些剥削活动也是一种阶级斗争的现象。当然,只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路线上、政策上不发生大的错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完善,这些剥削分子的活动场所和可能性将日益缩小,它们将逐步被消灭。
第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但还不能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全面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一些方面(例如产品分配方面、人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方面),还需要有一个建立的过程。我们在一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业和人民公社中至今还可以看到存在一些非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即不仅有资本主义的,甚至还有封建主义的、小生产的生产关系。这是不奇怪的。因为在历史上,从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向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过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并不会立即导致全部生产关系的改变。举例说,在我国早期的资本主义企业里存在过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实行超经济剥削的封建主义甚至奴隶制性质的生产关系。例如包身工制、养成工制、把头制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各种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最后消灭还要经历一个过程。这种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当然不能简单地说这些生产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就是阶级与阶级的关系,但应该说其中某些关系是属于阶级斗争性质的现象。无疑随着社会主义大生产的发展,这些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要逐步消灭。
第四,在上述种种经济方面阶级斗争的基础上,还可能出现代表正在消灭中的剥削阶级利益的代表人物。当然,随着这种社会经济基础的消失,各种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也将越来越难以产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时期始终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这种论点是错误的。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完整意义的剥削阶级不存在了,非完整意义的剥削阶级正在走向完全消灭。(2)由于前面讲的种种情况,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斗争还会延续一段时间,虽然还会出现起伏,但总的趋向是逐步缓和直至消失。(3)要最终地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归根到底要靠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形成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教育是必要的,但是依靠思想教育并不能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例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只有在实现农业现代化,把农业生产转到先进技术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巩固,否则在以原始手工劳动工具为标志的生产力的基础上,集体所有制退回到个体所有制是很容易的。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和列宁说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
多年来,流行的观点,是把马克思、列宁说的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但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共产主义,指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也就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谈到过渡时期时,有时候讲“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有时候讲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列宁还明显地把无产阶级****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特殊的国家(见《列宁全集》26卷,第375页)。从以上马克思、列宁的论述,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列宁所说的过渡时期是指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不是指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关于“过渡时期”的提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1956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基本结束。”
1958年,在《工作方法》66条中,******的提法还是:“在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人民中还存在一部分******主义的敌对分子”,“过渡时期完结、彻底消灭阶级之后,单就国内来说,那时的斗争就‘不是阶级斗争’,而是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这就是说,即使正经历了反****斗争以后,尽管******同志把反****斗争看成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但他仍然只是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限制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1959—1960年初,******同志谈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曾提出:“过渡时期有两种提法,一种是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一种是提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到底哪种提法好,需要研究。”他在考虑未做判断。
1962年秋,在**********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中,******同志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中的提法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这样,就出现了“整个历史时期”存在阶级斗争的提法,“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提法也从此改为“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提法。
1963年,在《关于国际共运总路线建议》中,进一步说:“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以前,都是属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都是无产阶级****时期。”后来又被康生加上“始终”两个字,成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从1969年4月党的“九大”开始,这一提法写进了党章的党纲,直至党的十大。实践证明,这一提法是不科学的。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怎样划分
社会主义社会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民主革命胜利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也就是从资本主义到进入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这个阶段,经济上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着完整意义的剥削阶级,依然存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的任务之一在于保护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第二阶段———不发达的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存在着两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允许存在个体所有制经济。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制,生产力还没有大发展,产品也未能较大丰富。实行按劳分配。某些非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完整意义的本来意义的剥削阶级不存在了,但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残余,这种残余正在消灭中,并将最后归于消灭。阶级斗争还存在,还会有起伏,但总的趋向是逐步缓和,直到消失。三大差别还存在,但开始缩小。无产阶级的国家开始消亡,国家对内的镇压职能将随着剥削阶级的逐步消灭、阶级斗争的缓和和逐步消失而逐步丧失。只有到这个阶段结束才可以说社会主义建成了。第三个阶段———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就是《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了按照统一的尺度进行的按劳分配,物质产品大为丰富,并逐步向按需分配过渡。三大差别进一步缩小,直至消灭。因为阶级和阶级斗争已经在上一阶段消灭了,所以,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也在上一阶段消亡了。如果在这一阶段,还要保留某些国家机器的话,也是为了抵御外部敌人的颠覆和入侵。
上面只是粗略地指出三个阶段的某些特点,而不是对之作全面完整的描绘,而且提到的某些特点,也是从革命胜利前生产力十分落后,资本主义很不发达的我国和某些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的。
社会主义社会不分阶段,只看做一个独立的历史时期,作为一个阶段,必然导致混淆历史阶段,不能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以致发生路线上、政策上的错误,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主要表现在:(1)不分阶段,混淆阶段,会把某一阶段存在的现象、因素,扩大成为社会主义几个发展阶段上都有的理论或现象。例如,把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经济上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相应地存在几个阶级,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扩大贯穿到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以前,同时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贯穿到整个历史时期,始终抓阶级斗争这个主要矛盾,不断进行阶级斗争,全党全国一次接一次搞政治运动,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造成严重危害。(2)不区分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发达的社会主义,混淆这两个阶段,把后一阶段应该做的事,硬拉到前一阶段来做,会发生过早地消灭个体经济,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58年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反对物质利益,取消商品生产,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结果挫伤了群众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生产关系,破坏了生产力。(3)不分阶段,混淆阶段,有许多社会现象无法解释,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如何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例。本来,我们国家只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基本上消灭,但资本主义经济残余还存在。资本主义的残余势力还存在,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产生新生的资产阶级。可是,由于认为我国已是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已经消灭,就只能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来找新生的资产阶级产生的原因,于是,认为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商品和货币是产生新资产阶级的原因,从而根本否定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的商品货币关系,导致发生了一系列“左”的政策,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发展。
(此文系1979年8月在浙江省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教师暑假备课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