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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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劳动法律制度(3)

【例9-6】李某因家庭困难,刚满16岁就退学到一个煤矿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一个3年期的合同。合同约定3年之内,李某不得离开企业,并交纳押金5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李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李某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李某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方勉强同意李某调走,但以李某违约为由5000元押金不予退还。问题:分析李某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入厂时刚满16周岁,调到井下工作也只是17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理应受到该厂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该厂不顾李某的一再反对,坚持将其分派到井下工作,并且经常加班加点。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可见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调离是合理合法的,该厂由于自身的违法造成李某提出解除与该厂的合同,该厂不得扣留李某入厂时提交给该厂的抵押金。

【例9-7】张某与飞腾医药公司于2009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10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张某从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钱的工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

(1)医药公司不计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张某的工资不合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张某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张某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张某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例9-8】谢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谢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年初,谢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该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1)

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包干工资

”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 “包干 ”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 “包干 ”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四 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形式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主要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 “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 ”的社会保险形式,具体是指由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当符合社会保险享受条件时,个人所享有的金额为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两部分之和。保险支出亏空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足。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两者都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社会保险的具体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费用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国家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4)个人跨区域就业的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称为 “新农保 ”,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二)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

医疗保险制度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包括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费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的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